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沒有約定如何計算_借款時未約定利息,事后還能再主張嗎?
特邀律師
法院調解書未約定遲延履行利息,在強制執行階段如何要求利息?
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一般會注明遲延履行的后果,即便是不注明,也不影響當事人依法主張查驗履行期間的利息。
一般來講,原雙方約定了逾期利息的,強制執行階段應付利息=原雙方約定利息+每日萬分之1.75的遲延履行利息
原來雙方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強制執行階段應付利息=每日萬分之1.75的遲延履行利息
每日萬分之1.75的遲延履行利息,起算時間從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生效次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結束。
雙方在這個借貸關系中,沒有約定這個借款利息,如何主張利息呢?這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借款中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可以從起訴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一直到付清為止。
第二種情況,借款中約定有還款時間的,從約定還款之日起,要求被告按照年息6%支付利息,一直到到付清為止。其法律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第九條“ 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的規定。
“老賴”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名詞。
1、如果題主講的“老賴”是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那么不按約定時間還錢,有以下經濟方面的后果:
a、如果是強制執行,除了承擔執行費用,從法院判決的履行期結束后第一天開始,每逾期一天支付,加付每日萬分之1.75的預期利息。
b、如果是達成執行和解后履約,權利人可以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2、如果題主講的“老賴”是債務人,尚未起訴到法院,那么不按約定時間還錢,原來借據中約定利息的,可以按約定收取利息,但不能超過年息24%;如果約定有違約金的,可以收取違約金,當然了,債權人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支付本金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和違約金,原則上約定還款期限內債主不能主張利息和違約金,但是超過約定期限的可以按每日萬分之1.75主張逾期利息。
沒有約定利息就是無息借款,但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給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假如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約定還款日期為2017年12月31日,期滿后,借款人沒有及時償還,債權人起訴時,就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基準貸款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期滿后的利息,即自2018年1月1日起的利息。《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