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公民的訴愿權_什么是憲法規定公民的訴愿權?
特邀律師
知情權是一種權利,是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知情權的法律是根據憲法,也就是說,知情權是公民的憲法性的權利。首先在憲法中明確規定這一權利的是1949年實施的聯邦德國基本法,該法第5條規定,人人享有語言、文字和自由發表傳播其言論的權利并無阻礙的依通常途徑了解的信息的權利。
公民的權力和義務中,公民人身自由權,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訴愿權等,人格尊嚴包括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等
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權益。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 1、平等權 2、人身自由 3、政治權利和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5、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6、社會經濟權利 7、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8、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二)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四)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五)依法納稅
公民的基本權利:
1、平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5、社會經濟、文化、教育、科學權利。
6、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取得賠償權。 公民的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保衛祖國、抵抗侵略的職責和依法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 5、依法納稅的義務。 6、公民有勞動的義務。
7、受教育的義務。
8、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9、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特點: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具有統一性。
訴愿權也叫請愿權(rights of petition)。在我國,公民的訴愿權是對一類憲法權利的統稱,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以及取得賠償權。這些權利都是公民作為國家管理活動的相對方,對抗違法失職行為的權利。由于它們在行使中多數都牽涉到國家機關的政策及活動,所以也屬于政治權利和自由的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有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宗教信仰自由權、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以及取得賠償的權利、政治權利、勞動權利、受教育權利。 1.人身自由權。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人格尊嚴權。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宗教信仰自由權。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5.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以及取得賠償的權利。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6.政治權利 包括: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② 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7.勞動權利 包括:①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在中國,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 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②勞動者休息權。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 ③生活保障、物質幫助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8.教育 包括:①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②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姓名、肖像、榮譽、名譽、隱私)權等基本權利。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
(5)監督權;
(6)社會經濟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
(8)婦女保護權;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