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_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
特邀律師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對經營者的義務作了如下規定: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義務: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可見:有欺詐行為的,應該賠償物品原價的1倍.(以原價增加1倍)
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相關法規規定:《消法》第36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消法》第37條規定:“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非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持有人要求賠償。”《消法》第38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消法》第39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消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