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詐騙去哪里報案_詐騙案去哪里報案?
特邀律師
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報案時,要帶上報案人的身份證和詐騙的相關證據等。在一般情況下,民警或讓報案人寫報案材料,或給報案人做詢問筆錄,但無論采用那一種形式,都要求你如實提供相關情況,供民警對案件進行正確判斷,至于案件的性質和立案、偵查等方面均由派出所來確定。
一、受 案 (一)公民報案,可以直接撥打各市公安局報警電話“110”,也可以直接到各市、縣(區)公安局(分局)刑警支隊、刑警大隊、轄區刑警中隊或附近派出所報案。 (二)公民到任何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都必須立即受理,問明情況,制作筆錄。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報案人進行推諉。 (三)如遇有緊急情況,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采取緊急措施,妥善處理。 (四)公安機關受理公民報案,必須填寫統一印制的《報案三聯單》,并將“回執”聯交于報案人,以方便查詢。報案人憑回執向受案單位查詢,受案單位必須予以答復。 (五)對于確定不屬于受理單位管轄的報案,受理的公安機關應將有關報案材料移送至依法有管轄權的其它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并通知控告人或受害人。 (六)報案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姓名或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保密。如有需要,應當保障報案人及其親屬的安全。 二、立 案 (一)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案件管轄范圍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二)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對于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決定立案。
一般是到當地派出所報案,攜帶相關證據有助于及時立案處理。如果公安機關不給立案或者處理速度上不滿意,可以向上一級管理部門舉報。
也可以直接帶相關證據去法院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如果去法院起訴后公安機關立案的,法院的起訴無需撤訴,法院會中止審理。到刑事處理有結果后,法院或繼續審理。如果刑事立案后,民事部分撤訴的,刑事審理時,是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只能另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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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規定,被害人或者犯罪實施地都可以報警。
2、從實踐來看,一般都是在犯罪分子所在地或者實施地報警,這樣便于警方合并偵查和立案調查。
3、一般情況下,受害人可以打電話報警,警方會要求將相關證據財產寄送過去。
4、如果是重大案件或者金額較大,建議直接去當地派出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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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還真是有必要好好講講,條文就不搬了,我盡量講的明白一些。
詐騙案的立案,警方主要審查如下幾項證據
一、受害人向嫌疑人交付財物的證據。
這個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通過銀行轉賬,這個提供轉賬記錄即可,很簡單
第二種就復雜了,如果是交付的現金或者實物,盡量提供準確的時間、地點、過程和在場知情人員情況,很多詐騙案無法立案,是因為一對一接觸給付財物,被舉報人矢口否認,受害人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給過財物,法律上有個常識叫“孤證不存”,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述,無法作為立案的依據。有些受害人會把家屬喊來一起作證,但是家屬與舉報人利益攸關,僅是聽說過,財物交付時不在現場,這種證據證明效力極低,很難被警方采信。
二、證實嫌疑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證據。
這里面重點一看嫌疑人有沒有隱瞞真實身份,二是看誘使受害人付款的具體事由,滿足其中一項即可,前一項比較簡單,一般職業騙子都會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但是第二項非常復雜,特別是以代為投資或者合伙經營這種理由取得的財物,如果前期支付過一部分收益或孳息,對于舉報人就更為不利。
很多舉報人搞不清楚的是部分挪用資金的行為怎么定性,一般來說,如果挪用于非法用途,最常見的是賭博,那么可以定詐騙,但是如果用于合法的事項,雖然沒有告知舉報人,一般也不能定性成詐騙,僅憑挪用資金不能定性成非法占有,這里要看被舉報人是否有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關于第二項再特別多說一句,個案難以定性詐騙,但是如果發現以同樣事由向多人借款之后挪用的行為,超過了其自身償付能力,則可以定性成詐騙,那么報案人最好事先聯系其他受害人一起報案,有利于盡快立案,不過此類案件也可能轉化為非法集資,還需考察被舉報人的法律主體身份。
三、排除經濟糾紛的證據。
相當數量的詐騙案件是由經濟糾紛轉化而來的,這里面有一個過程,一開始是正常民間借貸,之后由于償付能力下降,導致借款及利息無法歸還,這是單純的經濟糾紛,我接觸過不少報案人,對方沒有及時還錢就報案詐騙,這種情況是無法立案的,只能到法院起訴,但是如果被舉報人是在明知無力償還的情況下繼續借款,則構成詐騙,所以報案人最好能夠了解被舉報人的償付能力狀況,提供給警方作為定案依據,當然了報案人如果沒有這方面的證據,不影響報案本身,但是會影響到立案的效率,因為警方需要對被舉報人財產進行清查,這個過程往往比較漫長。
四、被騙財物價值達到了立案標準的證據
這一點在現金類支付中比較簡單,如果達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就只能轉為行政案件處理,但是涉及到財物,如金銀玉器書畫文物等物品則較為復雜,因為最終確定物品價值需經過物價等專業部門鑒定,比如說書畫贗品,報案人在購買時實際上就受騙了,對于物品價值產生了錯誤認識,一旦鑒定為贗品,往往無法達到立案標準,也就無法立案,一些報案人不理解此類情況,經常與公安機關發生矛盾,這種情況應該舉報的是把贗品當真品賣的商家,而不是追究騙走物品者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涉及物品被騙的案件中,報案人需提交購買時的有關憑證,作為認定立案標準的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