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哪年入刑_涉嫌尋釁滋事罪初犯要判多少年?
特邀律師
一、尋釁滋事罪,最輕的刑罰是3個月的管制,而不是6個月的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1、管制,人不予關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被判處管制的,外出等需要報告,每月要匯報思想等。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2、拘役,人在拘役所,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強制進行勞動改造。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1年。 3、正常情況下,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要由法院依據《刑法》第293條的規定,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判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該罪的量刑標準有:
1、犯尋釁滋事罪的一般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管制、拘役或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聚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嚴重的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并處一定的罰金。
如果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地賠償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情節較為輕微的,可以予以免除刑事處罰或不起訴。行為人雖然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但是沒有達到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的程度或者是尚未造成公共場合秩序嚴重混亂的,則不能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依我之見:尋釁滋事犯罪雖然已過三年,仍然在刑事追訴期內,因為尋釁滋事罪是刑事公訴案件只能由公安檢察機關在其追訴期內依法偵查審查并提起公訴,如果由當事人刑事自訴法院不會受理。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的,超過五年,依法也就不再追訴。而尋釁滋事罪,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定罪處罰。
二,那么,本案例中提問者敘述‘’尋釁滋事經過三年‘’是否己超過法定追訴期嗎?很顯然沒有超過一一無論是‘’一般情節‘’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經過五年就不再追訴,還是‘’情節嚴重‘’的尋釁滋事罪經過十年,以及因尋釁滋事致人死亡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而本案例僅僅經過三年正處在法定追訴期內。
三,至于提問者問‘’法院會還受理嗎‘’?
依我之見一一如果公民個人以‘’刑事自訴案件‘’的形式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起訴的話,人民法院不會受理,為什么沒有超過刑事追訴期的尋釁滋事罪法院不受理呢?因為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尋釁滋事案由公安機關偵查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刑事公訴案件‘’,所以,如果公民以刑事自訴案件的形式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說當事人應當直接向案發地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依法必須受理并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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