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_增值稅進項稅額如何確認?
特邀律師
能進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的額票據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等。
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比價常見。取得發票以后,不是取得了就能抵扣,而是必須經過掃面認證或者勾選認證以后,票面上的進項稅額才能在本期抵扣。
一、掃描認證
要掃描認證的發票,必須在抵扣的當月內認證,如果某張發票想認證,一定要聯系開票方及時把發票開出來,并且拿到紙質發票以后才能去掃描認證。掃描完畢,打印認證結果留存。
二、勾選認證
現在的金稅三期開票系統,允許有一定數量的離線發票,但是如果想勾選認證,開票方必須把離線發票上傳,購貨方才能在勾選認證平臺找到這張發票。勾選認證的操作非常簡單,查詢找到發票,先勾選,再確認勾選,就可以抵扣了。過一段時間再查詢,就能在本期抵扣明細中,就能看到本期抵扣的金額了。
勾選認證不用非得在抵扣月月底前勾選認證,只要在報稅以前勾選認證就可以。但是報稅也不要太晚,給系統處理留一點時間。
首先增值稅是價外稅,會計上說的售價一般是不含增值稅的(現實中一般都是包含在一起的)按17%繳納增值稅舉例你買100元的原材料,需要繳納17元的增值稅,也就是說你實付給賣家117元,這里的17元增值稅是你在購的原材料時已經支付的,計為進項稅額。這時候你轉手200賣了,實收買家234元,其中34元為增值稅,對于你的買家來說是進項稅,而對于你來說這34是銷項稅,這部分的稅額收在你手上還未支付下個月你報稅的時候,就會出現一個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其實說白了就是避免的重復交稅,因為你賣的200元商品里有一百的增值稅買進的時候已經交過了,所以這部分需要扣除,實際繳稅34-17就可以了。這買入時的17就是可抵扣增值稅需要注意的是進項稅額在購入商品時就會產生,但銷項稅額不一定會產生,比如商品我用來建廠房或者管理不善損壞了,就不會出現銷項稅額,那么對應的進項稅額也不可以抵扣,此時就是不能抵扣增值稅
取得增值稅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的項目和情形,簡單羅列如下,歡迎其他朋友補充。
一、不能三流一致的項目
如果獲得的進項稅可以抵扣(票據流),應當具備書面合同(合同流)、付款證明(資金流),若涉及境外的,還需要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
如果沒有書面合同、付款證明等資料不全的,你得自證業務是否真實發生。若非真實發生,則不能抵扣。
二、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
簡單說,就是適用征收率3%、5%等征收增值稅的項目。
三、免征增值稅的項目
銷項稅免了,進項稅就不能抵扣了。
免征增值稅的項目有: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古舊圖書;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四、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改變性質,不能直接用于生產經營。比如餐飲、招待、以及具有福利費性質的支出或用途。
用于勞動保護,比如抗擊新冠肺炎期間,單位購買的手套、口罩等屬于勞動保護,不屬于福利性質,可以抵扣。
五、非正常損失
主要是人為、主觀形成,比如管理不善、質量問題等,涉及的貨物、勞務、服務、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都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上述,1-5若涉及運費的,其進項稅也相應轉出。
六、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這些不能抵扣。
但貸款服務,若從支持實體經濟的角度講,個人認為應該是可以抵扣的。
以上,歡迎補充。
一、納稅人身份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以小規模人身份經營期(新開業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受理審批期間除外)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普通發票(購進農產品除外)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5.增值稅納稅人在認定批準的月份(新開業批準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除外)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不允許抵扣進行稅額 6.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二、扣稅憑證問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不符以及發票代碼、號碼不符等情況之一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3. 開具錯誤的增值稅發票不允許抵扣 4.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出之日起,超過180天未認證的(因客觀原因導致除外),不能抵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 5.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 6.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 納稅人購進貨物、應稅勞務或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支付運費,所支付款項的對象,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或服務等的單位一致,才能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7.匯總開具增值稅發票,沒有銷售清單不能抵扣。 8.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允許抵扣 三、非正常損失不得抵扣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四、用于最終消費(負稅人)不得抵扣 1.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3.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4.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上述不得抵扣的計算方法: 1.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上述情形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實際成本×適用稅率 2.