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資買的車屬于共同財產嗎_婚后父母出資買車屬于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車和車庫,前者是動產,后者是不動產,所以這個問題要分兩個方面來判斷:
1、車屬于動產,婚后男方父母出錢買車,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條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可見,我國《婚姻法》已經對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動產權屬作出了規定,即除非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才能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否則就是共同財產。
2、而車庫屬于不動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該車庫已經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不適用于上訴條款,依據”不動產產權以產權登記為準“的原則,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屬于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后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后進行分配。 二、不屬于共同財產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后父母出資買車屬于共同財產嗎?這是一個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很常見的問題,今天就這問題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無論繼承權人、受贈權人是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其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汽車供夫妻共同使用,如果沒有明確所贈與的對象,該車輛應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對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享受到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一樣的,因此在離婚時,原則上雙方應均等分割共同財產,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法律不會干涉財產的分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無論繼承權人、受贈權人是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其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謝邀!
對這個問題,我有不同看法。
我認為,二人領證后,無論哪方父母全款出資購買的汽車,登記在一方名下,沒有明確贈與哪方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理由很簡單,因為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無論繼承權人、受贈權人是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其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
根據本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受贈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遺囑或者贈與有明確指明贈與財產歸哪一方。
還有一個例外,就是法律另有規定的,也需要從其規定。
就目前來看,還沒有這樣的規定。
最高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不適用本問題所述的情況。
該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請注意,這款規定視為贈與的財產有限定,是不動產。不是不動產的,不能自動適用這個規定。
汽車不是不動產,不能適用這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
如果女方父母給女方買車,一般會被認定為對夫妻的贈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為了避免矛盾,最好進行贈予公證,將車子只贈予給女方一人。否則將來除了麻煩也很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