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量刑_商業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特邀律師
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構成本罪的關鍵是行為人實施了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的行為,具體講須有以下幾種行為之一:(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4)簽發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2、本罪屬于故意犯罪,且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確實不知道是偽造、變造的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以及誤簽空頭支票等,均不能構成本罪。
3、行為人既有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的行為,又有使用偽造的金融票據的行為的,分兩種情況理:如果自己偽造、變造并加以使用的,既觸犯了本罪,又觸犯了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但兩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應當按照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理的原則,應以本罪定罪處罰;果自己偽造、變造金融票據,同時又使用他人偽造、變造的金融票據的,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本罪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數罪并罰。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法定的,量刑標準則是法定與酌定相結合決定犯罪人的最后宣告刑。
- 詐騙罪的此罪與彼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金融、市場秩序領域也可能有詐騙行為,則依特別條款處理。同樣是詐騙行為,所處領域不同,但往往是涉及的罪名相異。
- 詐騙罪有獨特的結構模式,這也是司法實踐中最容易混淆之處,以致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認識方面存在偏差。詐騙罪(既遂)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者)產生(或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 “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認識不清,可能導致與盜竊罪的混同。認識錯誤的內容必須是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而不是任何錯誤。欺騙行為必須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之后處分財產。轉移占有,是指轉移事實上的占有,與作為盜竊罪對象的事實上的占有一樣,需要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判斷。做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受害者必須具有處分意識,認識到自己將某種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對財產的數量、價格等具有完全的認識。如,丁發現被害人的一本名為《詐騙罪探究》的書中央有一張清代郵票,便討要該書,被害人在沒有意識到該書中夾有貴重郵票的情況下,將書送給丁,丁將其中的郵票據為己有。被害人客觀上也有處分郵票的行為,但主觀上沒有處分郵票的意識。丁的行為成立盜竊罪,因為丁實際上是以要書為名掩蓋盜竊事實。
三角詐騙。通常的欺騙行為只有行為人與被害人(二者間詐騙),被害人因為被欺騙而產生認識錯誤,自己處分自己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與被騙人是同一人。但詐騙罪也可能存在被害人與被騙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
- 訴訟詐騙是典型的三角詐騙。行為人在民事訴訟中(主要表現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做出虛假的陳述、出示虛假的證據,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對方財產的行為,成立詐騙罪。在訴訟詐騙中,法官是受騙者,如果否認法官是受騙者,就意味著法官是枉法裁判。因不是被害人,但法官具有做出財產處分的權力,因而是財產處分人。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2)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量刑標準。量刑,即刑罰裁量,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依法裁量決定刑罰的一種審判活動。量刑根據量刑情節,據以決定對犯罪人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所應當或可以考慮的各種具體事實情況。司法實踐中,主要根據法定量刑情節與酌定量刑情節決定犯罪人的刑罰。法定情節,包括刑法總則規定的情節與刑法分則規定的情節。酌定情節,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在量刑時酌情適用的情節。因此,相同數額的財產類犯罪,最后的宣告刑差異可能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檢和最高法規定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2000-5000元。即詐騙2000元以上就成立詐騙罪。
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2、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3、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