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欠的_夫妻一方經營欠債,離婚后怎么償還?
特邀律師
常言道,父債子還。但是當今社會是法治社會,父親欠下不符合條件的債務,兒子不一定承擔。至于夫妻一方私下欠的賭債,事先并沒有經過配偶同意,而且這筆債務并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開支,所以這筆賭債由夫妻欠債方個人承擔。如果進入法律程序,需提供兩個有力證據:第一,有證據證明那筆債務屬于賭債。第二,賭博方承認是個人行為,配偶不知情賭博一事。
如果有證據證明是賭博產生的債務,那就屬于違法行為,追債方也不敢走法律程序。假使追債方采取非法討債方式,或者逼迫夫妻另一方歸還賭債,可以直接報警求助公安機關處理。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指婚后雙方因家庭共同開支造成的債務,比如購車購房等。尤其是因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只能由個人承擔,夫妻另一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于夫妻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后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夫妻共同債務,是不以離婚來轉移二人償還義務的。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尚未完全履行償還義務,而離婚時確定該筆債務由一人償還,除非債權人同意 否則有償還能力的一方有義務予以償還
謝邀。
一、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究竟系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應從以下兩個標準判斷: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案例)《人民司法?案例》榮功成與熊明福等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2009年第 6期,榮功成對借款2.4萬元不知情,熊明福也認可是盛莉向其借款,榮功成未與其商談過借款之事。故可以認定盛莉向熊明福借款不是盛莉、榮功成共同的意思表示。盛莉陳述其借款是用于賭博,其他證據證明盛莉所借款項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其個人的不正當消費。榮功成沒有分享盛莉借款所帶來的利益。因此,本案借款應屬盛莉的個人債務,而不是榮功成、盛莉的夫妻共同債務。榮功成關于本案債務系盛莉個人債務的上訴理由成立。婚姻法解釋
(二)第24條僅列舉了兩種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情形,排斥明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其他情形,如夫妻一方為賭博、吸毒等個人不正當消費所產生的債務。原審法院適用該規定認定本案爭議的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屬適用法律不當。
(案例)行為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但提供的欠條卻是離婚后其個人書寫,對于該筆債務不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償還——姜兆立訴龐磊等民間借貸案。行為人雖然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但是其提供的欠條卻是離婚后其個人書寫,這份欠條視為與債權人重新設立的債權債務關系,因其書寫欠條時夫妻關系已經不存在,因此該筆債務不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償還,應認定該筆債務屬于其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 隱含對夫妻一方的保護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雙方是共同債務人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三、離婚后一方所負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亦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審判案例要覽王建平訴彩霞等民間借貸案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在于王彩霞是否應當就涉案借款承擔償還責任。張云飛從王建平處借款發生在張云飛與王彩霞辦理完畢離婚手續之后,但該筆借款是用于償還北京市平谷區海關西園21號樓2單元2號房屋和該樓3單元2號房屋的銀行貸款,該貸款是張云飛與王彩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雖然北京市平谷區海關西園21號樓3單元2號房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張云飛所賣,但張云飛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收齊全部房款,并將收取的房款用于張云飛與王彩霞的夫妻共同開支。現北京市平谷區海關西園21號樓2單元2號房屋已過戶登記在王彩霞名下,所以王彩霞應與張云飛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基于此,原審法院認定結果正確,并無不妥,應予維持。注:隱含對債權人方的保護
四、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貸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王某娜訴陸某英、吳某勇民間借貸糾紛案: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向特殊關系的異性所借債務,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丈夫借貸資金用于承包經營時,夫妻雙方已經處于分居狀態、甚至到達訴訟離婚的境地的,可以認定妻子無法享受到丈夫承包經營所得,不應判決由其與丈夫共同承擔債務
(案例)浙江華恒進出口有限公司訴傅新偉等民間借貸案。夫妻共同承擔對外債務的基本原因是夫妻兩人分享了對方對外活動所得,如果一方能夠證明自己沒有享受另一方對外活動所得,就無需承擔另一方對外活動所產生的債務。
所以,丈夫借貸資金用于承包經營時,夫妻雙方已經處于分居狀態、甚至到達訴訟離婚的境地的,可以認定妻子無法享受到丈夫承包經營所得,故不應判決由其與丈夫共同承擔債務。
如果一方在外面借錢,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另一方是可以不用承擔責任的。
以前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另一方要承擔責任。
但是,現在法律已經修改了,而且是最近才修改的,好多人還不知道呢。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看到這種現象大量存在。就及時修改了法律,只要是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也沒有在欠條上簽字,那么就不用替他承擔責任。
具體法條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可以上網查查。
如果認為我說的對,請多多討論,并關注我,點贊呀,朋友們。
今日最高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隨之而來的鋪天蓋地的解讀。
