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相關法規_發生交通事故應賠償哪些費用?
特邀律師
交通事故如何賠償?與肇事方和解該不該找律師?
這個問題,很多朋友在考慮。
談談自己的看法,算是一點建議吧。
一、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交通事故的賠償,其主要法律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司法解釋,對于賠償的范圍、項目、計算方法、計算標準都有很明確而詳細的規定,遇到交通事故的朋友不妨研究一下這個文件,好自己心中有數。
例如: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根據一審辯論終結前受訴法院所在地城鎮戶口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戶口的人均純收入,計算二十年,六十歲以上的,每多一歲少計算一年,七十五歲以上不論年齡均按五年計算。
一般來說,交通事故受害方損失的計算,首先要核定總的損失數額,然后先用交強險賠償,肇事方有責的話最高賠償12.2萬元(其中醫療費分項最多1萬,傷殘死亡分項最多11萬,財產損失最多2000元),肇事方無責的話最多賠償1.21萬(其中傷殘死亡分項最多1.1萬元,醫藥費最多1000元,財產損失最多100元)。
交強險賠償完畢后,剩余部分,按照交警責任認定書確定的責任劃分按比例賠償。其中,全責賠償100%,主責賠償70%,同責賠償50%,次責賠償30%,無責不賠償。如果一方是機動車,另一方是非機動車或行人,則機動車一方的賠償比例增加10%。
以上是簡單介紹,詳細介紹請參看我以前的回答和相關主頁文章。
二、和解還是訴訟?
交通事故和解(也就是調解)還是訴訟,要看具體案情和相關問題的意見是否一致。
一般來講,小案子,簡單案子,雙方爭議不大的案子,可以調解。
雙方都是通情達理的,可以調解,如果有一方得理不饒人,或雙方爭議過大,調解不可能達成一致,建議訴訟解決。
三、請律師還是不請律師?
如果雙方爭議不大,都比較通情達理,當事人自己又有一定的處事經驗,懂得一定的法律常識,建議自己協商處理就行了,請律師未必能有什么更好的結果。
如果自己對這方面基本不了解,雙方又很難談得攏,建議還是請個律師吧。
不過提醒一下朋友們,律師這個行業,其實和其他行業一樣,有優秀的、好的、一般的、差的、渣的,遇到好的律師當然受益匪淺,他會收費,但也會利用自己的專業法律知識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遇到差的律師,吃里扒外,破財不說,對案子常常幫倒忙,這個問題一定要注意。有的律師,見了面不是先分析案情,而是先要當事人掏包走所謂關系,那最好是悠著點。
以上回答,供參考。
(一)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調解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可參照調解結案時的時令標準進行計算。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當事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當事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四)交通費
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宿費
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喪葬費
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撫養人是指當事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當事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二)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一、發生交通事故要求哪些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構成傷殘的,可以要求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如果受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要求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
(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醫藥費、住院費等收費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情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期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護理費按照護理人員的收入情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需要有正式票據。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這項賠償,只有受害者本人享有,河北省一般是50元、天。
(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構成傷殘、死亡的,可以要求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數額要根據受害者的年齡、戶籍情況而有所不同。
(七)被撫養人生活費。要根據被撫養人的年齡、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撫養人的人數等確定。
(八)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者構成傷殘或者死亡的,其本人或其近親屬可以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該盡快治療,和對方協商賠償事宜。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及早做好訴訟的打算。保存和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合理的選擇受訴法院和起訴的時機,如果受害者或其近親屬自身處理與調解和訴訟的事宜有困難的,建議委托律師及時介入,以便于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和盡快的拿到賠償金。
二、發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時間應該報警,保護現場,同時向保險公司報案,等候交警處理。如果雙方對賠償的數額爭議較大,不能夠協商一致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下面由詳細介紹如何處理交通事故
發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時間應該報警,保護現場,同時向保險公司報案,等候交警處理。如果有人員傷亡,需要移動現場的,報警后,應該拍照,固定證據,以便于日后確定雙方的交通事故責任。
事故責任確定后,接下來就會涉及賠償的問題。如果雙方對賠償的數額爭議不大的,可以在交警的介入下,進行調解,簽訂調解協議,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雙方對賠償的數額爭議較大,不能夠協商一致的,受害方應該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及時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一、確定被告
起訴時,首先應該有明確的被告。以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為例,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賠付受害人,受害人起訴時,可以以司機、保險公司作為被告起訴,如果司機和車主不是同一人的,可以把車主也最為被告。
第二,確定受訴法院。
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可以向事故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何選擇法院,要根據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確定賠償項目和數額。
還是俺來普下法做點貢獻吧。。。
首先來說下法律規定,你這情況,對方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給你的(他們賠完后,可以找肇事者追償),只是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是可以拒絕賠付的。
若保險公司拒絕任何賠付,則按如下程序進行就可以咯。
第一步:事故認定書出了之后,可以和對方協商賠償事宜,但是你說的情況對方應該被拘留了,他們家屬來協商賠償也可以。第二步:協商不成,找交警復印對方車輛保險單,行車證等,確定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第三步:向法院起訴,1.要求對方賠償損失,2、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申請保全對方車輛。最終法院判決。
