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兩方去世怎么分割_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去世怎么分割?
特邀律師
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子,房產證只寫了一方名字,但該房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都享有一半的產權份額。一方去世后,其享有的那一半房產份額則作為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的話,若有遺囑則依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按照法定順序繼承。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有配偶、父母、子女這些人員,繼承原則上是均等繼承,可以根據繼承人的人數確定每個人繼承的財產份額。
過戶屬于不動產登記部門管理的事情,不管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不動產登記部門都會要求所有的繼承人都到場簽字確認。所以除了需要準備產權證、死亡證明、結婚證、親屬關系證明等等材料,還需要其他繼承人配合。若其他繼承人不配合或無法配合,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繼承,憑借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再辦理產權過戶。
總體來說,遺產繼承相對較繁瑣且扯淡,但遺產繼承還是越早處理越好,否則后面的繼承人越多,麻煩也就越多。
(1)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2)夫妻死亡一方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一方去世14年,財產分割: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夫妻共同財產終止: 1、因夫妻約定而終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制。 2、因離婚而終止 離婚致使婚姻關系消滅,也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3、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終止 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消滅,從而夫妻共同財產的清算及財產分割開始。
您好!
夫妻一方過世,遺留下來的財產,千萬不要認為都屬于在世一方,而是要按照繼承來進行分配——本來僅僅夫妻倆人的財產,可能要由多個人來分了。
繼承問題,或者說遺產分配,可以說是每一個家庭都必然會面臨的問題。一旦發生繼承,有兩個問題繞不開:一個是繼承人的范圍,一個是可繼承的份額。
繼承人的范圍
題主提到“夫妻,男方病故,男方有媽,有弟弟,有女兒”。
這個描述,其實基本上已經圈定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妻子、母親、女兒。這三類人,就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其中題主提到的“弟弟”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在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不會涉及到第二順序繼承人。
此外,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如果男方生前有過合法有效遺囑,那么,將忽視上述法定繼承人范圍,由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所以,關于題主問題,涉及到的繼承人范圍,基本結論是:
- 如果男方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遺囑,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
- 如果男方生前沒有合法有效遺囑,其遺產由妻子、母親、女兒繼承。
可繼承的份額
1.房產中的“遺產總額”。
題主提到“現有住房一套,為妻子住房”,其實這個描述很模糊,并不太清楚這套房子到底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妻子個人財產。
- 如果這套房子是夫妻用共同財產獲取的,或者說“婚后沒有用個人財產獲取”,那么,這套房子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題主描述,更偏向于理解為“登記的是妻子名字”。那么,這套房子中,有一半兒作為男方的個人財產,現在變成了遺產。
- 如果這套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而且確實是妻子個人財產,那么,房子將不作為遺產,不存在房產繼承的問題。
所以,題主首先需要確定的,是這套房子,到底屬于妻子個人、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繼承人的繼承份額。
我們只就這套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男方生前沒有留下合法有效遺囑的情況做討論。
- 這套房子中,有一半兒是男方個人財產,現在作為遺產。
- 上述三個繼承,對這部分遺產份額具有均等繼承權,各自1/3,也即各自繼承整個房產的1/6。
- 所以,嚴格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相當于妻子有整個房產的4/6,男方母親、女兒各自1/6份額。
3.應該如何分配?
