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被定故意傷害_正當防衛和故意傷害的區別在哪里?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涉及的是正當防衛和防衛不適時的問題。在我國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有4項,防衛的正當性、適時性、適當性、必要性等,在本題中,涉及兩個方面。第一方面,被人攻擊,之后反擊之人重傷或者死亡,如果反擊時侵權人已經停止攻擊,這時候你實施反擊,在刑法上成為防衛不適時,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應按照故意傷害罪(重傷、致死)處理,除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特別明顯,原則上不予認定故意殺人。這種情況一般認定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按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另一方面,行為人遭受的攻擊屬于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后反擊,屬于刑法第20條3款規定的情形: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種情形屬于絕對防衛,盡管造成嚴重后果,不負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絕對防衛也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已經進行完畢或者侵害停止,而后采取反擊行為,也屬于防衛不適時,要承擔刑事責任。
文中之意,如果反擊時不法侵害仍在進行,一要考慮反擊的力度的程度,要與侵害行為力度、程度大體相當,不要超過必要限度。二要考慮到如果是刑法20條暴力性犯罪正在發生,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旁觀者,均可勇于反擊,致人重傷死亡的,不必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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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正當防衛必須乎合三要素:一是侵犯在前,回擊在后。二是侵害持續,出手適時。三是防衛有度,反擊可控。故意傷害多是黑惡勢力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呆徒茲事生非,行兇報復。另外防衛過度也可能變成故意傷害的后果。
現圍繞這兩個問題進行淺述:
一、正當防衛和故意傷害如何界定?
什么叫做正當防衛?什么叫做故意傷害?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故意傷害,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輕傷以上程度的行為。
正當防衛及故意傷害的區別:
一是前者是刑法總則的規定,后者是刑法分則的規定;
二是行為主體不同。前者,是好人,后者是壞人。
三是責任后果不同。前者,如果不存在防衛過當的話,是不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而后者,太多要承擔法律責任。
四是量刑待遇不同。正當防衛中,如果存在防衛過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享有“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待遇,而故意傷害的則無減免。
二、遇到故意傷害時,如何保護自己?
這個問題需要精準理解《刑法》第20條的規定。該條共3款,分別規定了一般的正當防衛、過當的正當防衛和特殊的正當防衛。下面就有關事項列舉出來:
(一)防衛起因:現實的不(違)法侵害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不法侵害必須來源于人的行為(包括人唆使動物實施的侵害行為)。
2.“不法侵害”既包括違法行為,也包括犯罪行為。但是僅限于那些具有進攻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
3.“不法”應從客觀理解。未達到法定責任人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侵害行為、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的侵害行為,屬于不法侵害,也可以對之實施正當防衛。只要是面臨客觀上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即使是對來自于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損害,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4.侵害的緊迫性。一般來說,這是指那些帶有暴力性和破壞性的不法行為,對法律保護的法益進行侵害具有一定的緊迫性,才能實施正當防衛。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1.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己經開始,尚未結束。具體而言,是指己經著手,尚未停止。
2.己經開始:原則上以不法侵害人著手實行犯罪為己經開始。但如果具有特定的緊迫感,也可適當提前至預備行為(如入戶實施搶劫、殺人行為,進入他人房間就可實施防衛行為)。
(三)防衛的限度
1.限度條件,就是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失——大體制止不法侵害,可以略有超過。
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它和防衛過當相區別的一個法律界限,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察。
(1)不法侵害的強度。所謂不法侵害的強度,是指行為的性質、行為對客體己經造成的損害結果的輕重以及造成這種損害結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質和打擊部位等因素的統一。實行正當防衛,如果用輕于或者相當于不法侵害的強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強度。當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強度不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那就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緩急。這是指侵害的緊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對法律保護的法益的危難程度。不法侵害的緩急對于認定防衛限度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防衛強度大于侵害強度的情況下,考察該大于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是否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更應以不法侵害的緩急等因素為標準。
(3)不法侵害的權益。就是正當防衛保護的權利,它是決定必限度之一。根據不法侵害的權益在確定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中的作用,為保護重大的權益而將不法分子殺死,可以認為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而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限度,而為了保護輕微的權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護,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傷亡,也可以認定是超過了必要限度。
(四)特殊防衛(無過當防衛)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20條第3款關于特殊防衛的規定。
適用特殊防衛的前提條件是:
1.必須針對暴力犯罪。
2.這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
3.暴力犯罪不限于刑法所列的行兇、殺人、強奸,還包括其他任何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
4.對所列舉的不法侵害行為,也無嚴格的罪名限制,例如“搶劫”還包含通過暴力方式實施的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在這要強調的是,刑法關于特殊防衛的規定屬于法律注意規定。刑法規定的特殊防衛本身就屬于正當防衛,刑事立法再次強調特殊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只是再一次申,并沒有改變正當防衛的認定規則。
以上就本問進行了簡單回答。值得注意的是:對人身防衛時,切記只有存在緊迫性和現實的危險性時,方可實施正當防衛;另外把握好限度,以免防衛過當對己不利。
私闖民宅被打傷打死的,都屬于正當防衛。只有這樣才是真正的法制社會。私闖民宅就是違法犯罪。
如果符合正當防衛的認定條件,當然可以正當防衛為由作無罪辯護。《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而判刑,應當當時上訴。如果現刑滿不服可以申訴。但是,申訴不是法定程序,只有法院認為判決錯誤的情況下才能啟動再審程序。
至今未見標準答案,此問題如讓100個法律工作者答就會有100個答案。
與人相處和氣親!切莫生氣亂打人!
人命關天依法辦!私人無權打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