最高法終于側面回應了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存廢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婚姻法24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條規定是用來處理夫妻雙方與第三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規定。之所以出臺這樣的規定,原因在于,中國目前實行婚后財產共有制,除單獨約定外,夫妻婚后獲取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婚后形成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
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一般不可能知曉該債權債務是否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財產共有制推定屬于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抗辯第三人知曉舉債并非夫妻共同意愿或抗辯該債權債務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面由于舉證的困難,另一方面在一些名存實亡的夫妻關系中會存在夫妻一方惡意負債,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聯合所謂的債權人來致使夫妻另一方承擔莫須有的債務,以致于在很多審判案例中,夫妻其中一方成為了解釋第24條的“受害者”。
如今最高院出臺的新的司法解釋共四條,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三、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
四、適用范圍。
首先,第一方面的內容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這一規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時,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為避免事后引發不必要的紛爭,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劃重點);
其次,關于日常家庭生活支出所負擔的債務,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再次,對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債務,明確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即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債務屬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所負擔的債務;最后,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該解釋進一步完善了夫妻債務的認定標準,明確了舉證責任的分配,同時對于風險的及早防范也做了重要提示。
然而,關于該司法解釋似乎還有幾點存在明顯的爭議
第一,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如何界定該債務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其數額應如何確定?
第二,按照該解釋規定,此類沒有判決給夫妻另一方的債權債務進入執行程序后具體怎么操作?
如果家庭財務的實際操控者在一方(財產在一方名下),若被執行一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那么如何解決?
第三,解釋出臺前,夫妻一方可能會成為虛假債務的受害方,那么解釋出臺后,夫妻雙方聯手“坑”債權人的“道德風險”甚至是法律風險的防范又如何規避?
這些都是要在實踐當中具體去解決的疑問。
文 河南廣學律師事務所 張貝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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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謝律師,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大家。
先簡單說下,夫妻一方驚營欠債,其實是夫妻為了共同的生活對外的債務,這種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對于這部分債務,離婚時可以平分債務,也可以約定有一方承擔。
另外,給大家講講夫妻間的債務問題。
1.兩個人簽名,就是共同債務。
從咱們法院判決的案例來講,一般如果借條上,有夫妻二人的共同簽字,那么這份債務是賴不掉了,兩個人都要還!當然,借款時候沒簽字,但后來承認的,也算是夫妻共同債務。
2、為日常生活而欠的債,是共同債務
如果借條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字, 但借款是為了家庭生活,比方說為了買車用于提高家庭生活,為了孩子出國借款等等,那么這樣的額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3、惡意串通的債,不是共同債務
比方說,之前我家遠房親戚就問我,他后媽和他爸爸離婚,不想讓他后媽分得存款,想找個朋友寫個借條,然后跟他后媽說,他爸在外欠了很多錢,要離婚,先把外債還上。
呵呵,如果雙方訴訟離婚,你認為這種“小把戲”,能騙得過“法官大人”的法眼嗎?!!!法官那是火眼晶晶啊,法庭上,法官會連續性發問,讓你各種解釋為什么突然出現這份債務!最后,偷雞不成蝕把米,給法官留下惡意串通偽造債務的印象。
4、超出正常家庭生活的債務,一般不是共同債務
一個人簽借條,但是金額太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債權人這個時候再來告夫妻二人,債主就得負舉證責任了。債主來證明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我是婚姻律師,關注我,每天學習法律知識。
不論是妻還是夫的欠債,重點是否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
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確認等共同意思袁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而主張權利的,理應得到支持,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曰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比如買奢侈品,賭博,買彩,吸毒等等,
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甴主張權力的, 肯定是得不到支持的,這屬子個人欠的債務,
但債權人能夠征明此債務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
芥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了
A,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B,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C,夫妻一方或雙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D,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E,因贍養有義務的老人欠的債務,
F,其它應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