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把合同全拿了_發生工傷,領導把合同病例全部都扣了怎么辦?
特邀律師
當你和保險公司簽車險合同的時候,基本都是簽完字了事,但是合同是有效的,盡管是霸王條款,盡管里面有許多你還不知道的條款,一旦車子出險,就按合同條款執行,你不能提出任何異議,這就是合同的作用。你和公司簽合同,不管是在哪簽的都生效,如果是續簽,改動的可能性不大,但是這種做法有些不妥,過后你也得把自已的那份拿回來,仔細看看里面是否有對你不利的條款出現,以便盡早想出應對之策。總之,落筆需謹慎,三思而后行。
公司拿空白合同讓員工簽字,員工拒絕了,這一點做的很對,這是對自己的負責和保護,值得所有遭遇空白合同的員工學習。
所謂的空白合同,就是合同期限、工資多少、工資結構、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等所有最重要的內容都沒有填寫任何東西,都是空白呈現的。公司拿著這樣的合同讓員工簽字,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包括內容不合法以及合同簽訂的程序不合法。對于這樣的空白合同,員工一定不能簽字,因為一旦員工跟公司有什么爭議或糾紛,到時候公司在合同上做手腳的話,員工就百口莫辯了。
話說回來,如果員工投訴公司簽空白合同的行為,該由誰舉證呢?一般而言,法律遵從“誰維權,誰舉證”的原則。所以如果是員工投訴公司簽空白合同的事,理應由員工舉證。所以員工最好在知道公司簽合同的時候要求簽空白合同,就要想辦法留下證據,比如對合同文本拍照留存,錄下公司工作人員要求簽空白合同的談話,還可以找其他員工做證人證言,這都是員工能做的舉證內容。
不過公司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因為簽空白合同,公司必然不會把合同給員工的,兩份合同都會留在公司手上,美其名曰替員工保管合同或者公司規定合同由公司保存。因此,當員工投訴公司空白合同一事的時候,員工本身是拿不出合同的,合同都在公司手上,所以這個時候公司必須主動提供合同文本。尤其是員工告公司簽空白合同,公司為了證明自己是“清白的、合法的”,就必須拿出證據來說話,這就需要公司舉證。如果公司拿不出有力的證據,或者公司不愿意舉證,那么就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綜上,對于簽空白合同一事,如果員工發起了投訴,那么舉證責任應該由員工承擔,但由于空白合同掌握在公司手里,公司又是被投訴方,按照舉證原則中屬于公司掌握的證據應當由公司提供,以及公司抗辯的需要,公司也應該承擔舉證責任,這種事不應完全由員工承擔。
最后,說一下規范、合法的簽合同流程:
- 公司首先跟員工就合同內容進行全面翔實的協商并且達成一致意見。
- 然后由公司負責簽訂合同的工作人員填寫空白處的約定內容。
- 再然后公司對合同進行蓋章。
- 接著員工確定合同內容并簽字或蓋章。
- 最后公司發放一份雙方簽字或蓋章的完整合同給員工。
總之,員工必須記住,空白合同絕對不能簽,如果實在沒有選擇的余地,也要在簽這樣的合同之前做好證據留存工作,防范日后可能出現的不利局面。
關于這個問題,得分以下幾種情況來處理。才能證明原來的勞動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才能決定員工應該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公司被收購后,繼續以原公司的法人主體存在
原來的公司雖然被收購了,換了老板和法人代表,但是公司的名稱,地址,性質,工作時間,待遇害沒有變化,那么公司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公司為維持繼續生產和經營,肯定不會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員工要想辭職,也只有個人提前一個月填寫辭職書,即可達到離職處理。
公司被收購后,公司改名并更改性質,勞動合同發生了變更
如果原來的公司被收購后注銷或是發生了工商登記主體變更,那么員工需要與新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才屬于新的有效勞動合同,主要員工的待遇和職位發生了變化情況下,員工可以繼續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有權終止與原公司的勞動合同。至于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需要給員工經濟賠償,這得依情況而定,如果降低員工原有的待遇,還是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離職的。
綜上所述,公司被收購后,原公司不愿意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在沒有降低員工待遇和改變工作環境的情況。要么個人申請離職,不續簽勞動合同。在公司違規的情況下,可以索要一定的經濟賠償,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公司合法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否還會給員工補償,這種情況得分以下幾種情況來看。
