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打架先動手的責任重嗎_雙方爭執起沖突誰先動手的責任嗎?
特邀律師
不看誰先動手。誰受傷對方都得賠,對方傷重,你們就得賠多點。 打架多是雙方都有錯。 誰把對方傷得重,誰責任大。
有這種可能!
出現這種情況后,大多數會定義為“互毆”,有些網友總是搬出“正當防衛”說事兒,認為一方先動手以后,自己就可以以“正當防衛”的名義還擊。這是對正當防衛的錯誤解讀,可以百度搜索一下定義,這里不再多費口舌。
既然問題中用到了“打架”的定義,一般情況下都是因矛盾糾紛引起口角,進而發生了斗毆行為。這期間,總會有人先動手,事實上不可能做到雙方同時出手。
在處理此類案件中,如果雙方都符合行政拘留條件,且傷情差不多的情況下,民警在拘留天數上會有側重,或許先動手或者不講道理的一方會多拘留幾天,當然都是在法律允許的處罰區間之內。
上面說的做法不知道有沒有普遍性,老警處理過類似案件很多,也拘留過很多人。只要一方不講道理,即使另一方先動手,老警也會在法律允許內,對不講道理還動手打人的人,盡可能多拘留幾天,只是在辦案期間不明說。
因為,那些不講道理的人,從來不認為自己不講道理,甚至用“不講理違法嗎”來質問辦案民警,這句話也很難回答。因此,處理此類案件時,力爭讓不講理的人“吃大虧”,就是老警考慮的問題。
如果法院認定是“互毆”的話,先動手和后動手是沒有什么區別的,而且互毆如果雙方都是造成輕傷的結果的話,一般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是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損害賠償等等,也有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但這只是輕微的違法,不是犯罪。具體的情況還是要看法院怎么認定,比如認定了一方確實是遭受了嚴重的傷害,則另外一方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現在這個社會是法治社會,法制也比較建全,建議大家有話好好說,不要為自己的一時沖動付出沉重代價!下面,我想就此大家你分析一下:
首先,可以這樣說,打架先動手的一方直接導致了事態的升級,因此,執法機關在判定責任時,肯定是把主要責任判定給先動手的一方,所以對這一方處罰就趨于嚴重。
其次,打家斗毆沒有真正的贏家。別人把你打了,你要承受皮肉之苦更嚴重還可致殘甚至丟掉性命;如果你把別人打了,經濟上你要承擔醫療費用,在法律上你要受到相應處罰,根據對方受成度,輕者會被拘留7到15天不等,重者會觸犯刑法會被判刑,如果打人致死,還會被判死刑!
最后說一點,如果打架,一但真正打起來,其結局也許就不是自己所能預料而且局面也是不是自己想控制就能控制了的。打架不是演戲,想打到哪種程度就到哪種程度是不切實際的,很容易就釀成大錯!所以不要抱著僥幸心理說是只是一般打架,等把事態擴大了造成嚴重后果就悔不當初,所以奉勸大家三思而行,凡事好商量,盡量做到和氣生財、以理服人!
雙方因民事糾紛而引起的打架斗毆,需要根據雙方的過錯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般來說,先動手的一方過錯責任較大,當然如果對方侮辱、誹謗在先,情節惡劣的,那責任就另當別論了,具體雙方責任大小是需要法院綜合全案來確定的。如果是一方無故毆打另一方,那么被打一方是可以采取正當防衛的,給對方造成的損傷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那要看什么地方。自己親身經歷:被人打了,對方沒事,說好1000賠了500,連醫藥費都沒夠。對方沒錢,不也放了,根本連拘留都沒有。后來發工資,我找對方要,對方不給,就去派出所,派出所竟然讓我把對方找來,對方肯定不聽我的,不來,我也沒辦法。只有自認倒霉了。更可恨的事,修養七天,公司一點補償都沒有,我是上班受的傷。
兩人打架先動手的受傷,對方肯定有責任。派出所會根據傷者的法醫鑒定,受傷害程度,依法對傷人者進行處理。
1.兩個人吵架,對方先動手打人,另一方還手致人受傷或死亡不屬于正當防衛。
2.正當防衛應該符合四個條件: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3.這種情況屬于“防衛過當”,就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4.《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5.你所描述的“對方也是一副要置人于死地的樣子?!边@也只是兇神惡煞的樣子,只能說是震懾人、威脅人的一種重度表現,他的直接行為和目的還沒有達到“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從這里我們就可以看出:還手之人就屬于“防衛過當”。
6.對于防衛過當的量刑,《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于在什么情況下減輕處罰,什么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7.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衛行為的起因;
(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
8.“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罪名,一般都會以“故意傷害罪”定性,但是在量刑的時候會從輕。
9.“防衛過當”致對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于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0.當然,先動手之人如果對還手之人造成傷害的,也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