批準逮捕之后可以取保候審嗎_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特邀律師
如果符合如下法條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p>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一二年,我和同案把村書記打了,后來我們被網通,第一次時候是去派出所錄口供,醫院做做檢查,然后我們們回來了,等了一個多月,檢察院通知去錄口供。然后又回來了一個多月,等法院打電話來時去開庭,開庭候,直接在看守所關押。關押一個月,緩刑。都出來了。這些是花了錢找了關系的。說實話,一般是沒有這樣的事。
逮捕后不可以取保候審。 現在只是羈押階段,要辦就快,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出來候審。 建議你盡快辦理,別等正式逮捕下來就晚了。。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ǘ┛赡芘刑幱衅谕叫桃陨闲塘P,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ㄈ敶兜姆缸锵右扇嘶加袊乐丶膊?,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ㄎ澹┨嵴埓逗?,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缸锵右扇吮涣b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第六十四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第六十五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提出。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十六條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證方式,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蓋章)、捺指印。 第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八條 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 第六十九條 采取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并經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ㄒ唬┡c本案無牽連; ?。ǘ┯心芰β男斜WC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ㄋ模┯泄潭ǖ淖√幒褪杖?。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O督被保證人遵守本規定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規定第八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報告。 第七十一條 保證人應當填寫《保證書》,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蓋章。被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后,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對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之日起的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書之日起的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七十三條 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保證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情況發生變化,不愿繼續擔?;蛘邌适l件,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四條 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七十五條 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或者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貨幣的形式交納。 第七十六條 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友、法定代理人、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后果。 第七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或者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予以逮捕。 第七十九條 需要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決定沒收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八十條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宣讀《沒收保證金決定書》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書之日起的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八十二條 沒收犯罪嫌疑人保證金的決定已過復核期限或者經復核后,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第八十四條 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ǘ┰趥饔嵉臅r候及時到案; ?。ㄈ┎坏靡匀魏涡问礁蓴_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情形辦理:采取保證人保證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后,核實被取保候審人后,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采取保證金保證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后,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或者對保證人罰款,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原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解除、變更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并退還保證金。 第八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報經執行取保候審的縣級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原決定機關同意。 第九十條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O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 (二)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 ?。ㄋ模┤”:驅徠谙迣脻M十日前,通知原決定機關。 第九十一條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報告有關情況并制作筆錄。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九十三條 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原決定機關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
被批準逮捕后,也是有機會取保候審的;但是在我們國家的司法實務當中,繼續羈押是常態,取保候審是例外。
很多時候,在這種情況下,有人向你拍胸脯說可以取保候審的,基本上就是一個騙子。
根據我的經驗,逮捕之后,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審:
第一種情形,司法機關認為當事人被羈押的期限,與當事人可能判處的刑期相當了,可能取保候審。
很多年前,我辦過一個當事人涉嫌販賣毒品的案件,這個當事人涉嫌的犯罪事實有兩起:
第一起,當事人販賣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給某人。
第二起,當事人收了一個外地寄過來的快遞,偵查機關從這個快遞里搜出來了16克甲基苯丙胺。
由于案件存在爭議,這個案件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了兩次,然后又延期審理了兩次,最后還是判決販賣毒品罪成立了。
