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工傷怎么認定_如何正確理解工傷認定中“上下班和途中”?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基于“員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來提出的,通常在認定工傷中,上下班怎么定義、以及這個途中如何確定,是常見的問題,那我們就分別來說一下!為了便于理解,先說途中,再說上下班。
一、途中:這個就是員工的上下班路線的問題,判定通常更具必要性來確定。
1、員工的上下班路首先是有明確路名的的道路。
2、該路程必須是公司與員工住處之間的必經之路,如果因員工主觀原因繞道很遠的【修路等客觀原因除外】,也容易不被認定為工傷。比如說員工下班后繞去較遠的商場買東西,然后再回家,這就不屬于必經之路了。
二、上下班:通常公司的規章制度中都會有約定上下班時間點,或者根據員工以往常用的上下班時間來確定。那么問題來了,上班前、下班后究竟多長時間內才算有效的上下班時間呢?這個就要結合“途中”來定,一般根據員工走路或者通過交通工具所必須花費的時間來定。比如半小時走路的路程,員工已經超出1個小時了,那肯定不能算上下班有效時間了。
總之,大部分情況下,這種情況還是會被認定為工傷的,不管怎樣,我們在上下班途中還是要注意交通安全。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上班時間被打,能否定工傷,要視具體情節而定。
如維護工作生產秩序、集體公眾利益被打,可以認定工傷;
如果是個人恩怨、私人利益、打駕斗毆,則不能認定工傷,由司法機關視情節、后果,采用治安、刑事處理。
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的認定,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則。
一.在工作的時間內,在工作的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導致傷亡。
二.進行工作前的準備性、或工作結束后的收尾性活動導致傷亡。
三.上下班必經路途,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事故導致傷亡。
四.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治療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可視同工亡處理。
這條是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增加的很人性化的內容。
五★其他的情況,如在履行工作職責遭到暴力傷害、工出期間發生傷害事故、搶險救災維護公共利益受傷害、參加集體公益活動受傷害、職業病等。
工傷認定條件主要是這些,可以參照。
僅供參考。
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傷情穩定后,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鑒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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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花雪
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方可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