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女方提出房產證加名字_結婚時,女方要在男方買的房產證上加名,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婚姻法幫你防了!
婚姻法如下規定:
1:雙方婚前財產不再隨著時間推移,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找個富豪結婚,等婚前財產變成共同財產的時候就離婚分錢!現在不適用了!保留支出證明!加名不存在的??!
2:因彩禮直接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的,需退還彩禮!也就不存在娶個媳婦把家底掏空的情況了??!
3:婚前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個人財產??!我婚前有一套全款房,值100元,婚后值110元,中間的10元差價,和對方無關!婚前全款房,婚后租出去了,租金任然是個人財產!依然和對方無關!
4:婚姻存續期間,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東西,和對方無關!結婚期間,我用個人財產(繼承所得或者工商賠償等)買了一套房,這套房依然是個人財產替代物,依然和對方無關!
所以,盡量不要付現金,用等價替代品代替彩禮,并且保留支付憑證!(可能會有女生會說,婚姻法完全是偏向男性!錯,婚姻法偏向的是個人財產,而且很大程度上杜絕了騙婚的行為!如果不能騙婚就是偏向男性的話!那我覺得俞洪敏的話非常正確?。?/p>
謝謝邀請;樓主說的是,結婚時,女方要在男方買的房產證上加名,應該怎么辦的這個問題。這就要看是全資買的,還是婚后一起要還房貸的,根據物權和婚姻法的規定,才能回答你。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誰出資,誰買房,房產的確權就是屬于誰的,這是合法的個人財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該房產的確權者,就對自己的房屋擁有了絕對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
又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自領結婚證,共同生活在一起,成為了合法的夫妻,在婚姻期間內,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收入,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
同時法律還認可,家庭財產是由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婚后的共同財產組成,婚前的個人財產并不因為婚姻而改變個人財產的歸屬性質,永遠是屬于個人擁有的?;楹蟮墓餐敭a,雙方各有一半的行使權利。
如果婚前男方買的房產,只是付了首付,婚后還要還貸,那么首付部分和前期還貸部分,屬于男方婚錢的個人財產?;楹蟮倪€貸部分,哪怕只是用男方一個人的收入還的貸,依法就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女方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只有等還貸完成后加名,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要求。
如果男方在婚前買的房產是一次性付清,或者是在婚前已經完成了還貸的房產,該房產就屬于男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女方要求男方在房產證上加名確權,就沒有理由了。
如果女方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有加名前的約定,能夠證明房產還是屬于男方的,這種加名圖有虛名,男方完全可以照辦。
如果沒有加名前的約定,就把女方的名字加在了房產證上,由于男方對該房產有絕對的贈予權和處置權,依法就可以看成是,男方無償的把自己一半的房產送給了女方,整個房產就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房產,女方對該房產就擁有了一半的權利。
現在往往就有些女方,打著婚姻的旗號,以結婚要保障婚姻穩固為理由,用空手套白狼的套路,輕易的就把男方一半的房產攥在了手里。在婚姻的掩蓋下,把不合法到手的財產,變為合法的財產?;楹罂梢噪S便找個理由,死磨硬泡的要和男方離婚,不勞而獲就輕易的得到了男方一半的房產。
現在的房產對于一般的中國人來說,不亞于是一筆巨額的財產,弄不好買這套房產要窮盡一家兩輩人的心血,要是遇上了婚姻上的騙子,對自己的財產沒有防范意識,輕易的就將房產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確權,女人有了經濟做保障,男人的保障可就沒啦,離婚出血受傷害的就是男人,就不能不吸取這種教訓了。
如果這個女人要是真心愛你,嫁給你,抱定的就是一竿子和你打到底做夫妻,就會有滿滿的自信,無論在房產證上加不加名,也沒有婚前財產和婚后的共同財產的區分,所有財產一輩子都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總之,要是女方要求男方在房產證上加名,又不愿意簽加名前的約定,這就是赤裸裸的明搶。就算不是明搶,也逃不脫要吞噬男方財產的嫌疑。 要防止財產流失,我勸男方還是果斷的和女方拜拜吧!
現在好象出現了一種房子加名字熱潮,我們來分析一下:一,男方全款買下了房產,女方要求加名字,這就是一種變相訛詐。意思:錢我不出,離婚了我分一半房產。二,男方首付按揭房女方加名,婚后共同還貸款的,意思:沾你一點首付的便宜,離婚分我一半。似乎還算合理。三,婚內不靠雙方父母,雙方合資首付按揭買房,共同還貸,當然合情合理寫雙方的名字。這三種情況只有第三種是合情在理的。第一二種很可能是男方父母出的資,很容易不同意。就是男方勉強被迫的同意了,也是違心不痛快的事。為將來夫妻關系不和埋下了“地雷”。我希望天下的女方都不要以為婚前想敲就敲,不敲白不敲。未來男女雙方是要生活在一起的,女孩也會老到珠黃褪色的時候,更怕三病五災的,那時男人來個退貨(離婚),或者養個小三什么的,可能女方也只有“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夫妻要講公平、合作、和諧,而不是對立、互防、斗爭。(點贊,轉發,互粉)
我家兩套房,一套租,一套待拆遷也在租,還有個車庫,還想再買一套,此為背景。如果我兒子結婚找的對象要求在我給兒子婚前房產上加名無論全款還是貸款,我都不會同意。因為成心過日子的女人她不會提這種無理要求,那房子她一直住著直到她死都有份,反之提這種條件的女人就沒打算和誰安心過日子,那么我為什么要用我的財產來保障她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