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法院又放了將近八個月,然后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重審階段,遲遲不開庭,突然之間,對當事人取保候審了,原來重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對當事人的第一起指控不成立,沒法定販賣毒品罪,改判當事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了,最后判處的刑期剛好等于當事人被羈押的期限。
為什么會這樣呢?
在這種情況下,不取保候審的話,羈押的期限將會超過當事人被判處的刑期,那多出來的羈押期限豈不是要國家賠償了?
第二種情形,在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判階段,司法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是否構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且基本上沒有辦法補正的,可能會取保候審。
我以前辦過一個當事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案件,我的當事人持刀砍了被害人一刀,偵查機關認定被害人的傷殘程度為輕傷,理由是被害人的傷口過度為11cm,已經超過了10cm。
在審查起訴階段,我閱卷之后,發現傷口的長度實際上是9cm,多出來的那2cm實際上是手術傷疤。
我寫了一份法律意見給承辦案件檢察官,第二天,當事人就被取保候審了。
為什么會這樣呢?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明顯可能就是無罪的,不能一錯再錯啊。如果不取保候審的話,辦案人員就可能涉嫌瀆職了。
當然,除了上述兩種情形之外,還有一些情形也是可以取保候審的,這里就不展開說了。
如果已經由檢察院批捕,其委托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批準逮捕后,申請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大小,由公安部門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法定情況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被公安執行逮捕后,案件還沒有移交到檢察院,這個階段屬于偵查階段,案件仍然由公安局管轄,申請取保候審的申請書應當交給公安局辦案人員。刑事案件申請取保候審,需要犯罪嫌疑人家屬或者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就可,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批準由辦案機關進行審查決定,做出答復。法律也上明確規定了,不能取保候審的情況,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資料擴展: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則及公安部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定,對于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給予取保候審:1、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2、對于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謝邀!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猶豫了好久。為了讓大家對取保候審制度和實際操作有一個更深理解,就把自己所知全部告訴大家吧。特別是入門律師、年輕律師看過來,教會徒弟,餓死師傅。其他吃瓜就看看熱鬧。給個賞贊。
取保候審是一種比較輕刑事案件強制措施,它與監視居住、逮捕、刑拘等措施是可以互相交替變動的,并貫穿到整個司法程序始終,只要符合條件,任何時候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65條對構成取保候審條件做出了規范。但這些規定只是一個總原則,現實中僅僅按照該規定提出申請還是不夠的。因為,每一個地方、每一級機關在把握分寸上是有差異的。一些地方或一些機關為了工作便利對不準許取保候審的條件也做出相關的內部規則或規制,還有具體辦案人員對取保候審的態度因時因地也會有所變化,取保候審的內部審批制度也是各異的。其中,綜合來講,司法機關比較關心的是:1-嫌疑人報復?2-嫌疑人被報復?3-串供?4-翻供?5-二次危害?6-可能帶來工作麻煩?7-其它等等。
所以,律師為當事人辦理取保候審除了審查法定條件,還要做到幾點:
1- 有效溝通。尤其是在偵查機關的取保候審很重要。偵查是保密的,通常情況下,我們只要問程序不涉及案情,是好溝通的。承辦人對嫌疑人的看法、偵查材料進展程度、具體流程等情況,是可以告訴律師的,也可以擇機試探取保候審等問題。
2-申請時機。當你掌握承辦人溝通信息和案件其他信息后,進行綜合判斷,取保候審可能性。如果可能性很大,即可開始啟動程序,遞交書面申請。
3-申請次數。由于申請取保候審次數不限,所以,第一次申請十分重要,若第一次被否,再次申請時,將困難重重,這是因為司法機關工作的嚴肅性決定的。而個人工作的慣性也是講究,朝令夕改,成何體統。
4-審批流程。一般來講,對取保候審,承辦人意見很重要,但都有內部審批流程,所以不是承辦人同意就完事。有些偵查機關對取保候審需要上報直接領導、報法制科、報局領導等等。
題主問道:逮捕后兩個月是取保候審的最佳時間嗎?這真不好說!每一個案件都有著不同情況,這要看律師對案件把握程度,申請時機十分重要。
我們國家對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的體制,基本還停留在上世紀八十年代的水平。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審批逮捕權,偵查機關有刑拘權,而公、檢、法、監委都有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權力,另監察委還有留置權。
當代法學前沿的學術研究認為,對嫌疑人采取限制自由的強制措施,應該歸口人民法院一家來管理,政出多門、各自為政、零散規定,會導致當事人無所適從,司法資源浪費,還缺乏透明度等問題。
我們期待著國家對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進行改革,所有強制措施均由人民法院決定,所有強制措施的異議由人民法院聽證方式公開透明解決。相信這是可行的。
可以提請取保候審,符合法律規定。
批準逮捕,是指犯罪事實基本清楚,并且證據比較確鑿,應到收到刑法追究的案件。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犯罪社會危害性不大、后果相對輕微等,以及主觀上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并爭取到受害人的原諒,或者有自首、立功等表現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后,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后,并將取保候審文書送達檢察機關,即可得到釋放。
但是如果犯罪行為情節嚴重以及對社會危害較大的犯罪行為,或者取保候審后對社會存在危害性等不適合取保的案件,如尋釁滋事犯罪、暴力犯罪等,法律規定不能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情形。除此之外,批捕后也能辦理取保候審。
因為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拘留快到期前后,一般會呈送呈送檢察院,申請逮捕嫌疑人。檢察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如果檢察院不批準,公安局一般會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同時開出釋放證明,嫌疑人就可以回家待著。
這兩個證明,就是下面的樣子:
也就是說,檢察院對于是否批準逮捕嫌疑人,有一套嚴格的審查程序,審查的部門一般是偵查監督科(處),內容,就是審查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主要是三點: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
因為如果出現錯抓錯捕,檢察院作為批捕的機關,可能就要承擔錯案追究的責任,而在批捕之前,辦錯案抓錯人的責任在公安這邊,所以逮捕是公安和檢察院錯案責任的分水嶺。有些地方會把嫌疑人的批捕率作為公安辦案人員的考核指標,即如果公安刑拘了當事人,檢察院卻沒有批捕,公安辦案人員可能承擔一定的內部追責,比如績效、工資待遇,個人晉升等。
所以,檢察院一旦把當事人批捕,說明很大程度上,嫌疑人相關的犯罪事實證據檢察院已經掌握,檢察院才會作出批捕的決定,否則他們不會批捕。所以如果在批捕之后,還愣頭青似的申請取保候審,等于要檢察院打自己的臉。
所以,申請取保的最佳時機是什么時候?是在刑事拘留期間,也就是在檢察院批捕前,這時如果提交專業的書面辯護意見(注意是辯護意見或法律意見書,不是一份抄模板的取保申請書),在檢察院審查批捕時,會和辦案民警的呈捕意見一起送到檢察院面前,這樣,會大大提高不批捕、取保的機率,效果遠比檢察院批捕后申請強。
那批捕之后是不是完全沒可能取保了?
不是,批捕,只是一種暫時的羈押措施,隨著案件的發展,如果出現新的有利于嫌疑人的辯護點和證據,可以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就是申請變更嫌疑人的羈押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