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_行政復議結果影響行政訴訟嗎?
特邀律師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謂行政爭議,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因行使行政職權而與另一方發生的爭議。行政爭議有內部行政爭議和外部行政爭議之分。
這個他們之間是有一定區別的,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是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起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原行政機關為被告;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以復議機構為被告。
但是,如果在申請行政復議以前已經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的,不能再提起行政復議!感謝您對北京得眾法律咨詢的關注,專業的法律維權團隊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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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解決紛爭的相同點與不同點: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解決行政爭議。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紛爭解決的機關不同以及依據的程序不同。
兩者是如何銜接呢?
1、“原告選擇為原則,復議前置為例外”除非法律法規作出特別規定,行政復議并非提起行政訴訟之前的必經程序。
在原告選擇方面,既可以選擇先申請復議,再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不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如果同時選擇了復議和訴訟,則應復議在先、訴訟在后,而不能在訴訟之后再申請復議,更不能復議和訴訟兩種程序同時進行。
2、復議前置的情況
先復議,再起訴,即復議前置。主要的類別包括:
(1)涉及土地、礦產、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要先復議。
(2)稅務、稅收方面的行政行為。納稅人應當繳納多少稅、多少滯納金等,主要是涉及繳多少的問題。要不要繳納可以直接起訴。
(3)知識產權方面規定。對商標、專利不予認定、不予申請的行政決定,不服的應該首先向商標委員會和專利委員會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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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救濟手段,兩者基本上是并列的。
行政復議屬于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行政訴訟屬于司法監督。如果選擇復議,法定期限內不能提起訴訟,如果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受理后,就不得申請復議。如果法律規定必須先申請復議,然后再提起訴訟,也就是復議前置,法定期限內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還有法律規定行政復議為最終裁決的,也不得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機關的行政行為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本身也是行政行為,是行政系統內部審查。不影響司法機關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司法審查。
你的問題是有爭議的,所以對我的回答不足之處,請l諒解指正。
行政訴訟:具有良好的公正性 。行政政案件起訴難、受理難、審判難、執行難,這是人所皆知的。行政復議:在救濟、監督和效率等方面要優于行政訴訟。而復議機關本身就是被申請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在傳統的請示、命令管理模式下,上下級之間已經形成了一體化的關系,難以保證行政復議的公正性。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并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著區別,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
兩者比較而言: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訴訟優于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復議權,而不能替代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決;
第二,依賴行政復議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存在其自身難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和被申請人都是行政機關,容易陷入先入為主的境地,從而影響對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對法律法規的正確理解。
在某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由于與被申請人存在密切關系,或者因行政爭議本身存在牽連關系,出于包庇牽就被申請人的錯誤思想出發,可能出現有錯不糾的現象。因此,規定行政復議決定原則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這體現了法律對保護復議申請人訴權的價值取向,也體現國家重視權力之間的制約機制,將行政權充分置于司法監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公正處理行政復議案件,也有利于監督被申請人依法行政職權。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與行政訴訟被告一般情況下是相同的,都是行政行為主體,但有的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只能提起行政復議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