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方式簽訂的合同有效么_傳真簽訂合同有效嗎?
特邀律師
可以用傳真簽定合同。 傳真歸于簽定合同的書面形式。經過傳真方法簽定的合同,契合合同建立、生效條件的,即為有效,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函件和數據電文(包含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體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法律允許以傳真方法簽定合同。可是假如兩邊因履行合同而發生膠葛時,會涉及到依據的有效性。就是說,假如一方否認以傳真方法簽定的合同的實在性,對方應當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對方需求證明以傳真方法簽定的合同,確實是兩邊的行為,確實是兩邊的實在意思表明。因而,為了穩妥起見,可以采納以下方法之一: 一、以傳真簽定合同后,兩邊應當經過信函郵遞合同給對方并分別簽署非傳真的書面合同。 二、搜集、保存其他可以證明兩邊以傳真方法簽定了合同的依據,如有關信函、電話錄音、電子郵件、有關的憑據(如電話的記載單)等。
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數據電文是訂立合同的書面形式之一。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用傳真方式簽訂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該傳真件的真實性和內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證明實施傳真件是合同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就是有效的。 在訴訟中,提交傳真件作為證據應當要注意幾點: 第一,提交傳真件原件——即直接從傳真機中輸出的版本; 第二,提交傳真號碼兩個終端有電數據交換的記錄; 第三,可證實或作證該傳真件存在及傳真內容真實的其他證據,如發貨單、付款憑證等; 第四,惟一的傳真件作為孤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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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當確定合同無效,由于合同原件在對方手里,當事人手里都無對方簽字或蓋章的原件,合同真實性無法承認。
2、一旦觸及訴訟,依據法令規定,庭審過程中,如僅有傳真件、復印件,可不予質證,更不用說認可了。
3、所以,經過傳真的方法簽訂合同,存在很大的法令危險。首要貸款這能經過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才干處理,你說的應該是擔保公司,主張你仍是慎重一些,正規的小額貸款擔保公司都可以查得到的,如果是網上找的所謂貸款公司主張你仍是慎重些,最好是找當地的律師幫你看一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也就是說法律允許以傳真方式簽訂合同。那是不是在傳真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就有效了呢?其實不然,簽字蓋章只是表明合同成立,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2)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產生、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