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后會怎么樣_取保候審回家后還會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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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開庭后還要坐牢嗎?郭廣吉律師為您解答如下:
一、從法律規定看,取保候審與實刑判決沒有必然聯系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取保候審適用于下列情形: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ㄈ┗加袊乐丶膊 ⑸畈荒茏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ㄋ模┝b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跟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緩刑適用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情形。
從法律規定看,兩者的適用僅在量刑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情形下有重合,對于取保候審的其他三種情形,緩刑均不能適用。
二、分析緩刑的可能性,要看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理由
如果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或者是第(二)種情形里量刑在三年以下的情況,那判處緩刑的幾率就十分大,也就是說不用坐牢的可能性很大。
但,萬事都沒有絕對。我辦理過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該案的犯罪嫌疑人極其喜歡槍支,就從網上購買了三支仿真槍,掛在他家里的客廳墻壁上。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經鑒定,三支仿真槍中有一支不符合槍支特征,不被視為槍支。偵查階段因為其主觀惡性小,為其申請并辦理了取保候審措施。到法院審理時,他自認為判處緩刑萬無一失,就自己到庭受審,結果被海淀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沒有適用緩刑。這也算大意失荊州吧。
取保候審回家后會判刑嗎?
很難說!對于涉嫌犯罪人員,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只是符合強制措施條件的嫌疑人才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至于會不會判刑或者刑事處罰量刑如何,只有等到審判機關經過審判才能知道。但可以肯定的說,取得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會判處較重的刑罰。(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今年2個朋友遭遇了官司,都是取保候審,有幸參與了全程。
結果有兩種,有罪或者沒罪。
先說程序,無論有罪或者沒罪,取保期間都得無條件配合公安偵查,隨叫隨到。一年之后,公安會整理卷宗連你本人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取保候審也會隨之轉到第二輪,重新簽字,重新計算日期,此時你受檢察院監管。
同在公安階段一樣,也要隨叫隨到。此時關鍵問題來了,如果檢方認為你的案卷證據上或者有哪些方面存在問題,不夠起訴條件,會退回公安補充偵查,理論上可退兩次。這個時機對嫌疑人是有利的,你懂得。
補充偵查結束以后,如果證據依然存在問題,檢方可以做兩個選擇,第一,強行起訴,讓法院去判。第二,退回公安,做存疑不起訴處理。
這個空間很大,你懂得。
如果去法院判,判嫌疑人無罪,那法官無疑是得罪了前邊所有的辦案單位,證明前邊人所做的所有工作都是錯的。你想想這種可能得幾率有多大。
退回公安為正常程序,移交法院也不為過。但是這個世道想讓人幫你,你先得撬開別人的嘴。用什么撬?有人說,用正義,好吧。此處略去一行字。。。。
然后就是判決了,一般取保候審基本會判緩刑,就是去戶口所在地司法所做社區矯正,限制條件和取保候審差不多,期限一般是判實刑期限的二倍。
要知道,此刻你已經是犯人了,以后孩子入黨,考公務員,入伍參軍,上特殊崗位,一切需要政審的都會受影響。
而如果沒有到法院,檢方直接退回公安做存疑不起訴,那就等于你去了公檢法走了一圈,出來還是白人,啥事沒有。
所有,無論做什么請三思后行,起碼為了孩子。
取保候審屬于強制措施的一種,辦理了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就沒事了,只要沒有撤案,辦案機關仍然應當繼續偵辦案件。如果辦案機關查明,案件與被取保的人無關、或者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或者證據不足等情況,則被取保人可能沒事了。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取保人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屆時法院仍然應當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
依我之見:‘’取保候審‘’故名思義,提供擔保在訴訟各環節隨時‘’侯審‘’嘛,就是說取保者仍須在各環節‘’隨傳隨到丶不誤審判‘’。
一,‘’取保候審‘’,是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至七十一條所規定的刑事案件查辦過程中,刑事立案后為保證案件順利辦理,根據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個人人危險性‘’一一對構成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措施而不致危害社會,即在候審期間不會自殺、逃跑丶毀滅偽造證據、威脅被害人丶證人改變證言、串供丶重新犯罪等等妨害訴訟危害社會的行為,經當事人丶法定申請和辦案機關審查同意采取保證人擔?;蛱峁┮欢〝殿~擔保金擔保的方式,有條件的暫不收押予以釋放保證‘’隨傳隨到丶不誤審查‘’的刑事強制措施。
二,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辦理刑事案件的各環節,公安機關有權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檢察機關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后有權在審查起訴中繼續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符合的再次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案件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也有權在審判過程中審查被告人是否繼續辦理取保侯審,符合條件的由法院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并再次告知被告人須‘’隨傳隨到丶不誤審判‘’,即隨時聽侯法院的傳喚,法庭開庭時必須按時到庭接受審理和最后宣判,否則,法庭有權撤銷取保候審措施,如果是交保證金擔保的,依法沒收保證金,如果被告人之罪名成立構成犯罪的,會對其判處實刑并收監執行。
所以,被采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必須要‘’隨傳隨到丶不誤審案‘’,否則,會有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請問:一、題主涉嫌何罪?二、是在哪個階段采取的取保候審?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也就是說《取保候審決定書》蓋的是哪個機關的章?三、《取保候審決定書》上寫的取保的原因是什么?
