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如何確定_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
特邀律師
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不應變。崗位工資、崗位補貼、安全績效獎金屬于工資總額范圍內,單位應當全額支付。對于浮動性質的工資,單位可以參照職工正常勞動所得來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待遇。若職工認為單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屆時可以向工會組織申請調解。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拆鋼板休假期間可以再次計算為停工留薪期,因為它是作為一種前期工傷治療的延續。即便停工留薪期一般情況下是連續的,即便是在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他的停工留薪期終止后恢復。
勞動能力鑒定要等傷情穩定后做,具體要咨詢醫生和勞動部門。
工傷不算病假,停工留薪期都是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發放工資(停工留薪期的長短也需要鑒定,可以和勞動能力鑒定一起做)
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伙食費、有陪護的話陪護費也要公司支付,營養費要看醫囑是否寫明加強營養,根據情況幾百到幾千不等。
如果停工留薪期后仍然在原單位工資, 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
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停工留薪期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也就是說,在治療期間,12個月之內都是停工留薪期,特殊情況,經申請可以延遲,但不能超過12個月。前后加起來超過24個月,即使病情未穩定,也不再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可以享受工傷保險醫療待遇。
通常情況下,很少有超過12個月的停工留薪,病情穩定之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之后,開始享受傷殘等級相關待遇。停工留薪時間就是從受工傷開始的日期到勞動能力鑒定書生效之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