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建議不起訴有用嗎_證據不足不起訴對公安有影響嗎?
特邀律師
意味著什么?
依我之見一一
1,這意味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己經偵查終結并認為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就必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而并非有的人認為公安機關就可以直接給犯罪定罪送進班房;
2,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的審查起訴就必須嚴格依法審查丶認真把關,構成犯罪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就必須起訴,而不構成犯罪的就不能起訴,而不能牽就公安機關個別辦案人員的不負責任的起訴意見,并依法該作不起訴決定的,就依法必須作出不起訴決定;
3,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終結刑事訴訟的一種法定形式之一,一旦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該案件的程序就到此為止,具有法律放效力,根據“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未經檢察院起訴,法院就不得對該犯罪嫌疑人審判定罪量刑;
4,…還意味著N種意義…
當然,如果該案經檢察院審查以“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的是存疑不起訴決定,還意味著該案件己經退回公安機關兩次補查,合理排除仍未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不得己作出的“存疑不起訴決定”。如果今后偵丶檢機關找到關健證據合符起訴條件的,仍可以撤銷存疑不起訴決定而重新起訴。
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體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圣神使命,更是依法保障人權的有力舉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取保候審和不起訴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不過不起訴的案件當事人一般是被取保候審的。
首先,要知道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其他的還有刑事拘留、逮捕、監視居住等。相比來說,取保候審不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一般是對社會危險性不高的當事人采取的。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往往是用在罪輕的犯罪嫌疑人身上,一般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可能適用緩刑的犯罪嫌疑人會被取保候審。所以,如果一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都取保候審,說明他的罪行較輕,而且很有可能宣告緩刑。
第二,取保候審的案件當事人很有可能宣告緩刑,但不一定能夠不起訴。不起訴有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如果不構成犯罪,那肯定不起訴,不管是取保候審也好逮捕也好,都會不起訴。相對不起訴是證據不足的情形,那么也會不起訴,不管取保候審還是逮捕。酌定不起訴是犯罪情節輕微的情形,這時候一般當事人是被取保候審的,如果符合一定條件,是可能不起訴的。所以從這種情形上說,取保候審的更有可能不起訴,因為如果被逮捕,反映了罪行較重可能判實刑,更不要說不起訴了。
第三,實踐中不起訴的案例還是很少的,很多罪行不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最后往往都是宣告緩刑。犯罪后不起訴也是要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諒解、積極賠償等,可能會不起訴。
總之,犯罪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訴的可能性很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有不起訴的可能,但也較少。
證據不足不起訴對公安有影響,不起訴決定意味著公訴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也可以說是無罪,當事人有權申請公安機關國家賠償,公安相關人員會被追究相應責任。
檢察院不起訴和公安機關撤案的效果是一樣的,只是在不同的階段適用的情形而已,如果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了,是不能要求公安機關從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的,如有,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