通常而言,取保候審以后坐牢的機會要小于不取保,這是因為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決定的。因為取保候審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刑種條件——管制拘役附加刑;二是社會危險性條件——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以及病、孕、生活不能自理等;三是可能超期羈押的。
但是這不絕對。如果是因第一種原因取保,說明犯罪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可能較為輕微,有可能適用緩刑,也就是說坐牢的可能較??;如果是因為疾病、懷孕、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是不具有社會危險性取保的,這種情形下犯罪行為較前一種更重,將來仍有可能被判處實刑;如果是第三種原因,尤其是都已經批捕、期限屆滿未辦結的,這種情形判處實刑,理論上要比因第一種、第二種取保的可能性大。
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通常以“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或者“投案自首、主動交代、退贓退賠,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為由采取取保措施,并讓嫌疑人接受保證人監督。當然,辦案機關也會以“我局正在偵查誰誰某某案,因檢察院不批捕,決定對其取保,從某日起算,應接受誰誰的監督”即檢察院不批捕為由決定取保。質言之,通常仍然是符合社會危險性條件。
刑事案件,有條件的盡量委托律師,并且讓律師盡早介入。
刑事辯護有個“黃金37天”的說法,就是說在拘留以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律師通過會見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提供法律幫助、幫助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等,從而影響辦案機關采取或者作出對嫌疑人有利的措施或者決定。
專業的律師能夠在這個時間更好地幫助嫌疑人,最大限度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不一定,主要看取保候審的理由。
理由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比如,因為詐騙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向檢察院報請逮捕,檢察院審查后發現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會做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公安機關一般會對嫌疑人取保候審。那么,之后,“有事兒”還是“沒事兒”呢?就要看公安機關補充證據的情況了,證據充分了,繼續逮捕、起訴、判刑;證據補充不到,基本就是“沒事兒”了,取保候審期限到了,申請解除取保即可。
理由二: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逮捕或羈押的必要。
該種情況,適用于案件辦理的各訴訟階段,只要認為犯罪情節輕,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都可以取保,比如輕傷害案件,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無其他惡劣情節等,從緩和社會矛盾方面考慮,就沒必要一直羈押。但此種情況的前提是嫌疑人構成犯罪,即便取保了,訴訟程序仍然繼續進行,直至最后被判刑。但由于屬于犯罪情節輕微,基本上都會判緩刑。
理由三:或患病,或懷孕,或處于哺乳期。
這種情況,體現的是人道主義精神,對于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只要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都可以取保。同理,該種情況下,訴訟程序仍然是繼續進行的,最后判決時,符合判緩刑條件的判緩刑,不符合判緩刑條件,但又因上述原因無法收監的,可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待上述原因消失,而刑期又未滿,應及時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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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也回答過類似問題。
簡單明了地說:取保候審只是刑事強制措施的手段之一,而不代表案件審查終結更不代表定罪量刑。之所以采取取保候審可能是因為偵查機關所掌握的證據尚不充分無法進入下一訴訟階段,但是辦案時限又臨近屆滿,就采取了取保候審措施。按照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期限為一年,在一年當中,偵查機關并不是停止調查,如果發現足以定罪的新證據或者被取保候審人員再犯新罪的話,偵查機關都會對被取保人改變強制措施。
那么,在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再次傳喚被取保人,可能有以下幾個情況:
一是,可能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了新的證據,使案件有了進展,公安機關自身或是公安機關在提請檢察院后,有了新的決定,將嫌疑人傳喚至公安機關后,會對嫌疑人改變強制措施,可能是執行逮捕,可能是該為監視居住。
二是,《刑事訴訟法》規定,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并不停止對案件偵查,那么在此期間,公安機關會傳喚嫌疑人進行訊問等偵查工作,工作完畢后,如無其他變化嫌疑人可以回居住地。
三是,取保候審期限一年,期限屆滿前,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工作沒有新的證據證實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故傳喚嫌疑人到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恢復正常。
以上只是幾種可能性,具體的情況還是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但是,無論是什么情況,被取保候審人員必須做到“隨傳隨到”,無正當理由不能出現傳喚不到案的情況,否則,無論是什么案件情節,都要依法改變強制措施,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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