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動遷補償款稅收_企業拆遷獲得補償后怎么交所得稅?
特邀律師
按企業政策搬遷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40號)。
二、企業政策性搬遷報送資料
企業應當自搬遷年度始至次年5月31日前,向遷入遷出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包括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搬遷重置總體規劃、拆遷補償協議、資產處置計劃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事項等相關材料。逾期未報的,除特殊原因并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外,一律按非政策性搬遷處理。
三、企業搬遷清算納稅義務時間和清算機關的確認
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或者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上述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
遷入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為清算機關,企業搬遷完成年度,應向遷入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并附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及相關材料,由其負責企業搬遷清算。
四、政策搬遷企業所得稅計算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取得應稅所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境內企業或者組織,就其生產、經營的純收益、所得額和其他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
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25%或20%、15%)
應納稅所得額=搬遷收入-搬遷支出
搬遷收入=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其他補償收入+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
搬遷支出=搬遷費用支出+資產處置支出
五、搬遷清算注意事項
(一)搬遷期間發生的收入支出賬務處理
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二)搬遷所得為負數賬務處理
當搬遷所得為負數即產生搬遷損失時,由納稅人選擇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或者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
(三)搬遷完成條件
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且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
(四)彌補虧損年限確認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六、搬遷清算后資產稅務處理
(一)簡單安裝或不需要安裝即可繼續使用的資產
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凈值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該資產尚未折舊或攤銷的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
(二)需要進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資產
應就該資產的凈值,加上大修理過程所發生的支出,為該資產的計稅成本。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該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或攤銷。
(三)被征用的土地
采取土地置換的,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凈值,以及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為該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在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年限攤銷
(四)新購置的各類資產
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
增值稅方面,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第(三十七)條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所得稅方面:如果企業滿足政策性搬遷條件,那么, 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因此,建議您按照上述文件執行。如滿足條件,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屬于政策性搬遷,按照40號文件確認收入,不屬于政策性搬遷,應于取得拆遷補償的當年并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處理 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政府補償款項屬于財政性資金,視為收入處理不沖減相關成本費用。稅務上要判斷該項政府補助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如為不征稅收入,收到當期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但該項收入所形成的成本費用支出也不能稅前扣除。如不屬于不征稅收入,則應在收到當期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征稅,其支出形成的成本費用也可以按稅法規定稅前扣除。 關于上述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文件同時規定,企業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例如:該房地產企業2010年除政府補助收入外,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如500萬元為不征稅收入(該項收入當年用于管理部門的管理費用為300萬元),則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仍為1300萬元(1000+300)。如500萬元不屬于不征稅收入,則應將500萬元納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其費用支出300萬元也允許稅前扣除,則該房地產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萬元(1000+500)。 土地增值稅處理 在土地增值稅的處理上,該項500萬元拆遷補償收入應該是沖減拆遷補償支出,而不是單獨作為企業的營業外收入處理。也就是說,該項收入不作為土地增值稅征稅收入,但是要沖減開發成本中的補償支出,從而減少計算土地增值稅時的扣除項目金額。 關于上述土地增值稅的處理問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文件對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項目范圍明確為: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房地產企業拆遷補償費用全部支出雖然可以作為開發成本,但稅法規定的是“凈支出”,也就是全部補償支出減除拆遷過程中的各種收入后的實際凈支出,因此,政府給予企業的拆遷補償款應從企業實際發生的拆遷補償支出中扣除。 例如:該房地產企業開發某項目時,購置土地使用權后,實際發生的拆遷補償支出2000萬元,但收到政府拆遷補償補助500萬元,則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構成開發成本扣除項目的拆遷補償凈支出為1500萬元,而不是2000萬元。同樣,500萬元補助收入不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稅的項目收入。 營業稅處理 拆遷補償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要視不同情況處理。如果房地產企業征地后自行負責拆遷,而不是受政府委托,其取得的政府補助收入,不屬于營業稅應稅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如果企業是受政府或其相關部門委托進行拆遷,其取得的拆遷補償收入,則屬于營業稅中的“服務業——代理業”收入,應就其代理差額收入繳納營業稅。 關于上述營業稅處理政策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于“服務業——代理業”行為,應以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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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