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民間借貸的規定有哪些_民間借貸是否合法?
特邀律師
朋友們好,民間借貸,歷史悠久,是一種快速簡便的,借貸方式,它幾乎涉及到每一個人。因為民間借貸,成為好朋友,合作伙伴的有之,也有因此而對簿公堂,兩敗俱傷,親情友情受損。非常明確的解答:民間借貸,有三大注意事項。
首先,借條一定要寫清楚。
民間借貸也是一種民事行為,一旦出現糾紛,往往需要通過,協商或司法解決,這時白紙黑字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
借條主要包含的內容有:借貸雙方的姓名,證件號,簽字,借款的金額時間,利率,以及給付方式,是否有抵押等。如果有擔保人,見證人,需要共同簽字。
其次,借款,要合法合規。
這一點非常重要。相關規定,民間借貸,最高利率限制在,年化36%(三分)。24%(二分至36%(三分)的部分,由雙方協商,沒有支付的,可以不付,已經支付的,不支持討還。0%到24%的部分,受法律支持。年化利率,超過36%的,不受法律保護。
最后,做好借前,借中,調查,信息跟蹤,到期的催收。
例如借款前,了解情況,借款時,要求對方抵押擔保,適當分散風險。借款后,及時了解信息,到期,及時催收等。民間借貸,能否按時還款付息,最終取決于,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資產狀況。因此,做好相應的工作,會大大的降低和分散風險,及時的掌握信息。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容易發生糾紛,耗費精力,甚至造成財物損失。究其原因,抹不開面子,或者缺乏相應的借貸知識,沒有健全的手續,完善的風險分散,對應措施,是主要因素。合法合規的民間借貸,更有利于保障雙方的權益,親情友情更濃更長。
民間借貸與詐騙罪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多數情況下不能轉化。只有,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時候,才有可能構成詐騙罪。
民間借貸,受民事法律關系調整。
1、通俗的說,可以理解為,民間借貸就是發生于民間的,發生于老百姓之間的借貸行為。
2、借款時,借款人是想一段時間之后是要歸還的,比如1年。初心,是好的,是善良的。至于,后來是否能夠真實的還款,并不影響初心,即使歸還不了,也只是違約行為。
3、當初的擬借款用途是真實的,當然,后續可以改變借款用途,沒有本質上的影響。
4、當時,提供的借款材料都是真實的,比如: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
詐騙罪,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要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上,要具備刑事行為能力。可以通俗的理解,實施詐騙的人,應該是一個正常人。可以想象的到,幼兒、植物人等是不能實行詐騙罪行為的,主體不適格。
2、主觀上,有詐騙的故意。可以通俗的理解為,借款時,就沒有想過要還款,初心不正,是險惡的。
3、客觀上,實施了詐騙的行為。一般來說,行為上表現的也較為明顯,比如,詐騙發生時,文件上的簽字都是假的、車輛行駛證假的、房產證假的等等,詐騙的錢財,也沒有明確的合法的用途等等。
4、客體上,侵犯了國家的刑事法律規定。罪刑法定,我國刑法,有關于詐騙罪的具體規定。
同時,詐騙罪有數額標準,數額夠了,才有可能構成詐騙罪。簡單說,詐騙100元錢,這是不構成犯罪的。詐騙罪,立案的數額起點,各地有所不同,有: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
結論:只有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時候,形式上的民間借貸才有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結論、法律依據,你想要的都在這里。讀懂,你就是自己的專家。
日常生活中,親戚朋友之間的救急、幫忙會產生很多的民間借貸行為。然而民間借貸是很容易發生糾紛的,一旦發生民間借貸糾紛要如何處理?如何在民間借貸中規避糾紛,從而保護財產安全?
一、如何正確處理民間借貸糾紛
當前,個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一旦出現民間借貸糾紛時,采取集體上訪、堵路、向政府施壓、跳樓威脅等手段,不但解決不了問題,行為嚴重的可能涉嫌違法犯罪。民間借貸一旦出現糾紛,如何正確處理呢?
