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82條_勞動法第82條解讀?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第2個月開始,應該給雙倍工資。比如約定每月1000元的,那么該單位應該每月支付勞動者2000元工資。 第2款的意思說,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單位不簽,那么也是按月支付2倍的工資作為對用人單位的懲罰。
【職同心合】為您答疑解惑:值得注意的是,題主問的是《勞動法》第82條,而非《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很多人可能會將《勞動法》與《勞動而合同法》混淆,兩者是具有不同的法律條文的。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勞動法》第82條的具體規定: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其次,《勞動法》第82條需要搞清楚的幾點:
1.“仲裁要求方”具體指哪一方?
在勞動關系中,一般有兩方,一方是雇傭者,即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被雇傭者,即勞動者。
“仲裁要求方”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就看是誰提出了勞動爭議,即誰提出爭議,誰就是“仲裁要求方”
2.“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具體是從什么時間算起?
一般情況下,很多人搞不清楚“勞動爭議發生的日期”,其實,復雜問題簡單化,你就從你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之日起算。不要想那么多。
3.仲裁裁決收到仲裁申請的“具體日期”怎么界定?
一般我們最好采用郵寄的形式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請,這樣做的好處是,郵件都有送達日期,可以很好的界定仲裁申請的送達之日。
最后,一旦當事人雙方對仲裁無異議,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怎么辦?
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注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選擇“首次執行”。
勝訴沒問題,這樣的案件,我處理很多了!除雙倍工資外,還可以申請賠償金、產假工資、生育費用等!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面向全國提供遠程代理服務。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后可以立即走人,并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工商注冊信息,然后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理解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該法的施行給勞動者的維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但仍有許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該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當發生勞動爭議糾紛時,勞動者往往會根據該條規定主張權利。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認識和理解上的偏差,導致在適用該條文時出現一些分歧和爭議,筆者結合司法實踐對該條文的理解與適用進行分析,為用人單位處理類似勞動爭議糾紛提供參考。
一、關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據此規定,國家機關在編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被辭退或開除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另外,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進行的非全日制用工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之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勞動合同。”據此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的行為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二、關于二倍工資的支付期間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雖然該條沒有明確規定二倍工資計算的起止時間,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對此作了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據此規定,有學者認為二倍工資計算的起止時間已經很明確,二倍工資計算的起止時間是從用工之日起滿一月的次日至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合同為止,其計算期間沒有上限。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二倍工資的計算起止時間是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長不超過11個月,而不是從用工之日起滿一月的次日至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合同為止。
部分學者對二倍工資起止時間的計算是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孤立理解造成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據此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視為其已經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超過一年的時間應按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享受有關待遇,用人單位無需再向其支付二倍工資。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且在滿一年之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二倍工資的計算期間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長不超過11個月。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僅要向勞動者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還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即可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的解析:第一款的詳細解釋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得到了圓滿補充說明。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第二款實際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一)到(三)約定的情況,也就是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卻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需要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舉例:若你2017年1月1日進公司,公司如果不和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2月1日開始到12月31日止的11個月內,公司應該支付雙倍工資。自2015年1月1日起視為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目前基本認為自此之后就無需再付雙倍工資了,但還是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它情況下,法律規定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訂立的,應支付雙倍工資。擴展資料:勞動者依法維權的一般方法首先、應積極及時的學習和了解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法維權。第二、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擺事實,講道理。第三、通過正規的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處理。第四、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在這些維權方法中需要依靠組織如工會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的幫助,所以勞動者還應該了解法律援助的資格審核知識。在維權實踐中,勞動者常常會遇到一些難點。在維權實踐中,勞動者常常會遇到一些難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 勞動仲裁申請時效。在實踐中許多勞動者由于各種原因超過勞動仲裁時效。因此,勞動者在遇到勞動爭議時,要特別注意不要錯過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切忌輕易地放棄申請勞動仲裁的權利。2、 在勞動仲裁程序中也有調解程序,要抓住調解機會。3、 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材料,如工資條、工作證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之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4、 由于訴權只可行使一次,在提出仲裁請求時一定要準確無誤。
可以理解為,只要符合該法第十四條的情況而未簽訂無固定期合同之日起,勞動者就可依據八十二條第二款向勞動仲裁機關主張權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