無論法定分配結果是什么,都需要繼承人之間進行協商——所以,上述法定繼承份額,提供的是一個分配依據,而并非一定要按此分配。具體分配結果,需要繼承人之間相互協商。
這里無法給出結論,只為題主提供一些建議。前提是,家庭和諧。
- 盡可能不要“向上繼承”。例如,如果男方母親繼承,從理論上,未來不太長的時間內,可能還會發生一次繼承(男方母親過世),還需要對同樣份額再辦理一遍繼承,比較麻煩;而且,如果男方有兄弟姐妹的話,發生轉繼承是必然的,更麻煩。前提是,妻子要孝敬婆婆,孫女要孝敬奶奶。
- 可以考慮由女兒繼承。這個建議的理由是,未來房子恐怕還是都需要給到女兒,在女兒孝順的前提下,提前讓女兒繼承,可以免去后續再繼承、再過戶產生的麻煩、甚至費用問題。
當然,如果繼承人之間都不想放棄,那么就按照法定規矩來,大家也不要爭——只要繼承人沒有“出格”的事兒(例如,觸發了不能繼承的條件),結論就是如此,爭執無非也是增加點麻煩而已,改變不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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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
依我之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法律規定的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去世后的遺產繼承中‘’不一定全部‘’由另一方繼承。
如果去世一方的‘’父母‘’還健在,依繼承法之規定去世的配偶留下的遺產份額健在的父母作為遺產繼承第一順序人之一,依法應該分得該得的份額遺產;
如果去世的一方還有親生兒女或依法收養的兒女或非婚生子女,依繼承法之規定‘’子女‘’也是該去世的父或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依法依理應該分得去世的父母去世留下遺產的應得份額;
如果一方系男方去世,去世前其妻己懷有男方的骨血,雖未出世,但依繼承法之規定遺產繼承時應留有‘’遺腹子‘’的份額直至孩子出生,如果是鮮活的生命,就必須以‘’子女‘’的身份分得該份遺產;
如果去世的一方在外正常的經營活動,或履行與已身份相關的必要的義務而對外合法借款,去世后首先須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后所余遺產才能分割。
如果還有N…個合法理由參與‘’去世一方所留遺產‘’的分割。
當然,如果夫妻雙方的子女已成年,父母也雙亡,且夫妻雙方也無外債,如果一方以遺囑‘’的形式明確自己去世后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自己的份額全部由另一方繼承的話,那么,此種情形下另一方才可以完全繼承去世的一方的全部遺產。
請問:配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面還能完全繼承其遺產嗎?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其余部分按照繼承順序繼承,排在第一順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也就是說,死亡一方的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一半,這一半按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夫妻一方離世,如果是原配夫妻,不存在財產怎么分割的問題。
應該有原配活著的一方保留居住待都離世后,財產均有所有子兒,平均合理分攤繼承,如有遺囑的根據遺囑繼承。
如果屬再婚夫妻,一方去世活著的一方繼承一半,另一半有雙方子女平均分攤繼承,總之一切根據繼承法,公平、公正合理分攤繼承,不當請指教。
您好!
這種及時辦理繼承的意識是對的。當共有財產人一方去世之后,必須要辦理繼承,除非對于另一半財產不在乎!
繼承如何辦理,需要分為三步走:
第一步:確定繼承人
對于夫妻共有的房產,當一方去世之后,本來屬于兩個人的財產,很可能就面臨被多人分割的問題——其中,1/2作為遺產,被繼承人繼承分割——這是依據我國現行《繼承法》而定。
分兩種情況:
1.遺囑繼承。
如果去世一方生前留下過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了繼承人,那么,就按照遺囑指定的繼承人來確定。
2.法定繼承。
在沒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來。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為(題主的情況,應該僅涉及到第一順序,不涉及第二順序):
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配偶。如果有多段婚姻,僅限現任在世配偶。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確定繼承人之后,才會涉及到如何分割財產、采取什么方式辦理繼承的問題。
第二步:確定繼承份額
原則上,法定繼承人平均繼承遺產份額。
但是,繼承人是可以放棄自己繼承權的。這種“放棄”的行為,對于“集中”繼承權有好處。
這里給出一個建議點:
如果存在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注意,遺產最好集中繼承——遺產全部由某一個人繼承。
之前我們說過,房產的產權人只有夫妻兩個人。當存在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房產很可能就變成多個人共有的。“集中”繼承的道理很簡單:——
一套房子,有份的人越多,意見不一致的可能性就越大,會給后續處置房產帶來很大的麻煩。甚至可能發生“繼承權”無限“轉移”的問題,到時候一堆對家里財產沒有貢獻的人,都有了可分割的權利。
那么,集中在什么人名下會比較合適?個人給出三個建議:
建議(一):不建議繼承給去世人的父母。兩個原因:
一是,理論上,老人去世的會相對早一些,這樣在一個有限的時間內,同一部分份額,就會再發生一次繼承,而且辦理更麻煩(第三部分詳述)。
二是,如果去世人有兄弟姐妹的話,今后就很可能發生“轉繼承”的風險!
