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和違約金同時主張_能否同時主張違約金及利息?
特邀律師
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同時支付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訴求能夠得到支持。違約金的規定強調了違約金的補償性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這符合民法中的損失補償原則。逾期利息雖然具有懲罰的性質,但其本質上是借款合同產生的孳息,所以利息和違約金的規定并無沖突,約定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在民間借貸司法實踐中,出借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可能會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未按期還款的,應向出借人支付除逾期利息外,還應當支付違約金,二者相加遠超過受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變成了實質上的高利貸。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若出借人一并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折算下來總計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對于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間借貸其實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是非常常見的,一般人也會有一兩次或者更多的借或者貸的事情發生。但是,在民間接待這個事情上,我們該怎么主張違約金和逾期利息呢?我們要分兩種情況來講。
第1情況:是如果借條上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利息條款。那么,法院在審理過程當中會認為借貸合同中沒有約定。如果是預期還款的話,從預期之日起法院會支持按照同期貸款利率來計算利息。
第2種情:借條上如果約定了借款利息或者違約金,法院審理過程當中是支持違約金和利息的。但是,關于民間借貸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違約金和這個利息雖然可以支持,但是它是有上限的年利率不能高于24%,如果是高出部分的話法律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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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人不清償債務的時候,那么就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利息和違約金。
那么利息和違約金是否可以同時主張,應當如何主張呢?這是許多的當事人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應當說在借款合同糾紛中,無論約定的是違約金利息,還是其它的損失的賠償,只要不超過法定的這個額數,都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如果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是其他的費用,那么在出具出具人起訴的時候是可以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其它費用的,當然也可以一并主張,也可以單獨主張,但所主張的費用總的不能超過借款本金的年利率的24%,如果超過24%的話,法院就不會再予以支持了。在借款合同中,借款雙方當事人無論約定的是違約金還是利息還是資金的占用費或者是損失等等,只要不超過年利率的24%,那么法院都會予以支持。謝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在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的情況下禁止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我國司法實踐中,確立違約責任的一個原則是“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如果想要兩者同時適用,需要證明損失的確擴大到了那種程度。另外,如果合同有特別的約定,可能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很難脫離大的原則,同時支持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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