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加班費_勞動合同中有規定加班工資嗎?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法》中并未對加班費進行規定。
關于加班費,在以下法律法規中有相關的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
沒人給,遲到反扣錢。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補休就不用額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補休就不用額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補休也要支付三倍工資。
加班工資專題:有人認為: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支付加班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更大限度地利用勞動者,常常在合同中約定“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事實上,正常的工資和加班工資是兩回事,合同中約定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屬于非法約定,因此沒有效力,用人單位在工資之外仍然需要支付加班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紀要》第23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未書面約定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此規定在實踐中作為仲裁的重要依據,可以發現,籠統回答“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的約定無效,是不合適的。應該認為:這種約定在滿足“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工資中包含加班工資的,此約定有效。 本站律師在實務中碰到類似案例,我們代理單位方,該公司的員工是一個銷售人員,在該公司的內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申請出差人員,出差期間不得另申請支領加班費。”該規章有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且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含該部分加班工資,最終,裁決結果不支持申請人索要加班工資的請求
勞動合同約定加班費無效,但可以約定加班工資基數基數。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應當征得勞動者同意,且每天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此,加班時間有很多的不確定性,用人單位約定具體加班費金額無效。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法定工作時間工資標準。
“要么忍,要么滾”這句職場真言很多人不屑一顧,還高高在上地對它評論一番,可回到現實中,當你面對企業讓你加班的時候,你真的會直接拒絕嗎?
現在抖音上有很多“拒絕加班”的視頻,看似非常的瀟灑,你放在現實中試試?保證你不出一禮拜,絕對被約談。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干。那些可以拒絕加班的人,都是家里不缺錢的主,對于要養家糊口的員工而言,不可輕易嘗試。
很多人看到這里,估計心里已經開始罵人了,為了自己所謂的自尊,心里一頓操作,把銀桑罵了個遍,但是沒有關系,銀桑告訴你的就是現實。
當然,并不是所有企業沒有加班費,越正規,規模越大的公司,加班費還是有的。但是并不是你想加班就可以加班的,加班是需要打報告申請的。同時值得注意的是,你認為下班后的時間是加班,企業并不是這么認為,僅僅認為是你的工作效率低。企業認為的加班是實在沒有辦法需要出差或者臨時工作,如果這個事情不做對于企業影響較大,這才有可能會被企業認為是加班,注意僅僅是可能,大部分的情況下員工只有被動加班的份,只能指望領導能申請一下加班費。
那些下班時間繼續工作的加班,僅僅只被極少一部分企業認可,而且都有固定的加班薪酬制度以及后勤保障制度,但也僅僅針對的是總部員工。總部員工多半是企業最為核心的員工,福利待遇以及辦公環境和薪酬制度都相對完善,除非你有能力進入到總部工作。
所以,還是回到職場真言“要么忍,要么滾”,如果你接受不了這種現實,那就去找一份類似于前臺的工作,到點上下班,絕對不加班一分鐘。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將加班費包含在工資總數內。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約定因違反勞動合同法而無效:
1、約定的加班費數額不得低于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工作日延長時間加班費不低于工資的1.5倍;雙休日加班費不低于工資的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不低于工資的3倍。
2、每月工資扣除加班費后,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懂工資的包括范圍。分析認為工資收入應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加班費,所有種類的獎金及屬一切國家法律規定的工資性收入。
那么經濟補償金一般指的是企業員工由于某原因被企業辭退后的一種補償辦法,即被辭退人員在企業工作時間滿一年就應有一年中平均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當然加班費和13薪應包括在平均工資性收入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