員工違法或違反公司制度,公司合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以下行為者,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發生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或是支付一個月工資做為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再續簽,但需要以員工工齡為基礎,對員工支付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可通知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但同時約定,依據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用人單位終止與勞動者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標準依照第四十七條執行,即我們通常所說的N+1(N是工作年限)。
以上三種情況,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具體到有沒有經濟補償,是不一樣的,各位要了解清楚,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你有證據你在那個單位上個班,可以去勞動局,勞動局可以責令那個單位把工資給你。你手沒有合同不怕,如果沒有合同,按勞動法: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只要勞動局出面,單位自己就會把合同拿出來,不然單位將支付雙倍工資給你。況且他們扣押合同,已經違法。所以只要能證明你在那上了班,就不用擔心。用什么證明,比如:出入證,以前支付過你工資的記錄。工資條。工作服。等等。實在沒有證明你在那工作得證據。你去公司要錢,然后報警,警察出警后,會對你們進行調解。警察雖然不能幫你拿到錢,但他們的出警記錄,可以證明你在哪上個班,單位是欠你錢。
記住用法律途徑,理性要工資。不要有過激行為。
可以去醫院拿著身份證就可以打印出來的。可以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你好,職場上有一個必然的規律,就是簽空白合同的公司一定不會給普通員工買社保。公司這么做的目的有兩個,一是增加員工的維權難度,二是不想給員工繳納社保已達到節省成本的目的。但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公司的任何不規范做法都是徒勞的,員工都是可以通過勞動維權來保障自己利益的。
在我看來,公司讓員工簽兩份空白合同,然后全部收走,這種行為是很常見的,很多公司都這樣做,最主要的集中在小微企業里面。雖然公司跟員工簽空白合同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但由于公司的強勢以及勞動部門缺乏監督管理,導致空白合同的做法依然大行其道。即便如此,絕大多數簽空白合同的公司都能夠按照約定支付員工的工資,并不存在少支付或者不支付工資的情況。可以說,只要員工和公司之間不產生任何勞動糾紛的話,有沒有勞動合同都不重要,這也是絕大多數員工對公司簽空白合同選擇默認的主要原因。
可能有的員工會擔心公司跟他簽空白合同會在里面做手腳,到時候會對其不利,我想說員工也多慮了。因為公司簽空白合同的目的并非是為了故意針對員工,主要的目的是想省錢而已。再者,勞動合同是有法定的架構的,是有法定的約束條款的,這些內容容不得公司隨意修改,所以即便公司跟員工簽的是空白合同,公司也沒有太多的改動余地。還有一點,空白合同里面最重要的就是工資約定,這個員工也不用擔心,即便公司在空白合同里面約定的工資很少,但是員工可以通過實際發放的工資數額來證明并非合同上約定的工資。因此,員工不用擔心公司會在空白合同上面做手腳。
但就算如此,面對公司簽空白合同,不給買社保,員工該怎么應對呢?我提供兩種實際的處理方法。
- 員工盡早離職。因為很明顯,無論是公司簽空白合同還是不給員工買社保,都由公司說了算,員工就算去找公司理論也沒有結果的,在這種情況下,員工選擇離職是一個最佳的止損方法。一般來說簽合同都是在入職的初期,當員工知道公司簽空白合同、不買社保的時候,就可以選擇離開,這樣基本沒什么損失。
- 員工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補繳社保,并且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如果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然后員工可以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補繳社保費。
對于無助的員工來說,公司想怎么樣就怎么樣,明明知道公司簽空白合同、不買社保都是違法的,但員工不敢去爭取或投訴,因為一旦這么做了,工作立馬不保。所以久而久之,公司不簽合同、不買社保的行為就習以為常。這種情況下想要改變局面,只有靠勞動部門加強監督管理了。可惜的是,勞動部門從來都是“不投訴就不追究”,結果吃虧的只有員工。
總之,我不得不勸員工:如果你現在很缺錢,想要得到一份工作,又沒辦法找到更好的工作,那么你只能忽略簽空白合同的行為和不交社保的事。如果你能找到更好的工作,那么就立馬辭職。
想走個過場,打法律的擦邊球,應付相關檢查。
或者是怕員工有勞動合同,哪一天離開了,拿勞動合同勞動仲裁吧。
可是沒有關系。勞動關系自用工時建立,與簽不簽勞動合同沒有關系。只要你有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明,比如考勤記錄或者是每個月發工資的證明。如果公司違反勞動合同,例如拖欠工資,你去勞動仲裁的話一樣能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