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高利貸受法律保護嗎_民間高利貸犯法嗎?
特邀律師
民間高利貸不是犯法的,民間高利貸的暴力催債是違法的。
我一直在研究高利貸的暴力催債的原因,現在終于研究明白了。
一、在這個問題上出現法律空白點,這是立法的問題。
1、我們都知道,法律最高是保護年息36%以下的高利貸的,也支持勝訴,超過部分,法律不支持。
2、假設一個高利貸,自愿借貸年息50%,到時候不還了,高利貸者怎么維權?打官司,最高可得36%,白白損失14%的利息。
3、這14%的損失,就是法律的空白,法律解決不了,那么,高利貸黑社會就因此產生,這就是產生的原因,如果及時還債,就不可能有黑社會,如果法律支持也不可能有黑社會,就是這個道理。
4、我不是支持高利貸黑社會,我是在探究他們黑社會產生的原因。
二、在執行法律的問題上,有些問題判決也是原因。
1、高利貸者起訴欠債不還的老賴,這是多好的法治精神,但是法院判決非常有問題,它沒按司法解釋的24%或36%判決,也沒按四倍利息判決,也沒按照合同約定的利息判決,它按的是銀行利率判的。這就非常荒唐了。
2、本來高利貸者走法律途徑這是要支持鼓勵的,這也是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最好的最理性的解決方法,不相信法律不會這么選擇,但法院錯誤判決,法院這么一判,堵死這條路了,以后再傻的高利貸者也不會走法律途徑了。
3、這個判決的理由更荒唐,沒有償還借款能力,這不是民間借貸糾紛的理由,這個判決的兩個后果是第一助長老賴精神,第二堵住高利貸的司法解決思路。
三、當務之急,我的建議是,國家盡早出臺司法解釋:將高利貸的最高利息限制在36%年息以內,并不得變相收取其他費用,以后法律就可以保護高利貸者的利益,也會在最大程度消滅高利貸黑社會。
四、但是我預判,借債不還的老賴,還會有很多的,自殺的也不會杜絕。我們很多人都憎恨老賴,比如那個教科書式的老賴,但很多人又支持這種借債不還的老賴,尤其是賭博,享樂,打賞的老賴,這是雙重標準嗎?他們的老賴性質是一樣的,事實上借錢不還的老賴更可惡。
法律規定借款利息分三個檔次。
一,未支付利息的,如果不超過月息二分則受法律保護。
二,已經支付過的利息,如果不超過月息三分也受法律保護。
三,月息超過三分的不受法律保護。
答:對于民間高利貸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有明確規定。《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而現在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在5.31%左右。若你的借款利率超出法律保護范圍,這并不意味著你的借款完全不受法律保護,對于你的借款本金及合理范圍內的利息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年化36%是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
根據我們這么多年的法律實踐,民間借貸法律支持的最高利率為年化36%,即民間所說的單利“三分息”,按照出借時長來計算利息,而且只計算單利,不計復利。利息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不允許計入本金,也就是說不允許所謂的“利滾利”。
其他情況可能推高費率(非利率),法律也會支持
1)違約金:如借款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而違約金主觀以及客觀方面并非欺詐性質,可支持。
2)借條上約定的除利率外的其他費用,如:擔保費、信息費、中介費等,均不計入利率,也可被支持。
3)民間借貸中被質押物折損或出現其他問題導致出借人因此受到損失所產生的罰款,也可被支持。
謝謝邀答。
放高利貸這種現象現實生活中有很多,身邊也有一些朋友從事類似行業。有些小貸公司有的也在放高利貸,這種行為其實都是一種民間借貸,只不過高利貸就是借貸利率高于銀行同期基準利率4倍以上了。
言歸正傳,放高利貸后本金收不回來,放貸者本人是否有責任?這個問題所問的責任,個人覺得應該分二種理解法。
第一個理解法很簡單,自己的錢放貸出去收不回來,肯定有自己判斷失誤、風險把控不好的責任,這種責任不是法律層面的責任,是指對自己負責的一種態度。
第二種理解法就是嚴肅正規的法律層面的責任了,高利貸本金收不回來,放貸者本人是沒有責任的,責任在于受貸者,受貸者有責任償還放貸者的本金及正常范圍之內的利息,當然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四倍利息的部分除外。
因為高利貸也是一種民間借貸,這屬于民事行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和保護。
《合同法》曾經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本金受到保護,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也受法律保護,而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現實生活中放高利貸的人都是有抵押物或者感覺把握才放貸的,真的發生本金收不回來的事情,放高利貸的人可以先找人協商調解提請仲裁等,最后也可以訴訟打官司。
這個問題的提出就是錯誤的,銀行放貸收取利息是合法的,個人放貸也是合法的,發生糾紛也是會受到法律保護的。
現在很多人心里有個錯誤認識,他們認為高利貸是非法的,我們首先要糾正這個錯誤思維。
什么是高利貸,簡單說,就是利息較高的民間借貸,我們都理解民間借貸,這是合法的,根據自愿的原則,民間借貸可以沒有利息,可以低利息也可以高利息,高利息通常就是我們說的高利貸。也就是說,在自愿基礎上的高利貸也是正常的民間借貸,也是合法的民間借貸。
怎么理解這個自愿?就是不管利息多高,只要我同意借,你愿意借,那都是你情我愿的,都是合法的,比如我們常見的2分利,3分利,甚至5分利,前提是雙方自愿,不能強迫。
這個世界之所以有法律,某種程度是有違反契約的人,比如借錢的時候,很自愿,但還錢的時候開始老賴,這樣的行為我們已經見到過很多案例了,這種情況下怎么辦?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年息24%的,法律是完全保護的,年息36%的,如果利息已經償還,那么法律是支持的,超過36%的部分,法律不支持,現在有的人還在拿同期利率的4倍說事,那個法律過時了。
我們綜合一起看,可以這么理解,年息36%以下的高利貸,法律會支持,年息36%以上的高利貸,如果是自愿,法律不干涉。如果先自愿后老賴,那么如果上法庭,還36%以下即可。如果不愿意上法庭呢?大家也都明白,暴力催債,高利貸黑社會出現的原因,當然這是違法的。這么一說,就簡單了。
我們一再說,借錢要還,如果覺得利息高,你可以選擇不借,但借了就要還,不要指望天上掉餡餅,說不用還了,還是不做夢比較好。
違法倒是不違法,至少目前為止是這樣,但有一點,如果你的錢是從銀行轉貸出來的話,有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這就違法了。
其實我覺得現在的民間借貸很多已經背離了初衷,最初的民間借貸應該是基于宗法血緣和其他各種社會關系所產生的零星短期借款周轉行為,但現在幾乎已經成了經營盈利性行為了。我記得幾年前曾經有個別省份以非法經營罪立案,查處了部分民間借貸行為,在司法界爭議非常大。而且民間借貸案件很容易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產生糾葛。
