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調整的是_我國《合同法》調整范圍?
特邀律師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同學,既然選擇了這個專業,那就好好學,專業的合同法要仔細看,大的原則要知道! 合同法分則有以下幾類: 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解釋規定使用合同法的合同。
勞動合同那屬于勞動法管轄的范疇,而這屬于不同的法律類別... 仔細看法條..對你有用啊..........“調整“在法律上的含義是”法律適用”。勞動合同調整的是用人單位(用工主體)與勞動者之間的薪酬、待遇、規章制度等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是不對等的隸屬關系。因為它還包含了人身安全等等。在經濟角度看,可以說勞動者是商品,用人單位他買的是勞動力;但是從道德、人倫關系來看,兩者之間又存在一定的感情。《合同法》調整的是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
合同法在為經濟交易關系提供準則,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義,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夠促進一國經濟的發展。 我國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注意幾個要點:1、合同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關系的,主要區別于刑法、行政法調整的是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關系;2、調整的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是財產關系;3、這些關系包括設立、變更、終止的不同形式,屬于實體法,不是程序法;4、身份關系一般是通過民法總則、婚姻法、繼承法等進行調整的。 民商法規范從權利種類上主要包括: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人身權、身份權。合同法屬于債權,稱為合同之債,除此之外債還包括無因管理之債務、不當得利之債、侵權之債等。
一般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包含《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合同,屬于債權合同的范圍。合同有時也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又稱契約。如買賣合同、師徒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工廠與車間訂立的承包合同等。因此,《合同法》與《勞動合同法》是包含關系。而《勞動法》是根據《憲法》來制定的,而《勞動合同法》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而制定的,是《勞動法》的具體延伸,是一種遞進關系。③《合同法》和《勞動法》在調整權益主體范圍上,是前者包含后者。
勞動合同法82條第2款表述的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與該法條對應的是第14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綜上,你現在與單位已簽訂三次勞動合同且第三次系固定期限并已實際履行一年之久,你現在要主張當時字不是你簽的,單位就存在“未簽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據此要求單位支付未簽合同二倍工資,個人覺得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且法律調整和懲罰的是單位應簽而不簽的違法行為,并不是單位有簽訂的意思和實際行為,但簽訂時存在瑕疵的事實。所以仲裁不會支持你的主張。
你可從其他的爭議點尋找突破口,比如除此之外,單位還有哪些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地方,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不合理的工作調動?未按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等情形據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讓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我國合同法不調整人身關系,abc均是人身關系的一種體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