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離婚孩子給誰_夫妻離婚后孩子會判給誰?
特邀律師
如果婚姻到了這一步,小孩已經懂事的話就遵從小孩的想法,愿意跟隨爸爸或者媽媽,由小孩自己做主。如果小孩尚未懂事,就對比離婚以后雙方的各方面條件,哪個更具備更好照顧小孩的優勢就跟誰。無論小孩跟哪一方,離婚是你們兩個人的選擇,但孩子也是你們共同的骨肉,兩個人都要給孩子付出比從前更多的愛。
離婚了,孩子并非應該歸男方所有。孩子判給誰,主要看男女雙方,誰更有能力撫養孩子,孩子在什么樣的家境下成長更有利。沒有應該不應該的問題。
如果男方家境不咋的,且好吃懶做,脾氣暴躁等等,法院不會將孩子判給他的。因為孩子如果在這樣的環境中長大,是極其不利的。
你想要孩子留在自己的身邊,那就積極去爭取。證明自己有撫養孩子的實力(孩子判給你,孩子的父親依然要交撫養費的),你的父母是你堅強的后盾。
所有這些,都是法院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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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請。無論是自己協商、孩子選擇、或者是法院判決,都會選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一方。主要參考因素有:
1.居住環境;
2.經濟條件;
3.受教育程度;
4.道德品質。
另外,哺乳期內的孩子歸女方撫養。無論誰撫養,父(母)子(女)關都不變,血緣關系不容割裂。
我覺得應該給媽媽。母愛是誰也替代不了的。
回答《離婚時如果孩子黑女兒,法院是不是多數判給女方?》
我參與進來談談這個話題。談二點看法,供參考。
第一點看法關于夫妻離婚孩子無辜的法律規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文法條規定,"父母離婚,子女無辜"。什么意思呢?就是父母離婚了,不是夫妻了,可孩子仍然是父母二個人的。父母二個人,離婚后,對孩子仍然負有培養,教育,關愛的法定責任。父親,仍是父親,母親,仍是母親,父母離婚,子女無辜。
第二點看法。夫妻離婚,是不是女孩就得判給女方,男孩就得判給男方?回答:不是的。夫妻離婚,孩子跟誰,或者說判給誰,要從孩子的年齡,孩子的意愿,男,女雙方誰帶孩子,對孩子成長有利等等實際情況考慮的。比如,男孩二歲,男女離婚,男方強烈要求要男孩擾養權,法院也不會判給男方的,又比如女孩,十二歲了,正在讀書,女方無撫養能力,男方條件好,孩子又愿意跟父親,法院會考慮這些實際情況,將女孩判給男方的。
建議:對離婚的男,女,不要在爭對孩子撫養權,要多考慮由于你們的離婚,已給孩子成長,心理,生理健康,選成極大的傷害了,應該多考慮離婚后,孩子,仍是自己的孩子,仍然繼續關心,熱愛哪仍是自己的孩子,跟誰去,是無關系的。父親,仍是父親,母親仍是母,這個血肉關系不能因為你們離婚,孩子與父母斷了血肉情。
以上,是我從事社區法律服務幾十年對這個問題的感受!
司法規定子女撫養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于哺乳期內(2周歲為法定期限)的子女隨母親撫養為原則,但是以下情況除外: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母親有撫養能力卻不盡撫養義務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共同生活的。4、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子女可隨父方生活,但必須以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為前提。
二、對于2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應優先考慮以下情況: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5、如果雙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
三、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征詢子女的意見。但應考慮孩子畢竟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認識和判斷能力有限,如有確切證據證明孩子的選擇明顯不利于其健康成長的,法院可以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裁判。
四、在有利于子女撫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輪流撫養子女,但由于輪流撫養子女存在著不斷改變生活環境的情況,可能帶來不利因素,實踐中較少采用。
我就是離婚帶著寶貝的,我什么都沒有、還是選擇帶她走過幾個年頭、住在娘家,娘家也很窮,但是我們兩過的很幸福很開心,從未后悔過帶她,離婚時候公證書上寫著一年給5千撫養費,但是對方從來不履行職責!孩子都8歲了,至今就給過三次、離婚第二年人家就買了車說沒錢給撫養費,后來再要總是推三阻四的耍賴,現在我都不愛張口要不值當口水的!孩子自己一手帶大從未離開過,蹲馬桶都把孩子夾懷里,他家人還跟我說他們沒時間帶人要上班賺錢,一交水電費能念叨大半個月,平常婆婆偶爾不上班休息時候抱抱她,總是出意外,不是手指頭夾門里看到骨頭,就是把煙嚼碎咽下去吃醉了,最為嚴重的那時:我刻骨銘心:過年了,不想花錢,故意說我,你天天嚷嚷在家帶人沒空出去買東西,我放假你出去買年貨吧,帶了半天,這下好了,帶出問題了,還不給送醫院,第一次主動在孩子身上破費,買點感冒藥給孩子吃吃,吃了兩天就拖出來支氣管肺炎,給我氣奔潰了,從那個時候我家年年復發多次從未有過一個電話問候孩子情況!沒這個事情問題前,我家除了吃糖丸跟打防疫針從未去過醫院,從未吃過藥、再也忍受不住那家人,更可笑的是,對方找對象,女方帶個女孩、人家上門說以后不會要孩子,幫人家睡了后,還跟我奪孩子!
很多人第一反應是歸媽媽,但細想之后,我覺得母親并非是那個最能給孩子愛和呵護的人,需要分情況:
1.離婚時,小孩多大?如果還在哺乳期,那責無旁貸,是要跟著媽媽的,唯有母親可以給她世上最美味的食物和營養。
2.如果孩子是1-3歲的學齡前幼兒,那此時他對經常帶他,陪他玩的人依賴感是最強的。如果那個人是奶奶,那小孩可能需要跟著爸爸,如果那個人是外婆,那就得判給媽媽了。當然,如果孩子從小就是爸爸或者媽媽其中一個全身心帶大的,我想他的選擇就不言而喻了。
父母離婚帶給孩子的傷害原本就大,如果能從情感上滿足他,給他補充額外的安全感,那就盡量彌補吧。
以上兩個情況,基本是脫離經濟狀況,在父母勢均力敵的情況下做情感方面的分析,如果以下情況另當別論。
1.父母其中一方無經濟來源,自己生活都成問題的,在離婚之后不建議申請要孩子的撫養權。
2.父母其中一方的家庭是不完整,或者不幸福的,不建議再由這個家庭獲得撫養權。
3.父母離婚的原因是因為一方出軌,我想出軌方就不要去想著要孩子了。你會不顧家庭和孩子選擇小三,你哪里還有撫養孩子的責任感。誠然,你還是爭取了撫養權,我想由你養大的孩子也是缺愛的,或許你會誤了這個孩子。
特殊情況特殊分析,在離婚案件中判決孩子歸誰的問題,無非兩個決定因素:情感和經濟實力,我想法官會根據現實給出一定的建議和決策。
在這里我想奉勸所有父母,為了小孩的身心健康,能不離婚就不離吧。實在情非得已,那就從如何給孩子一個最好的未來考慮問題,放棄自私,幫孩子做一個最好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