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后果_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后果有哪些?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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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分主動和被動。
主動就是員工本人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員工的很多權益難以得到保護。用工單位可以隨時讓員工“算賬走人”。所謂“算賬走人”,就是在你應得工資的基礎上,每工作一年,多給付一個月的基本工資。
被動型,用工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有服務卡、工資條、人證等相關證明。用工單位需向員工支付原有工資的二倍。這一般都發生在無故解聘等問題的時候,所以,如果遇到用工單位不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自己還必須工作的時候,必需保存好相關證明材料,以備不時之需。
謝謝你的閱讀,敬請關注。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有義務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有權要求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之所以出現,員工離職以后才起訴公司,原因很多,這凸顯了作為弱勢一方的員工維權難。
員工維權,理直氣壯。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企業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毫無疑問是違法的,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員工要求賠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也要賠償員工的損失。員工要求企業支付兩倍的工資,是合情合法的。
因此,員工起訴公司,要求賠償,是于法有據的,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道德問題或者是人品問題。
據此,我們不難看出,題主的問題是有問題的。
題主的思想認識是欠缺的。你認為,員工不應該起訴公司,或者是應該在公司工作時就起訴公司。都已經離職了,再來起訴公司,似乎是趁火打劫,敲竹杠,想在離開前,發一筆橫財。
這是你對員工行為的錯誤認識。更確切的說,你是站在企業的角度來思考問題,而沒有想員工的理由。
員工任何時候都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正當權益,又沒有奢望過高的訴求和利益。難道維護自己合法利益也是道德問題和人品問題?還有沒有員工生存的空間和理由?難度侵權的不受譴責,受損的倒要裝孫子,做縮頭烏龜?哪有這樣的道理!!道德和人品有問題的,應該是那些違反法律的企業,而不是員工本人。
你思考問題的角度,帶有明顯的偏袒,缺乏公正客觀的立場。
員工為什么辭職以后才起訴?
這個問題的焦點,應該是在離職問題上。很多人會質疑員工,為什么上班的時候不起訴呢?
員工維權的途徑有很多。談判、調解、仲裁、起訴等等。對于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作為一個想在公司繼續工作的人,一般是不會采取訴訟這種帶有強制力的手段。我們會先跟公司的領導溝通,爭取領導主動給簽訂。也可能通過工會、調解組織來實現自己的目的。不到萬不得已,沒有員工會采取仲裁、起訴這兩種方式來處理。
員工起訴公司,代價很大。因為合同問題,與公司對簿公堂,對公司來說,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甚至是有損公司形象,降低公司的信用值。這種訴訟,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一般是會勝訴的。
但是員工勝訴,卻不一定能保住工作。企業敗訴,付出了很大代價,名譽受損,資金受損。對于這樣一個不顧大局的員工,企業一定會對他采取措施,調崗、降薪等方式,逼著你辭職。
贏了訴訟,輸了工作。這就是員工起訴公司的代價。
因此,很多員工選擇在辭職以后維權,起訴公司,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也是一種悲劇和無奈。員工總是處于弱勢地位,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辭掉你,企業隨時可以招錄一個新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就肆意而為,不顧員工的利益。
綜上所述,員工離職以后起訴公司,不是道德和人品問題,這是員工的無奈選擇,體現了勞動力維權的悲劇。
員工告您到勞動局也就是人社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雖然您沒有說具體情況,我介紹一下。不知道告您是哪一項,請自己核對。第一對方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您,勞動監察大隊是行政執法部門,如果您惡意欠薪,已經查實,仍然不和勞動者結清工資的話,該部門可以對您進行處罰。如果不服處罰,不繳納罰款,那么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對方到人社局負責社保的部門投訴您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社保部門會進行調查,然后會同勞動監察大隊對您進行處理。第三,對方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主要是欠薪、工傷賠償、雙倍工資、傷殘就業補助金等等內容。仲裁前期受理后會給你下受理通知書答辯書等,后期會開庭進行審理,而后出裁決。如果不服裁決可以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當然調解也是貫穿其中的。第四就是對方告您騙醫療保險,我感覺第四的可能性教小。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可以關注我后發私信,有問必回。歡迎大家關注后咨詢,免費為大家排憂解難。請各位伸出友愛的小手,點擊關注的同時也給文章點一個贊,謝謝大家,讓更多的人們了解勞動法,能夠為自己依法維權。這是后期私信回答各位的問題部分截圖,請大家一定關注支持一下,回答了幾千條,只有幾百個人加關注。太不夠意思了,給關注給我動力。謝謝。
近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舉報電話的公告》:
為進一步暢通建筑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舉報渠道,確保廣大農民工朋友及時、便捷反映問題,現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17個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舉報電話公告如下:
請廣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的農民工朋友遇到施工企業或勞務隊伍拖欠工資問題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及時撥打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反映有關情況,并提供有效線索。全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按照“有報必接、有案必查、有欠必追”的要求,對投訴舉報進行認真調查,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1、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產生勞動關系,這是企業的責任。無論哪一個員工,甚至是法人代表都不承擔個人責任。
2、如果公司的其他員工都是簽訂這樣的勞動合同,這就足以證明這是公司的決定。當然你不可能舉證相關的勞動合同,但可以要求公司提交相同崗位、入職時間段相若的其他員工的勞動合同。
3、這4名員工當中有2人入職時間比你早,即已在該公司超過4個月。若因你個人原因不給他們簽合同,他們完全有足夠時間向總經理提出要求,由公司直接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按常理分析,他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應是公司的行為,你只是按公司的意愿履行工作職責。
4、無論公司對你的訴訟是否成立,也不應該由你直接承擔該他們要求的賠償,而是公司承擔了賠償后再要求你承擔。
5、《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以外并未有規定失職的定義及賠償,公司以失職要求你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