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強拆打不贏_為什么一些違建的樓很難拆?
特邀律師
拆除這些違建,不但要搞清楚違建是誰蓋的、什么時候蓋的、違建面積、使用情況如何、業主態度,要認定那些是違建,那些不是違建等情況。隨著法規的逐步健全,拆除首先要符合法律要求,不能隨便拆。所以做這些工作就比較繁瑣了,走法律程序不是不可以,但是,目前歷史遺留違建情況比較多,如果每個都走法律程序強拆的話,那對于法院處理的案件數量就太龐大了。
遇到強拆,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梢哉敺佬l嗎?我就和各位看官,說一件發生在我們身邊的事。我們揚州杭集鎮,有一戶住戶名叫韋剛。這一天來了幾十個人,砸壞門窗砸監控。韋剛阻攔拍照取證,強拆人員搶過手機上來就打。韋剛爭脫,跑上自己的小汽車。強拆人員用磚頭棍棒敲打汽車,韋剛發動汽車,沖向強拆人員。最后造成了命案,韋剛事件算不算正當防衛?求解!
一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拆遷,那么就不存在出現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還有強拆的現像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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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來,我國的強拆問題并沒有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的頒布實施而得到有效遏制。強拆、黑拆、偷拆、血拆、“以拆違促拆遷”各種拆遷手段屢見不鮮,雖然《征收條例》明確規定征收只能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以類型列舉的方式加兜底條款限定公共利益,但對于如何認定公共利益問題沒有作出任何規定,導致為地方政府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間。
既然有余地,我們就能看到:許多地方政府以“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為由,任意按照“舊城區改建”的名義作出征收決定;地方上進行的商業性拆遷,也一臉無辜,聲稱是為了群眾的利益、為了地方經濟發展而進行,此等公共利益偽裝頻頻出現在各地實踐中。
(一)誰有權強拆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這就是所謂的“行政強拆”,就是行政機關有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力。但是這個權力終于在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終結,并在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確認行政強拆結束,司法強拆才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強拆方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也是這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最大的亮點所在。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由此終結了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并行的歷史。
(二)何種情況會引起司法強拆
作為被拆遷企業可能引起法院強制拆遷或者騰退的風險主要有這樣幾種情況:
第一,拆遷方按照拆遷條例的規定申請裁決,裁決經復議訴訟后,維持了原裁決。
第二,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出租方起訴被拆遷企業要求終止合同,騰退房屋。
第三,由于被拆遷企業所建設房屋沒有經過相關職能行政機關的批準。拆遷期間被認定為違章建筑,要求限期騰退拆除的。
第四,對于已經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的被拆遷企業,拆遷方往往會關注你企業的性質或營業范圍以及是否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等情況,要求撤銷上述法律權利證書,完成強制要求騰退土地的意圖。
在實踐中拆遷方或者土地房屋的權利人無非就是這樣幾種方法,來完成利用司法途徑強制被拆遷企業離開的方法。針對拆遷方用的方法不同,我們所采取的措施也應該有所區別,做到有的放矢。
(三)對于強拆通知,我們能做什么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p>
那么,對于強制拆除的執法通知,我們能做什么呢?
首先,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具體的行政行為我們有復議和訴訟的權利,面對強制拆除的執法通知,我們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去質疑違章建筑認定、違章建筑拆除執法所存在的違法之處。復議和訴訟的程序走完,短則半年,長則一到兩年,在此復議和訴訟期間,根據上述《行政強制法》四十四條的規定,執法機關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在拆遷的過程中,拆除違章往往是心理戰,當你一旦拿起法律武器,通過法律途徑去質疑拆除違章的合法性的時候,拆除違章往往不了了之,因為拆遷方心里很清楚,因為拆遷而去拆違章這一目的本來就是非法的。
此外,《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在拆遷的過程中,對于大量的違法拆遷行為,我們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偷拆及應對
本團隊律師代理了某公司拆遷案,該公司在和拆遷方的談判進入白熱化階段時,遭到了偷拆。拆遷方在這個時候偷拆,一方面是因為想在談判中占據上風,讓我們的被拆遷企業產生恐懼;另一方面又想盡快結束談判。
在2013年伊始的一個清晨,整座城市還沒有睡醒,拆遷方已經開始行動了。拆遷方大量工人和車輛開進了廠區,隨行的還是大型的混凝土攪拌機。拆遷方破壞了部分設備的同時,用混凝土將生產、生活用水的水井死死的堵上了,其行為是何等的無恥和無畏!因為我方被拆遷公司留存有完整的視頻,在得知其行為后立刻報警,警方趕到后立案偵查。迫于我方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警察找對方提取了筆錄,對方只有承認事實,并在拆遷中積極約談我們,使我方的拆遷談判地位得到了提高。
在這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律師和企業反復講到取證和證據的保存的重要性,因為只有及時做好取證和證據的保存,我們才能在遇到偷拆時不至于慌了手腳,不至于在廠房、設備被毀損后不能證明我們被偷拆了,不能證明我們被偷拆后的損失;才能在向警方報警時,有讓警方不得不立案偵查的砝碼。
通過本案的辦案經驗,團隊律師提醒各公司在拆遷中做好證據留存的準備,像本案中的公司就用監控視頻完整的記錄下了拆遷方的“惡行”,為我們后來的立案和談判工作爭取了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