一旦出現民間借貸糾紛,首先要做的是向公安機關報案,看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資。若不涉及此類犯罪,正確的做法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針對民間借貸案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較為健全,人民法院通過訴前保全、財產凍結等手段,能很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如何避免民間借貸糾紛
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在民間借貸行為中出現糾紛呢?在借貸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出借人不要為求高利而借款,而應著重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和償還能力,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2、出借款項務必保留證據。但在實踐中,有些出借人基于雙方是好朋友、戀人或親屬關系,礙于情面,未讓借款人書寫借條。一旦發生糾紛,因沒有借據,還款請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在大額借款中,建議盡量以轉賬方式給付。
3、向已婚人出借款項,最好讓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據。法律上雖然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配偶如果能證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借據約定應當詳細、明確、合法。
5、要如實陳述借款情況。實踐中,有些出借人基于訴訟簡便考慮,不向法院如實陳述借款情況,導致前后陳述不一,出現重大矛盾,在此情形下,出借人將面臨極大的敗訴風險。
三、有些民間借貸在生活中也存在一些欺詐行為,雖然在借款過程中有欺詐行為,但該案件仍屬于民事糾紛范疇,不涉及刑事犯罪問題,這種民事糾紛的主要解決途徑是通過人民法院訴訟。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是一種民事行為。即使在借款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欺詐行為,但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其本質屬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法調整。
正常的借貸關系中,借款人確實遇到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其借款數額一般說來都在其可承受范圍。
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利益為誘惑,隱瞞真相,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根本沒有要償還的本意,且根本無力償還。
所以建議大家要通過綜合情況來判斷自己遇到的問題,是民間借貸糾紛還是詐騙行為。
民間借貸糾紛的主要解決途徑,是通過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而日常生活中遇到詐騙行為的,就屬于刑事犯罪,應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然后經檢察院審查起訴送至人民法院審判。
現在有一些經濟糾紛的當事人明知道不是犯罪行為,但是為了案件得到更快更有力度的處理,仍到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民事糾紛受民法調整,刑事犯罪受刑法調整。兩部法律規定的救濟途徑、方法、程序截然不同。因此,建議當事人通過正確、合法、有效的途徑來維權,這樣才能最終從實際上解決問題,否則只會走彎路。
自2015年以來,全國法院一審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位居所有案件數量首位,共計140萬件。因此,解決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意義重大。在這一類案件中,爭議最大的就是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為此,最高法院于2015年9月1日 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解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第一、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是說,在款項出借時雙方沒有約定借款利息,出借人在向人民法院主張借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借期內利息的,利息部分的請求法院不支持。
第二、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有三個意思:
1、法律保護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4%的利息,利率在24%以下的民間借貸,其利息受法律強制力保障;
2、法律不保護借貸雙方約定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約定為無效約定;
3、對于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部分,出借人擁有債權保持力但無執行力。也就是說,出借人主張這部分利息的,借款人有權拒絕支付,出借人并不得通過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
對于借款人已經按照上述約定自動支付利息的,所支付的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部分,無權主張返還;所支付的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出借人返還。
第三、將超過法定標準的利息寫成借條,法院是否支持?
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按照本條的規定,將超過24%的法定標準的利息寫成借條,該借條不能成為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條所記載本金及利息的依據。它的利息的性質不變,不能再產生利息了。
第四、解釋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出借人有權同時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比如:資金占用費),但法院只保護幾項總和不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超過部分不予保護。
一般來說,民間借貸是合法的,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不受保護。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兩人發生借貸糾紛,貸方收取的高于法律規定的那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護。
這個情況要區分對待,借錢不還也有可能涉嫌詐騙,這類案子也發生很多,但刑事立案需要有證據。需要證明借款人客觀上借錢時采用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像得方法欺騙你,比方編造了借錢的理由,而借錢干了別的事情;因為他的欺騙你做出了錯誤的認識,基于錯誤認識并處分就財產,遭受了損失。主觀上借款人非法占有為目的,這是需要雍事實推定,比方根本沒有償還能力,就沒打算還,編造事實借款,比方揮霍、藏匿等行為。
而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則可能僅是民事欺詐,不構成犯罪。你需要通過民事訴訟起訴主張權利,勝訴后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構成詐騙的話,根據數額,刑期可能很長,也許刑事立案了,對方為了減輕刑事責任,會主動把錢還了。
如果不還,你作為受害人,借款對他來說就是違法所得,要繼續追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