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上述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 五、用于簡易計征辦法和免稅項目,不得抵扣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 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六、采用差額征稅的,允許扣減的款項中的進項稅額不得扣除。 差額征收: 1.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3.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差額計征。 4.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5.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6.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7.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擴大進項稅額抵扣是增值稅籌劃的基本方法之一。“營改增”試點的一般納稅人兼營免征增值稅項目(或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且進項稅額無法準確劃分時,就要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增值稅通常按月繳納,“當期”即為“當月”。企業各月經營情況不同,比例數據各異。從這個角度看,比例計算法也不是盡善盡美。也正因為如此,就給企業留下了增值稅籌劃空間。籌劃的基本思路是:準確預測應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在應稅收入所占有比例最大的月度,集中安排對難以準確劃分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就可以使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最小,能夠抵扣的進項稅額最大,從而應納增值稅最小。這一籌劃思路的可行性在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均可抵扣。180天的認證期限為企業籌劃提供了較長的時間范圍。然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這就意味著增值稅需要年度清算。雖然財稅〔2013〕37號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延續了這一規定。案例某信息技術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服務,認定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6%;該公司同時還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屬于免征增值稅項目。該公司購進的許多物品無法準確劃分用于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假設該公司2013年10月開業,當月無收入,卻有進項稅額6萬元,且無法在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之間準確劃分。11月應稅收入100萬元,免稅收入200萬元;12月應稅收入200萬元,免稅收入100萬元。方案一:進項稅額全部用于11月抵扣11月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6×200÷(100+200)=4(萬元),可抵扣6-4=2(萬元),11月應納稅100×6%-2=4(萬元);12月應納稅200×6%=12(萬元)。合計納稅4+12=16(萬元)。方案二:進項稅額全部用于12月抵扣11月應納稅100×6%=6(萬元);12月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6×100÷(100+200)=2(萬元),可抵扣6-2=4(萬元),12月應納稅200×6%-4=8(萬元)。合計納稅6+8=14(萬元)。相比之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稅2萬元。僅僅改變進項稅額抵扣時間就能節稅,何樂不為呢?假設稅務機關對該企業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年度清算,2013年應稅收入合計100+200=300(萬元);免稅收入合計200+100=300(萬元);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6×300÷(300+300)=3(萬元),可抵扣6-3=3(萬元)。應納增值稅300×6%-3=15(萬元)。比方案一少納稅1萬元,比方案二多納稅1萬元。如果企業選擇了方案二,則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年度清算補征增值稅1萬元。不過,企業每月都正確納稅,年度清算補繳稅款時,不需要繳納滯納金。因為財稅〔2013〕37號和財稅〔2013〕106號文件都沒有規定年度清算要加收滯納金。如果企業選擇了方案一,稅務機關可以不進行年度清算。企業無形中多繳了1萬元增值稅。通過上例可以看出,雖然納稅籌劃的效果可能會因年度清算而抵消,但不籌劃卻要多繳稅款。由于企業沒有自己年度清算的權力,無形中多繳的稅款是不可能通過年度清算退回的。另一方面,先籌劃后清算補繳稅款,等于企業占用了資金,也對企業有利。需要說明的是,年度清算同樣適用于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第十二條規定,對由于納稅人月度之間購銷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計算出現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實的現象,稅務機關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辦法。但2008年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時,沒有將這一規定寫入其中,所以在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很少對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運用這一規定。此次“營改增”試點,重申了增值稅年度清算的規定,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都值得關注。
針對具體情況,把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稅法規定剔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中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該通知第二十七條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