最近法院也關注了這個問題,部分地區設立了職業放貸人制度,對職業放貸人的案件是從嚴掌握的,相關借貸合同可以被認定無效。還有部分法院聯合稅務部門對民間借貸案件執行回來的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
當然如果你的錢是自有的話,放個一兩筆應該問題不大,但我關注金融和借貸行業多年,我要提醒你的是,現在借貸市場的行情非常不好,風險非常大,如果真的很想做,我建議你做抵押貸,選擇相對較優質的抵押物,把年利率控制在10%左右,拒絕暴利,拒絕貪念,這樣你的風險比較可控一點,能走的更長遠一些。
以上內容還是2018年回答的,不想無意間成為爆貼,進入2019年,情況發生一些變化:2019年7月23日,《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自2019年10月21日施行。我補充貼上來,大家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貸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現對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二、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二)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前款規定中的“接近”,一般應當掌握在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
四、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不得適用本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時應當與向不特定對象非法放貸的行為一并處理:
(一)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二)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發放貸款的;
(三)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多人和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五、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
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
六、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并罰。
糾集、指使、雇傭他人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要債務,尚不單獨構成犯罪,但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以上規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有組織地非法放貸,同時又有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應當分別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據以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起點標準,可以分別按照本意見第二條規定中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50%確定;同時具有本意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分別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40%確定。
八、本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對于本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155號)的規定辦理。
民間借貸約定利息是很常見的事情,但是并不是約定的所有利息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向私人借高利貸,約定的利息超過規定的,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是職業放貸人,約定的借款合同無效。
高利貸部分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民間借貸中,如果雙方約定的利息超過了年利率36%的,就屬于高利借貸。超過年利率36%的那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即使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要求其支付超過年利率36%的那部分利息,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借款人已經支付了高額利息的,可以請求出借人返還。高利貸利息=借款數額*利率*期限。舉個例子:月利5分的高利貸,借款金額20萬元,一個月的利息就有200000*5%*1=10000元。
職業放貸合同無效
正常的民間借貸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與以放貸為職業的出借人訂立借款合同無效。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提供借款服務,以賺取高額的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和經營目的,屬于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其訂立的借款合同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職業放貸行為擾亂了經濟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嚴重的話,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結語:向私人借高利貸,超過年利率36%的那部分利息可以不還,未超過的部分仍然需要償還,未超過年利率36%的那部分金額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出借人是職業借貸人的,約定的借款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是為了緩解日常生活、生產的急需,不管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都應該誠實守信,遵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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