注意:如果交強險夠賠付你的損失,就不用查封車輛,保險公司就夠給你賠了。如果交強險不夠賠你的損失,責需查封車輛,交強險不夠賠的部分,肇事者不賠的話,可以拍賣車輛。如果賣車都還不夠賠,就去法院申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可以拿交警事故責任認定書和醫院出據的有效傷情認定診斷,或者傷殘等級評定手續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保險公司有異議沒有用,一切要遵循法院的判決。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你的情況最好到當地法律事務所去咨詢一下律師,相信他們會給你很好的建議。謝謝邀請,回答完畢。
首先,要肯定你是在當地因工作需要也許去客戶廠家聯系業務或購某產品的標準配套件,也包括因公出差途中等等與工作搭界的原因,偶然發生交通事故,理應作工傷。
至于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問題,先不急,首先你要先去醫院就醫后,根據醫生的診斷護理養傷后,能正常的走動,保存好病歷卡及相關攝片CT等病歷資料,然后去公司所在地區的社保工傷驗證機構,
將所有病歷資料交給該機構申核,看結果工傷達到幾級程度,再由社保工傷機構處理相關賠償費用,而不是單位作為賠償責任人,因為單位為你在平時每月已經投保了工傷險,所以具體賠償應有社保機構負責解決。
如何確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根據《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并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實踐,除了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過錯賠償責任
所謂過錯賠償責任,就是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觀上有過錯的,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民事賠償中的“過錯賠償原則”,這項原則充分體現了過錯與責任之間的因果關系。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也實行“過錯賠償原則”,但過錯賠償僅限于機動車之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l款第(1)項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在三方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依照“過錯賠償原則”,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確定賠償責任。
(二)無過錯賠償責任
所謂無過錯賠償責任,是指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觀上都沒有過錯,但依照法律的規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道路交通中,機動車始終處于強者地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卻處于弱者地位,所以為了有效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有必要實行無過錯賠償責任。這也是《民法通則》第l06條第3款“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具體體現。
(三)混合過錯賠償責任
所謂混合過錯賠償責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中,當事人各方主觀上都有過錯,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有責任,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l款第(2)項的規定,機動車一方減輕責任的,違法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l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在后一種情況下,有過錯的對方當事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四)法定全部賠償責任
所謂法定全部賠償責任,就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必須全部賠償事故損失的責任,主要有五種情況:
1.逃逸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此可見,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必須立即停車,這是肇事駕駛人首要的法定義務,必須履行。然而有些機動車駕駛人卻因為法制意識淡薄,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心存僥幸,不但不停車,反而棄車而逃或者駕車逃逸,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由于肇事逃逸使事故現場不復存在,導致事故責任難以認定或者無法認定,所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l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故意破壞、偽造現場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留下的,是認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事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是一種有效的經濟懲罰。
3.毀滅證據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證據是確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以及當事人責任的根據,也是確定當事人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如果當事人毀滅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就可能導致缺乏證據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無法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以致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當事人毀滅證據,就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一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道路交通中,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所以不應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由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5.教練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學員“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 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教練員承擔的賠償責任只是在學員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因為教練員只對學員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過錯負責,這是教練員的法定職責所產生的必然的法律后果。
(五)公平賠償責任
所謂公平賠償責任,是指當事人依據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 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由此可知.車輛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屬于交通事故,這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首次將道路上發生的意外事件規定為交通事故,使這類交通事故的處理有法可依。在意外事件的交通事故中,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對于當事人的賠償責任的確定,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民法通則》第l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即承擔公平賠償責任。一般而言,對交通事故的損失由當事人平均分擔,但如果一方經濟條件較差,而另一方經濟條件較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另一方多承擔一些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