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撞死人要坐牢嗎_撞死人要判刑嗎判多少年?
特邀律師
你問的其實是兩個問題。第一賠償,是問需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二坐牢,是問需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你提供的前提是沒有違反道路交通法規。
首先,如果對方是行人或非機動車,機動車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主要依據就是網友說的《交通安全法》的七十六條。所以,這時候雖然沒有違法,沒有過錯也是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但一般是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且不超過百分之十。
有一種情況是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受害人故意的,就是自殺的或者碰瓷的這種。
第二再談刑事責任,交通事故可能觸犯的罪名有兩個一個是“交通肇事罪”,一個是“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主觀上要求故意,客觀上要求特定的行為,即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的還有兩種是特殊車輛這里就不提了。很顯然,你說的情況不會構成此罪。
而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因為你說的情況沒有違反交通法規,所以也不構成此罪。
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要賠錢,不用坐牢
對于這個問題,其實只要分清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雙方發生交通事故,如何進行責任劃分就可以了。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確的規定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不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承擔的責任比例是不一樣的,我們可以一一分析一下。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都不存在違章情況。
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如果機動車一方把行人撞傷或者撞死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也許有人會說,機動車既然沒有任何的責任,為什么還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主要是因為行人在這里面也是不存在任何過錯,也沒有存在故意讓機動車撞傷的這種情況,所以按照上面的法律規定,機動車在無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那么通過這一個情況,我們可以再延伸出兩種情況:
行人沒有過錯沒有違章,機動車存在違章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如果機動車把行人撞死,機動車一方應當承擔是刑事責任,即交通肇事罪。說到這大家可能會發現同樣是撞死人,但是因為,機動車的過錯不同,所承擔的結果也是不一樣的。
如果機動車不存在違章的情況,即便撞死了人,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而只是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機動車一方是在違章的情況下撞死人,那就是大事了,要承擔的是交通肇事罪。所以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最大區別就是機動車一方是否存在違章的這種情況。所以大家在行駛的時候一定不要違章,否則后果是非常嚴重的。
第三種情況,就是機動車一方沒有違章,行人是違章的。
這種情況其實是跟第一種情況的結果是一樣的,雖然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行人雖然有過錯,但是他只是違章的行為,而不是故意讓車撞的這種情況,機動車一方仍然要承擔不超過10%的民事賠償責任。舉個簡單的例子:假如一個行人闖紅燈被車撞死了,那么機動車一方依然要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第四種情況,機動車一方沒有違章,行人事故意讓機動車撞。
這種情況一般就是一個人故意到馬路上自殺,站在馬路中間讓機動車措不及防而將其撞死。這種情況下,機動車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反而如果因為行人的自殺,而給機動車一方造成損失,機動車還可以讓行人進行賠償的。
這種情況與行人闖紅燈被車撞的情況是不一樣的。因為的行人闖紅燈雖然也是存在違章和一定的過錯,但是行人并不是想讓車將自己撞死,而第四種情況行人追求的目的就是讓車撞死,這兩種行人的主觀意愿是不一樣的,最后導致的機動車承擔的責任是不一樣的。
所以這樣的分析完之后,我們就可以知道題目所說的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了吧。這里面要分析這個人是處于什么樣的狀態,如果他是闖紅燈的狀態,那么機動車需要承擔責任的,如果她是自殺的這種心理,機動車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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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負刑事責任,是要根據交警認定的事故責任來分析的:
1、如果交警認定駕駛員負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責任,則駕駛員涉嫌交通肇事罪,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駕駛員不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刑事責任,駕駛員應該按照交警認定的責任對受害者家屬進行民事賠償。
如果涉及酒駕毒駕和其他危險駕駛,或者死傷嚴重的,上到死刑
沒有以下情況的不要坐牢.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