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可以調解嗎_申請行政復議后還能和解嗎?
特邀律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適用和解、調解:(一)被申請人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二)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三)涉稅舉報獎勵;(四)上位法不明確,稅務機關主要依據政策調整作出決定的案件;(五)依法可以和解、調解的其他行政復議案件。對于明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除稅務機關及時進行自我糾正外,行政復議機關只能裁決,不能做和解、調解處理。復議機關可以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下達《稅務行政復議和解建議書》,征詢和解意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復議和解建議書》之日起3日內將和解意愿書面或口頭通知復議機關。口頭表達和解意愿的,復議機關應當記錄在案,并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未作回復的,視為不同意和解。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有明確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以上便是不服治安處罰行政復議判決書可以調解嗎的相關內容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xié)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
侵犯民事權益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行政機關作出的調解協(xié)議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對調解協(xié)議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guī)定,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做出前達成調解的,應當提供書面協(xié)議,不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復議機構應予準許。
縱橫法律網 穆守義律師
行政復議調解是有范圍的,不是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可以調解的,一般1、不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2、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行政補償糾紛。這兩種情況才可以調解。 行政案件民事部分才可以調解。行政決定是不可以調解的。一般行政案件為實現(xiàn)案結事了大都是協(xié)調解決的。 綜上,可以調解的實質上民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