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離婚協議還可以改嗎_離婚協議可以修改嗎?
特邀律師
婚姻關系中,當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兩人決定離婚的時候,很多人都采取了雙方一起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這種協議離婚的方式,這種形式只要雙方能達成一致在辦理起來就比較快。
但很多時候雙方在離婚之后有要進行離婚協議更改的情況,那么更改離婚協議需要些什么呢? 其實很簡單,就只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該協議只要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經雙方簽字確認后就是有效的。
夫妻雙方在離婚前或者離婚后任何時候,可以通過協商變更離婚協議,不需要有關部門同意,也不需要到某個機關辦理,只要雙方經過協商重新達成協議,重新簽訂一份新協議或者補充協議即具法律效力。
這時,雙方之間直接執行后一份協議的內容即可。
萬事不由人計較,一生都是命安排。
思前想后天弄人,世上哪來后悔葯。
即已簽字,反悔無用,除非雙方愿意,從去辦証,這是法的底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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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果兩人已經在民政局領了離婚證、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已經備案的話: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 (2)已經備案的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但雙方可以再協商一致后另行補充或是變更離婚協議的內容,但不管是補充名變更,都需要雙方簽字同意,去公證也一樣,必須雙方都同意才有效。
2、“如果一方偷拿到另一方的離婚協議書和身份證 他可以私自修改或者重新填寫離婚協議內容嗎? 是不是需要雙方都去公證處簽字才可以?”: (1)僅有另一方的身份證、拿不到另一方的本人簽字的:他不能單方修改協議內容。 (2)如果是到公證處公證:會要求兩人同時到場表示意見,即使一方因故不能到場,公證處也應以電話形式或上門征求意見。
3、“就是男方拿到了女方的離婚協議和女方身份證 男方想私自修改協議 這樣允許嗎”:不是允許不允許的問題,修改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事,不用誰或哪個機關來允許或批準,只是他單方的修改無效。
4、“是不是得女方和南方去公證處雙方簽字才行 還有 就算不可以 如果男方拿到女方身份證和協議可以把離婚協議作廢嗎? ”: (1)如果想公證修改后的離婚協議:要求雙方都親自到場表示同意并簽字才行。 (2)離婚協議如果已經在民政局經領離婚證并備案:不會作廢,只能是雙方協商后補充或修改的問題。
5、“辦理病退的話,拿到離婚協議(內容不向他)這個可以作為申請辦理的一種證明嗎?”:你這話表述不清,猜測意思應是:女方病退,男方憑女方的身份證能不能到公證處公證修改后的離婚協議,并以女方病退有病在身作為不能到場的理由? 如果是這意思,公證處不應僅憑女方的病退證明、身份證就給做離婚協議公證,而應再電話或是上門征求女方的意見。
6、如果,雙方還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還沒有生效,此前雙方可以將之前寫的離婚協議作廢或修改并公證,如果男方手里有女方的身份證、病退證明的,有可能能做公證。
7、建議:女方可以向男方要回自己的身份證和病退證明,不要給男方可乘之機、給自己留下隱患,如果男方不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持,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所以離婚協議書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是可以修改的。當然,夫妻離婚后,協商一致共同變更離婚協議也是可以的,常見的如變更小孩撫養權,只要雙方再簽訂一份書面的補充協議即可,變更后的協議無需提交民政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