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物權包括哪些權利_物權制度包括哪些?
特邀律師
物權法所稱的“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也包括法律規定作為物權客體的權利。
依法律規定理解,物權法所說的“物”,主要是指“有形財產”,即看得見、摸得著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汽車等。
而無形財產,如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商標、著作權等,則由其他相應的法律調整。
有形財產,以是否可以移動為標準,分為不動產和動產。
土地、建筑物等,屬于不動產;機動車、電視機、桌椅等,屬于動產。
概括而言,物權法就是關于動產、不動產的歸屬和利用的法律規則。
動產和不動產上所體現的物權,具體講,就是物權法所規定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土地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的土地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在其承包土地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是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是財產所有人依法對其物即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和獨立支配的權利。所有權包含了四項權能:
一是占有,即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占有又可以分為所有人占有與非所有人占有兩種情形,如甲將自己的房子租給乙居住,乙對該房子的占有即為非所有人占有。在非所有人占有中,又可分為合法占有與非法占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對甲的房子占有即為合法占有,如果租賃期屆滿乙還占有該房子即為非法占有。在非法占有中,又可以分為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如甲將乙的一幅字畫贈送給丙,而丙并不知道字畫不是甲的,此時丙的占有即為善意占有。明知沒有法律依據還要占有他人財產,如將拾得物據為己有即為惡意占有。區分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的目的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善意占有中,占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而惡意占有則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權,還應返還原物和由原物所獲得的利益給原所有人,原所有人無需支付任何費用給惡意占有人。
二是使用,即對財產的有效利用或從中獲取經濟上利益。使用權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權必須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進行。
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財產并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的權利。收益權之所以是所有權的一項重要權能,是因為人們擁有某物都希望通過該物獲取新的經濟利益。所有權自身也必須要在經濟上實現自己和增殖自己。
四是處分,即所有人對財產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處分權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在一般情況下,處分權只能由所有權人親自行使。但是,在特定情況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據法律或合同的約定行使對財產的處分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構成了所有權完整的四項權能,所有人往往是通過四項權能與自己的分離回復來滿足自己生產生活的需要,充分發揮財產的用途。同時,所有權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還應履行相應的義務,即不因所有權的行使而妨礙他人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所有權的類型是所有制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根據我國現階段所有制的結構,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國家、集體、私人的財產所有權,并對國家、集體、私人財產的主體、范圍、管理體制、行使權利的方式和保護的原則、方法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所有權是最全面最完整的完全物權,具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無限追及在內的等等權能。是物權制度的核心。其他物權都是所有權根據權能不同的衍生和附屬。
益物權是指使用他人動產、不動產的權利,通常指以向動產、不動產的合法權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該動產、不動產的權利,并通過此權利來獲取其它利益。是指使用他人動產、不動產的權利,通常指以向動產、不動產的合法權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該動產、不動產的權利,并通過此權利來獲取其它利益。例1:房客甲將租得的三居室的另兩室分租于租客乙、丙,并獲取租金。而與房東的租房協議中未明確該行為,或明確通過此方式獲取的租金歸房客甲所有。例2:某開發商租用某居民二層樓立面,用于廣告宣傳,租用協議中明確使用方式、費用、年限......,開發商通過該宣傳所獲取的利益與居民無關。擴展資料用益物權是隨著人類對財產利用的范圍和程度的增強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其源遠流長,發達甚早,但用益物權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發展呈現出不同的特點。例如,在西方古代的羅馬法和日耳曼法上,在以法德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和以英美為代表的英美法上,用益物權都體現出了鮮明的特色和權利觀念,反映出了用益物權與社會經濟生活的密切聯系程度。用益物權的發展呈現出如下趨勢:用益物權在物權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它已發展成為現代物權法上處于中心地位的物權制度;用益物權因社會經濟的變遷而發生變動,新的用益物權不斷產生,固有的用益物權因不適應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而逐漸消滅;用益物權的權能在逐步擴大,以不斷滿足人們對不動產利用的需求。
物權包括自物權、他物權、準物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您好,《民法總則》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民法總則》關于物權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民法理論上會根據物權是否有獨立性可將物權分為獨立物權,也稱主物權和從屬物權,也稱從物權。獨立物權,主物權:不以他種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而獨立存在不因他種權利的存在或消滅而影響其效力的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等。物權能否獨立存在一般由法律規定,但如果權利人出于一定目的也可依其意思將主物權變為從物權。從屬物權,從物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系上,也是從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