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違約責任的有_法定的違約責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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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guī)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繼續(xù)履行
繼續(xù)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繼續(xù)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要求履行。
(二)補救措施
補救措施,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債權人在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可根據(jù)合同履行情況要求債務人采取的補救措施。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違約責任。
(三)損害賠償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shù)木唧w方式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適用定金罰則等多種情況。
1、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經(jīng)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按照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2、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增加。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jù)《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
3、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但兩者不可同時并用。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26條相關規(guī)定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1、實際履行
大實際履行作為主要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于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損害賠償具有典型的補償性,它以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事實為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害賠償不同于違約金的根本所在。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合理預見規(guī)則。損害賠償直接關系到當事人雙方的物質利益分配,體現(xiàn)著違約責任的作用,是一種較普遍的責任方式,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其責任構成如下:(一)違約行為;(二)損失;(三)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四)違約一方?jīng)]有免責事由。
4、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chǎn)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違約金過高過低的參考標準,當事人有請求高速的權利。
一、違約金責任的構成。(一)違約行為發(fā)生,至于違約行為的類型,應視當事入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二)原則上要求違約方有過錯,或者是故意,或者是過失。
二、違約金約定的無效。(一)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合同無效、被撤消、不被追認或不成立,違約金的約定也無效;(二)在違約金系賠償損失額預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并存,使守約方獲取“不當?shù)美保梢哉J定違約金的約定無效;(三)在法定違約金場合,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違反法律規(guī)定無效,一般都是部分無效。
三、定金與違約金能否并罰。《民法典》第588條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這條規(guī)定否定了違約金與定金的并罰。
5、定金罰則
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民法典規(guī)定執(zhí)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對此,民法通則第111條和合同法第107條做了明文規(guī)定。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jù)此,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繼續(xù)履行 采取補救措施 1.采取補救措施的含義。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xù)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2.采取補救措施的類型。關于采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中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guī)定:(1)合同法第111條規(guī)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guī)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shù)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3)產(chǎn)品質量法第40條規(guī)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3.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在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上,應注意以下幾點:(1)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為前提。換言之,對于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有約定者應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者,首先應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確定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確定違約責任的,才適用這些補救措施。(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jù),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chǎn)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shù)姆秶蛿?shù)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shù)挠嬎惴椒ā?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對于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其賠償范圍包括現(xiàn)有財產(chǎn)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表現(xiàn)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適當履行后可以實現(xiàn)和取得的財產(chǎn)利益。 (2)合理預見規(guī)則。違約損害賠償?shù)姆秶赃`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合理預見規(guī)則是限制法定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重要規(guī)則,其理論基礎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對此應把握以下幾點:①合理預見規(guī)則是限制包括現(xiàn)實財產(chǎn)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賠償總額的規(guī)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②合理預見規(guī)則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③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jù)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3)減輕損失規(guī)則。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其特點是:一方違約導致了損失的發(fā)生;相對方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造成了損失的擴大。 3.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型(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fā)生為條件)。 違約金 1.違約金的概念和性質。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shù)量的金錢或財物。 依不同標準,違約金可分為:(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國的違約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種形態(tài),合同法則做了全新的規(guī)定。 根據(jù)現(xiàn)行合同法的規(guī)定,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于一般合同義務)。 關于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現(xiàn)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高于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于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guī)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并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2.違約金的增加或減少。違約金是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既可能高于實際損失,也可能低于實際損失,畸高和畸低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為此,各國法律規(guī)定法官對違約金具有變更權,中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也做了規(guī)定。其特點是:(1)以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為條件;(2)經(jīng)當事人請求;(3)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