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種情形不屬于醫療事故_醫療事故怎么維權?
特邀律師
手術的原因是意外事故還是疾病?
疾病造成的醫療意外死亡,這塊還比較空白,一般都進入了醫療事故鑒定,看有無過錯。
醫療意外,是指醫務人員在從事診療或護理工作過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體質的特殊性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殘疾或者功能障礙等不良后果的行為。
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發生醫療意外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而《侵權責任法》中,需要結合具體診療情況判斷醫院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你這種情況是屬于新生兒缺陷出生的糾紛,構不構成醫療事故得由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后才能得出結論,但是還是存在未進行告知義務,侵犯孕婦及家屬知情權,以及是否選擇分娩的權利,可能也會構成侵權,承擔一定的責任。
隨著醫學水平的不斷提高,通過產前醫學檢查預先判斷胎兒出生后是否會帶有先天缺陷成為可能,但由此也帶來新的法律問題,引發了近年來爭議不斷的缺陷出生糾紛。缺陷出生糾紛指的是由于醫生檢查中的過失,未能檢查出胎兒存在的先天性缺陷,或者未向孕婦及家屬進行充分告知,致使孕婦沒有選擇實施墮胎手術生下缺陷嬰兒而引發的糾紛。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已經有優生優育的規定,而且允許在發現胎兒缺陷情況下終止妊娠。實現優生優育的前提是充分且準確的信息掌握,《母嬰保健法》對此做了專門規定,賦予了醫療機構提供信息的職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客觀地履行告知義務,不能有所選擇或保留。若出現誤診、漏診或其他過錯,無疑會損害患者的知情權。
假如是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由于過錯出現誤診、漏診,導致本應能夠檢查出來的新生兒存在的缺陷卻未能檢查出來,或者是檢查出來了也沒有告知,最后導致了有缺陷的新生兒出生,這樣毫無疑問地侵犯了胎兒父母的知情權,如果檢查出新生兒存在嚴重缺陷,他們可以選擇生或不生,但是由于醫院的過失導致有缺陷的新生兒出生,其造成的損害后果包括對其父母和家屬的精神損害以及治療孩子所帶來的一系列的財產損失。
綜上,假如是由于醫療機構的義務人員的過失導致缺陷新生兒的出生,那么這種情況之下,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假如醫療機構已經盡到了合理的診療義務也無法檢查出新生兒存在缺陷,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缺陷新生兒的出生不是由于醫療機構的過失導致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醫療機構就沒有責任了。
要看醫院的流程有沒有過錯,而這需要請專家取證。如果醫院及時向血站申請了用血,但血站就是沒有了,那是誰也沒辦法的事,醫生也沒有辦法給你變出來吧?如果醫院沒有,但又沒有及時申請,血站有血的情況下,那肯定是醫療事故。
說點題外話,現在網絡上充斥著一片我就不獻血,憑啥用血還要給錢等等言論。首先說說這話的百分之百沒有獻血過,只要獻血滿400cc,用血是免費的,但是,僅限本人。其次,簡直是愚昧,醫生才占全中國人口的多少?從概率上來說,說不獻血的這輩子不少人絕對會有用血的那天。人人都不獻血,你想用的時候就不是錢能解決的事了,到時候你就是拿著幾萬,又哪去幾分鐘內找合適你用的血呢?尤其是那些自身血型比較罕見的,真的要自己平時多去存點血,不然到時候哭都哭不出來。
情緒宣泄是最快的,最簡單的,但也是最無濟于事的。
我以前就看頭條上別人說剖宮產的時候能聽到刀劃皮膚的聲音,還能感受到孩子從肚子里拿出來的感覺。以此為背景。
19年8月末我剖宮產,在產前我就了解剖宮產的手術順序,麻醉順序就怕對未知的東西感到恐懼。
麻醉過程一切順利,也沒有疼痛。打完麻醉幾分鐘了主刀醫生還沒到,我就心里想這啥醫生啊怎么還不來呢,我這腳都躺麻了。
后來麻醉師拿棉球擦我肚子問我什么感覺,我說好像你拿東西扎我一樣。然后他說不是這個感覺,我是問你涼不涼。我說不知道涼不涼,其實我內心是以為麻藥得半小時才能起作用的,所以想多拖一會兒時間,害怕生剖。雖然我也不知道為什么我會認為得半小時麻藥才能起作用。
后來主刀醫生到了就和副刀站在我身體兩側,然后就聽見刀具和鐵盤碰撞的聲音,得過了兩分鐘了還是這樣的聲音。我就想這咋數手術用品數不完了?那咋還不給我開刀呢?我一點也沒感覺拉我肚皮呀,也沒聽見劃我肉的聲音呀。我就一直躺在那四處看手術室,突然想起來據說看手術燈可以看見自己,我就抱著看見血呲呼啦的畫面的心態看的,沒想到看見一只小手在向上伸著,然后我就不敢相信的瞪大眼睛看著。副刀又來壓我好像是胃那,壓了幾下,后來我就看見我的崽兒被放在小推車上面了。一切都好不真實,不敢相信那是我生的孩子。
自從孩子從我肚子里拿出來我就一直看著她,好像看不夠。之前腦補的見面場景也沒出現,不過唯一肯定的就是之前擔心她臟擔心她丑我下不去嘴親她這個場景沒有出現,因為她比我想象的好看,醫生也沒有讓親,就是貼貼臉。后來寶寶就被抱走了,我在手術室繼續縫針。這次我一直盯著手術燈,數著醫生剪了幾次手術線縫了有幾層。不過數的稀里糊涂的早忘了到底縫了幾層。
