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蓋財務章有法律效力嗎_收據上面蓋財務章有沒有法律效力?
特邀律師
發票專用章是在稅務局備案的開具發票的專用印章,是與發票開具的行為緊密相關的,其用途即證明發票開立的事項是公司行為。 收款收據是作為企業非經營性收入的票據,單位的款項收取是財務部門的責任范圍,加蓋的印章說明財務部門代表企業收取了收據注明的該筆款項。按照收款收據的管理規范,加蓋的應為財務章,說明財務部門對此筆款項收入的確認。 鑒于公章具有公認的法律效力,加蓋公章的收款收據在實務上也一般將其視為合法的收據。 但是,在收款收據上加蓋的印章若為發票專用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為發票專用章僅僅是作為在稅務部門備案的專用印章,其使用范圍是嚴格限制的。也就是說,在印章管理人員的安排上,一般獨立于開票人、相關銷售人員即可,是無須專門的財務人員或公司的領導對發票專用章進行專項的管理的。 所以,除了發票之外的票據上加蓋的發票專用章,不能夠說明財務部門或公司領導對該筆款項的收取是知情的,也就不能由財務部門或公司領導對該筆款項承擔相應的責任,故是不能夠將其視為企業已收取了收據所標明款項。所以加蓋發票專用章的收款收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印章形狀是有法律規定的,一般公司公章不允許用方章,個人可以用。收據一般是由公司出具,嚴格來說不能蓋方章。如果不打官司沒有人追究這個事。
根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0號
第五章 財政票據的使用與保管
第二十七條 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其中并沒有對印章的種類進行詳細規定,但是一般來說,行政事業收費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對于發票專用章使用的制約,蓋財務章即可。
部分有效,如單位內部用于結算員工業務借支,余款退回時開具的收據有效,收據對外無效。收據上應該蓋的是財務專用章,公章用于文案以及公告、決議、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會計中心為各單位統一刻制了冠有單位名稱和"會計中心(序號)"字樣的財務專用章,并經單位領導授權后使用,單位原有的財務專用章限用于內部財務管理,但不得用于銀行結算。省財政廳為此還專門行文予以規范。會計中心對財務專用章的使用范圍嚴格限制,并采取與會計主管印章雙人分管、保險柜另行存放等項措施,以確保印鑒安全。單位開戶時的賬戶名稱為單位法定名稱,預留銀行印鑒為單位財務專用章、法人章和單位確定的財務負責人印章。其中財務專用章由會計中心核算部保存,單位的財務負責人印章由單位報賬員負責保存,于每次報賬時對支票審核無誤后才蓋章。銀行賬戶開設后,經單位審核同意并在開戶申請上加蓋單位行政公章方可使用。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需中心與單位分別執存的三個印鑒加蓋齊全方為有效,否則銀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