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權調查他人嗎_居委會有權調查別人隱私嗎?
特邀律師
不贊同這一說法。或這種說法不正確。
①隱私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權利。隱私權賦予公民對其個人秘密的自由決定權,它劃定了個人空間與公共空間的界限,維護了個人的人格獨立和人格自由。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公民有權對個人信息保密,并禁止他人非法搜集、傳播和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
②但任何人不得濫用權利,如果個人私生活和個人信息與社會公共利益、社會政治生活有關,則不屬于隱私,不受隱私權保護。人口普查是掌握國情國力的重要手段,涉及公共利益和政府決策,并沒有侵害公民的隱私權,公民應如實登記填寫人口普查表。
(六)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范圍下列行為屬于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于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你好,從未由此規定公民有權隨意調查他人通話記錄,通信服務提供商有法定的為使用者保密的義務,除依法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外,不對其他任何公民組織調查
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職權調查對方當事人的個人財產情況,但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法院是否有權調取通話記錄?有的人認為依據《憲法》的規定不可以,也有的人認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其實要搞清楚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界定通話記錄這一概念。
先來看《憲法》的規定,《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見根據上述規定,檢查通信的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而且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再來看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這里規定的很明確,直接授予了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的權力,而且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相關單位拒絕人民法院的調查取證,可能會面臨罰款的處罰。
那通話記錄指的是什么呢?通話記錄是指電話用戶包括固定電話用戶和移動電話用戶發起的主叫通話、被叫通話、主叫短信、被叫短信、漫游通話等通話行為在運營商交換機里記錄的各種信息。簡單來說,通話記錄僅僅是對雙方通話行為的一種客觀記錄,這里的通話記錄只是記錄誰和誰在什么時間通過話或發過短信,并不會顯示通話的具體內容。
那法院有沒有權利調取通話記錄呢?答案是可以,但是必須與案件相關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實踐中,調取通話記錄必須有法院兩名正式工作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和單位介紹信以后方可進行,且不得將調取的通話記錄泄露給他人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所調取的通話記錄,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為《憲法》的規定主要保護的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法律事后調取通話記錄的行為因為是事后調取,因此不涉及侵犯通信自由的問題。而通話記錄的性質決定了,法院調取以后并不會得知具體的通話內容,因此也不涉及侵犯通信秘密的問題。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調取,對于不配合的通信運營商可以以妨礙民事訴訟為由依法予以處罰。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問題都可以關注并私信我,我會盡力解答。
如果是有必要,公安是有權利要求公民配合調查,公民也有義務配合的,但如果涉嫌多次無理由詢問而影響生活,可以向派出所的上級公安局投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1、檢察院在偵查職務犯罪案件中,可以對涉案的普通公民進行調查。除此之外,非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犯罪行為,檢察院無權對普通公民進行立案調查。2、檢察院只負責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調查。對于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調查。但是,如果檢察院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除公職人員涉案外,還有非公職人員涉案的,檢察院有權一并進行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