手術過程中除了打麻藥的時候有蚊子咬一樣疼一小下,和往腰椎里推藥酸脹一會兒以外沒有什么不適感。一直聽醫生護士聊另一個醫生的婚姻生活,唯一停止閑聊的一會兒,聽主刀和副刀說這個膜咱倆弄得有十分鐘吧,差不多得有了。
不是說醫生能閑聊說明你的情況一起都在他們掌控之內,沒有問題。他們不聊了才是麻煩的么。所以我很慶幸自己和寶寶現在都很好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對于此,我們應做以下理解,首先,必須是為了保護傷病員的生命與健康;其次,必須是傷病員的生命受到了嚴重影響,具有生命危險;其次,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再次,采取的緊急措施損害程度不能超過必要限度;最后,醫務人員在搶救的過程中要盡職盡責,恪盡職守。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醫院是個險象環生的地方,病人的病情千變萬化,需要醫生根據經驗快速判斷,用醫術拯救生命。這對醫生和護士的專業能力、職業精神要求很高,同時,也確實會有一些差錯出現,而一旦錯誤診療,就可能會傷害到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此時就會出現醫療糾紛。這時作為外行的家屬和病人,該怎么維權呢?
醫療事故糾紛屬于侵犯人身權一類的侵權糾紛。該類糾紛中醫療機構與患者所處地位的差異,使得患者往往手足無措,不知該何去何從。筆者作為律師,經常都會面對患者或者患者家屬的咨詢,答疑解惑之際,不免想對該類糾紛的法律實踐進行總結,以期可以帶給讀者些許啟迪,亦或茶余飯后無聊之際的消遣。
醫療事故發生以后,作為患者一方到底該采取哪些手段才能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才能對自身亦或親人的“不幸”給予最好的回應。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此規定實際上從立法的角度確立了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即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醫療機構在整個診療過程中要存在過錯,也可以理解為無過錯便無責任。
那么,哪些情況下便可以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呢?
第一,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違反診療操作規范,對診療過程中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當盡到告知和說明義務,若醫務人員未盡到該義務的;
第二,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第三,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或者偽造、篡改、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四,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
第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規定的。
以上所列是醫療機構構成過錯的主要情形,但并非涵蓋所有類型。患者要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那前提必須是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民事糾紛中,永遠逃不開證據以及舉證責任這個永恒的話題。醫療事故糾紛作為侵害人身權益的一類,既與其他民事侵權糾紛有共性,但同時也有其特殊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患者一方請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應證明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系及受損害的事實,并提供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的初步證明。該類證據一般包括掛號單、繳費單、病歷、出院證明及可以證明存在醫療行為的其他證據。
作為患者一方,在醫療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哪些措施才能及時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一、收集整理掛號單、繳費發票等就診依據,同時要求醫療機構復印病歷并要求醫療機構封存病例;
二、盡快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事故損害責任鑒定;
三、盡快聯系專業律師確認賠償范圍,并預估大致金額;
四、拒絕醫鬧,理性協商。這幾年,醫鬧現象對社會穩定造成很大影響,法律對醫鬧的處罰也有相應的規定,甚至不乏被處以刑法處罰的案例,因此,應盡可能冷靜理性的維權,以免造成因維權不當而身陷囹圄的尷尬境地。
大量的實踐證明,醫療事故糾紛的爭議解決,宜由醫患雙方平等協商來處理為原則,比其他的途徑更能最大限度的爭取患者一方的合法權益。最后,期望自己所講的零零碎碎,能給大家在處理該類糾紛中有一些幫助,以期讓患者及家屬的不幸得到最大的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