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民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_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特邀律師
1平等原則,2自愿原則3,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6.公序良俗原則,7.等價有償原則,
民法有六大基本原則,分別如下: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一層含義是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
二、自愿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意思自治是現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三、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以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通過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公平正義是對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四、誠信原則
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它和公平原則一樣,既是法律原則,又是一種重要的道德規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體誠實不欺,講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五、綠色原則
這是民法總則新確定的一項法律原則,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項原則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展思想,有利于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的矛盾。
六、公序良俗原則
1、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慨念構成的,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共秩序,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所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
2、這項原則還有一種含義,凡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
3、另外,在法律適用上有重大突破,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效力貫穿民法始終,體現民法的基本價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針,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起統率和指導作用的基本原則。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分為
①平等原則;
②公平原則;
③誠實信用原則;
④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⑤公序良俗原則。 樓上回答的很全面,但事實上現在教科書沒有了 守法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中“平等”、“自愿”必為民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其中"平等原則"是我國民法的首要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準則,是體現民法精神、指導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中國的民事立法上,確立了以下幾項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是由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根本特性決定的,體現著國家的民事政策。不同的法律調整不同領域的社會關系,社會關系的性質不同,法律的調整原則、法律的精神也就不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這就決定“平等”、“自愿”必為民法的基本原則。由于法律是由國家制定的,一國在特定時期對民事關系的政策也必然通過民法的基本原則體現出來。例如,現代社會特別強調信用,強調社會公共利益,這些民事政策也就體現在誠實信用和禁止權利濫用或公序良俗原則中。擴展資料: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一)指導功能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突出表現在它的指導性。學者在論述民法基本原則時,強調它是指導原理、指導原則、指導方針。民法的基本原則對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司法均有指導意義。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規范特別是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時,立法的指導思想是什么?民法所反映的社會經濟文化制度的本質和特征是什么,用什么樣的條款高度概括這些指導思想和本質特征?落實在概括性條款上就成為民法基本原則。基本原則確定之后,不僅是民事基本法的指導原則,也是各項民事立法的指導原則。民事主體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就能把握民事關系的大方向,在不了解民法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懂得民法基本原則,就能大體上懂得應當怎樣做,不應當怎樣做。民法基本原則是司法機關處理民事案件的指導準則。司法機關以民法基本原則為指導,才能正確理解、解釋和使用民法規范。(二)約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都有約束力。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基本法中的具體規范和單行民事規范,具有約束力,即民事法律規范不能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行為受民法基本原則的約束,違反民法基本原則的民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司法活動具有約束力,法官解釋和適用民事法律規范應當以民法的基本原則為依據,如果偏離民法基本原則,就會形成錯判。(三)補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則在民事法律規范中處于指導與統帥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規范有具體的規定的情況下,必須適用具體規定,不能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有學者稱民法基本原則是“帝王條款”,不可輕易動用,否則就會造成適用法律的偏差和混亂。在民事法律規范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民法的基本原則對民事法律規范起補充作用。由于立法者的認識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由于社會關系不斷發展,立法不可能窮盡一切,因此現行法規往往不能完全適應社會實際的需要。在民事法律規范存在漏洞的情況下,需要法院補充法律漏洞,需要法院造法,這是各國民事立法與民事司法經驗的總結。補充法律漏洞和法院造法,比根據基本原則限制法律的效力有更高的要求,應當十分慎重,需要針對個案,根據民法基本原則,以正確的理論為指導,進行充分說理的創造性裁決。由于基本原則是沒有具體構成要件和后果的抽象規定,如何準確地適用基本原則,需要不斷總結經驗,形成案例類型。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的市民社會關系的平等性決定的,是指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適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權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與其自身活動相應的權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適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護是指法律對民事主體的保護規定是相同的,適用法律時不能區別對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適用法律平等決定的。
憲法第12條第1款“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應修改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2、自愿原則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動中體現當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強迫,欺詐及其他不當影響和壓力自己作主。這一原則也是由市民關系的平等性決定的。我國民法的自愿原則主要表現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遺囑自由。
3、遵守社會公共道德原則
社會公共道德,就是廣大市民公認的道德準則,與共產主義道德有區別。調整市民社會關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為準則。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決定的。民法與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執法、適用法律均不能違背公共道德。在法無規定的情況下,道德可以成為民法的淵源,成為解決法律糾紛的依據。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按照誠實不欺、信守諾言的道德準則平衡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的原則。
此項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實事求是,自覺履行義務,也賦予法官一種解釋法律及法律行為的裁量權,即以一個誠實信用人的理解進行解釋。
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權利濫用,是指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超出權利本身的目的和社會所容許的界線。此種行為是違法的,故為法律所禁止。
行使權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專以侵害他人為目的,以絕小瑕疵拒絕對方給付,違背權利目的等,均為法律所禁止。
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有:
1、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遵守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4、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處事真誠,信守承諾。
5、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6、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結合學理解釋,可將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1、所謂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2、自愿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
3、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
4、在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5、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它有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6、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中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