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檢察建議_不服國家賠償可以抗訴嗎?
特邀律師
1. 我們先帶你們看看,《國家賠償法》是怎么說的,國家賠償的情形之一是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 而不起訴分為三種,分別是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絕對不起訴就是查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相對不起訴也稱為酌定不起訴,是指檢察院認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另外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就是檢察院認為在案據以定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3. 是不是三種不起訴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當然不是,根據國家賠償法,如果是相對不起訴,就不需要賠償。所以需要國家刑事賠償的不起訴情形是絕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
4. 另外,國家賠償的日期從什么時候起算?是從刑事拘留之日開始還是從逮捕之日開始?答案是從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符合國家賠償條件,賠償義務機關是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詳細建議通過 法律咨詢貼吧,去更進一步的詳問律師,更清楚 些。
可以申訴。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后,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
至于抗訴,是檢察院的權利,但沒有表述為抗訴,而是“提出意見”應理解為是檢察建議。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依我之見:‘’犯事被拘留逮捕,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是否國家賠償須根據不起訴決定的‘’罪與非罪‘’的性質而定。
一,國家賠償的前提條件是司法機關(公安丶檢察丶法院)在刑事訴訟中錯誤立案拘留偵查丶錯誤批捕逮捕丶起訴丶錯誤審判定罪量刑一一通過刑事訴訟對‘’沒有犯事‘’之公民錯誤地剝奪人身自由,或者錯誤地對公民合法財產采取查封丶凍結丶扣押丶變賣方法違法損害合法財產,經法定程序確認后具體的辦案機關依據在所涉及的辦案階段對人身自由的錯誤羈押丶或財產的錯誤處置依法予以國家賠償。
二,‘’犯事被拘留逮捕‘’,意味著辦案機關對其‘’拘留‘’并非空穴來風丶無事生非,而是如同提問者所述‘’犯事‘’,即實施了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并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存在丶且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個人人身危險性‘’(兩危性)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才批準對其逮捕。
三,那么,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是否就一定是辦錯了案而必須對‘’拘留逮捕‘’羈押犯罪嫌疑人作出國家賠償嗎?
依我之見:必須依據檢察機關所作‘’不起訴決定‘’的性質來確定是否應對其‘’拘留逮捕‘’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進行國家賠償。
(1),如果檢察機關根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認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合理懷疑沒有排除,并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仍然不符合起訴證據標準,依法作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的‘’存疑不起訴‘’。根據‘’疑罪從無‘’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現代法治原則,檢察機關一旦對‘’犯事‘’的行為人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錯誤拘留丶檢察機關錯誤批準逮捕的司法行為給予‘’犯事‘’的當事人分別國家賠償。
(2),如果‘’犯事‘’的當事人,犯事后所犯之罪較輕有重大立功表現丶或者所犯之罪系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根據全國人大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民間糾紛引起的刑法分則第四丶五章所涉罪名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除過失職務犯罪以外的過失犯罪,在辦案機關主持下達成刑事和解丶求得受害人諒解并賠償全部損失,檢察機關以‘’犯事‘’的犯罪嫌疑人己構成犯罪而具有減輕丶免除刑事處罰,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又被稱為‘’微罪不起訴決定‘’,這種檢察機關作出有罪不起訴依法不能對被不起訴人因‘’犯事拘留逮捕‘’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3),如果當事人‘’犯事‘’后被采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經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犯事‘’的行為已過追訴時效的丶告訴才處理的丶被特She的丶當事人自己偽造證據作虛假供述…等等,雖然檢察機關最終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當事人這種犯事被拘留逮捕也依法不予國家賠償。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謝邀。
張玉環案簡要回顧。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磊和張翔被人殺害,三天后,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嫌犯帶走,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20年8月4日下午4點,江西省高院最終以“原審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是截止目前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張玉環為何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院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9778天x346.75元=3,390,521.5元,其中包括精神賠償。給被羈押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作為為什么會有那么多人去關心張玉環的經濟賠償問題,這里面的各種人的心態完全是不一樣的,有同情的心理,也有不平衡的心理的人,有關注張玉環的國家賠償款到位以后,關與張玉環怎樣去分配這筆巨款的問題,作為不平衡心理的人,可能人數也是不少的。
為什么說作為張玉環在經濟賠償上面的人,去關心的人在心理不平衡的人數還不少呢?因為可以說張玉環的這次國家賠償款,可以說是一筆巨款,會在四五百萬當中,作為農村的一位普普通通的農民,就是一生中累死累活也掙不到這四五百萬。作為張玉環坐了幾十年監牢以后還能掙到四五百萬,一下在普通的農村成了富豪,可想就是個每一個人自己摸著自己的良心,說句實話有什么看法,先不說紅眼病。
關于張玉環的經濟賠償上,從那一方面可以證明有不少的人,是心理上不平衡呢?作為現在凡是發表的關于報導張玉環是清白的文章后面的平論,會對張玉環認為還是兇手的人還是不少的。從他們的評論中完全可以透露出來一種對張玉環帶著仇視的言論,和有攻擊發表文章的人的形為。但是作為每一個人的評論是什么想法,也包括發表文章的人,這是他們的自由,誰也無權去制止。因為張玉環的案件這次不是在地方中級法院判決的,而是在江西省高級法院判決的,這里面是完全排出了地方上的任何不良影響因素,進入到張玉環的案件審判判決過程中的,作為江西省高級法院的審判和判決,可以說從法官的素質,經驗,職資等一切審判因素的質量上都會比下一層質量高。可是為什么有人對張玉環的判決,會帶有不會接受的因素呢?因為等于是案件還沒有破案,但是作為張玉環在以后的公安偵破階段,也不會排出是可以繼續懷疑的對相。所以說我認為對張玉環的經濟賠償上,有一部分人的心理不平衡才去關注張玉環的賠償金的。再一方面關注張玉環的賠償金的人,就是張玉環的國家賠償款到位以后,會牽扯到前妻宋小女會不會從中得到分配,和凡是參與給張玉環前后跑申訴的人,張玉環會不會給他們一些經濟上的補償,大體上就是處于以上這些情況才會去關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