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多次怎么規定_“多次盜竊”如何認定?
特邀律師
所謂多次盜竊,應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這一規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盜竊累計數額仍達不到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內,多次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以“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的情形來定罪處罰。對于“多次”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對多人、多戶實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盜竊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非法進入他人家庭與外界相隔離的區域的時候,就認定為構成入戶盜竊。常見的,譬如說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或者是漁民的漁船,都可以認定為入戶盜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對于你的疑問應當加一個限制條件,即在一年內。
五次盜竊,屬于多次盜竊,已經涉嫌犯罪,如果數額較大,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積極退贓,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書,可以判緩刑。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盜竊超過三次以上的,就屬于多次盜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多次盜竊“中的多次應包括兩次及以上的情況,一般來說是指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多次盜竊”的司法解釋規定:1,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2,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3,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多次盜竊,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三次以上盜竊就可以認定多次盜竊。法院最后按照盜竊物品的價值及其犯罪情節定罪量刑。"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即:多次盜竊的時間是在"一年內三次以上",這里的"一年內"是一周年,而不應理解為"當年"。因而,"一年內"可以跨年度,但必須限制在一周年期限內。三次以上含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