建議(二):由在世的配偶繼承。
本來就屬于夫妻倆的,一個先走了,全留給在世一方,從道理上應該是無可厚非的。
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財產不外流,而且在世一方也不用擔心未來子女不養、自己一個人無法處置房產的風險。
如果有不好的地方,就是今后這部分,在在世一方去世的時候,還要再發生一次繼承。
建議(三):由子女繼承。
這種方式適用的前提是:子女不多(最好一個)、子女對父母很孝順、子女婚姻穩定。
唯一的好處就是,繼承下來的這部分,在短時間內不會再發生繼承了。
到這一步,誰繼承、能繼承多少份額,應該是有明確想法的。但是,可能會有兩種結果:一種結果是所有繼承人都同意,沒有任何爭議;一種結果就是,有繼承權的人不放棄、繼承人之間產生爭議。
這兩種結果,導致辦理的方式不同。
第三步:繼承辦理
1.沒有爭議的情況下。
如果繼承人都沒有爭議,無論是集中到一個人、還是大家都同意分散繼承,辦理方式可以分為兩種:
(1)直接繼承過戶。
所有繼承人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直接辦理繼承過戶。提醒兩個注意點:
第一,不一定所有地方的不動產登記中心都會辦理。這個需要題主自行去咨詢一下。
第二,如果不動產登記中心同意辦理,準備好下述材料:
房產證。
所有繼承人(注意,包括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
所有繼承人(注意,包括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和親屬關系證明(到人才、或者工作單位開具)。
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以及繼承人中有去世的人的死亡證明,全部需要)。
這四類材料準備齊全了,就可以辦理。
(2)公證繼承。
這是目前通行的一種繼承方式。
所有繼承人全部到公證處,開具《繼承權公證書》。準備材料同上(不需要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相關材料)。
注意:放棄繼承權的人,可以不到場,但是要有一個委托書。
之后,繼承權公證書上寫明的繼承人,拿著這份公證書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2.有爭議的情況下。
也分兩種辦理方式:
(1)爭議沒到不可調和的地步。
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人民調解”的方式。一般當地都有一個叫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機構,他們有調解的職能。
如果能夠調解成功,委員會會出具一個調解書。調解書下來之后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到當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會出具一個《民事裁定書》。
繼承人拿著這個裁定書,再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2)爭議無法調解的情況下。
這種方式,就沒辦法了,只能打官司。具體過程就不細說了。法院最終會出具一個《判決書》。繼承人拿著這個判決書,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小結
以上把整個繼承辦理向題主介紹了一下。再歸納幾個注意點,或者說經常“卡住”繼承辦理的點:
1.“人”。
多個繼承人,可能有人有異議,主要表現就是“不答應放棄”。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例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不贍養、甚至有過火的行為等),是無法剝奪其繼承權的。
這種情況下,沒有太多的辦法。只能靠溝通協調。
2.材料。
這是經常卡住的第二個點——尤其是祖輩人的死亡證明。很多繼承人,祖輩去世較早,沒有死亡證明,也不知道哪里開具。給出三個選擇:
死亡人員所在地的公安分局。
通過法院,宣告人員死亡。
等待。這一條重點解釋一下:2019年底的時候,人社部相關負責人透露,準備取消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死亡證明等42類證明材料,將采取“告知承諾制度”的方式替代證明材料的開具。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很可能在2020年正式公布:不需要這些難以開具的材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