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可以適用調解的案件有_執行階段還可以調解嗎?
特邀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明確: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但以下案件不予調解: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
2. 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4.上述案件之所以不予調解,原因在于其是不存在權利義務爭議的案件,不存在處分權行使的問題。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后,可以進行調解。 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務合同糾紛;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4.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
5.合伙協議糾紛;
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1、可以撤案。在公安、檢察院和法院三個階段都可以。
2、撤案主要是證據不足、定性爭議(民事或刑事)等原因
3、在公安階段,方式是內部審批撤案或報捕不批撤案。
在檢察院階段,方式是退案公安撤案、退補不成由公安撤案或決定不起訴(亦算撤吧,呵呵)。
在法院階段,方式是檢察院撤回起訴,法院出具刑事裁定書。
一旦執行了,基本雙方都沒和解的可能!
①有錢的不用到執行階段就會還,沒錢的即變刀架脖子上也還不了。
②執行的結果就是雙方都當債務不存在了,這是同歸于盡的做法。
③什么七寸,八寸的都是律師們的自以為是,從“人性”的角度講:既使你拿住了債務人的命脈又怎樣?的確沒錢,只能被動接受,他一輩子翻不了身,你一輩子都拿不到錢!
④如果債務人是生意人且生意還在做,絕不可落井下石,生意人比一般債務人、債權人更有容忍量,你敬他一尺,他讓你一丈,別總是處處限制他,讓他必須今天還,明天還,月底還,毛用沒有。明明知道他沒錢,還要和解時先還多少表示誠意,這更扯淡。一個生意人走到山窮水盡,怎么可能再舉新債,還舊債,再增加負債數量。除非他不想東山再起,一輩子做失信人。我很想知道:一般債權人請律師打官司要帳的,律師除了用狠招猛搞債務人外,真正收回了多少?你們那幾把刷子用完了后,債務人就是妥妥的老賴,活活被逼成的,債權人得到的就是一張勝訴裁定書,和遙遙無期的債務。
⑤本質是:一旦執行,就不要打算要了,出出氣而已。當債務人想與債權人協商時,還處處設限,這真夠蠢的,還被律師說的頭頭是道,從“死帳”的角度講:坑債權人的往往是律師,律師根本不了解人性,在債務的產生與如何正確消亡上就是“O”智商!
要了解經營思維,用做生意的思維方式去要帳,而不是一根筋的三板斧,畢竟有資金流動的就是生意的組成部分,不管你是否與他做買賣!律師做不了生意,一要就是死帳!
一、適用范圍不同:刑事和解和刑事調解只適用于刑事自訴案件。其中,所有的自訴案件都可以進行和解,而刑事調解只適用于除公訴轉自訴外的其他刑事自訴案件。
新刑訴法第5編第2章第277至279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
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
二、處理人不同:刑事和解是刑事自訴案件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是自訴人向法院申請撤訴的一種是由。刑事調解是刑事自訴案件雙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并由法院制作調解書的活動。
三、性質不同:刑事和解屬于雙方主動。刑事調解是法院結案的一種方式,雙方屬于被動。
四、判定結果不同:對于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刑事調解的情況則不能輕判。
和解過程中,被害人與加害人可充分闡述犯罪給他們的影響及對刑事責任的意見等方面內容,選擇雙方認同的方案來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在刑事責任處置過程中,加害人能獲得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