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制度性質_終身監禁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這與國家的文化有關。
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
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
但都是法律語言。
“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是不同的概念,被判處“無期徒刑”不等于就要坐牢一輩子。
一、什么是無期徒刑、終身監禁?
△無期徒刑是徒刑的一種,以判決的形式終身剝奪犯罪人的自由。
△終身監禁,是指因貪污、受賄犯罪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
二、哪些人會被判無期徒刑、終身監禁?
△無期徒刑主要適用于那些不必判處死刑,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
△終身監禁: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國家工作人員。
三、會坐牢一輩子嗎?
△無期徒刑可通過減刑被釋放,也可能因沒有悔罪表現坐牢一輩子。
△終生監禁,需要一輩子坐牢,不可能通過減刑、假釋釋放。
四、無期徒刑如何減刑
1、減刑的前提:
(1)執行二年后
(2)確有悔改表現或確有立功表現
2、減刑的期限:
(1)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22年有期徒刑;
(2)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
(4)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無期徒刑的最低服刑期限?
1、執行兩年內不得減刑
2、減刑以后不能少于13年。
因此,無期徒刑最低的服刑期限是十五年。最高的服刑期限是終身。這里最低服刑期間不等于羈押期限,在服刑前被采取拘留、留置、逮捕等強制措施的時間沒有計算在內。
作者:洪強 律師
終身監禁,在中國司法實務中是一個新的課題,有必要予以了解一下。終身監禁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監禁刑之一種,即把犯罪人監禁終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罰。終身監禁有三種,即:(1)絕對終身監禁,法官對此沒有選擇權;(2)裁量終身監禁,法官可以自由裁量;(3)無假釋終身監禁,但允許減刑或赦免。
而且終生禁止制度的案例在我國實行的時間還不是很長,所以很多的人就把它和無期當成一回事了。這種刑罰主要是針對貪污受賄,罪行極其惡劣,嚴重危害社會正常秩序者判了死刑,二年緩期滿后根據規定進行終身監禁的一種制度,永遠不得減刑,終生限制其自由,把罪犯者關到在監獄去世為止。終生監禁不可以減刑,必須終身都在監獄里。
章瑩穎遇害性質很惡劣,雖然我們都希望這個殺人犯被判處死刑,但美國的陪審團制度讓這個殺人犯終身監禁。
木叔注意到一些人認為,沒有判他死刑是美國司法制度的問題,甚至是種族不平的問題。
其實不僅是對章瑩穎案的兇手,很多案例美國的陪審團制度都沒有判死刑。所以這件事和是不是有色人種沒什么關系,本質上還是陪審團制度。
而且此案的陪審團的絕大多數是支持死刑的。
引入這個制度,美國已經有上百年歷史了,也并不是說為了完全減少死刑,也有為了讓案件能夠有更多的平衡的聲音。
我們很多人不認可這個制度判罰,這很正常,因為所處的位置不同。
面對如此殘忍的案件就自然想象不到還有不判死刑的可能。因此才會對判決表示極大憤慨。
但美國也好,西方其他國家也好,他們目前的司法取向就是盡量少判死刑。
在這個問題上其實美國還走在了歐洲后面。不少歐洲國家干脆已經廢除死刑了。也就是說任何犯罪都沒死刑。
法國、德國、荷蘭、盧森堡等都是如此。甚至委內瑞拉也是廢除死刑的國家。
而美國一些州有廢除死刑,但是聯邦政府層面還在保留死刑,這也是章瑩穎案兇手在聯邦法院審理,12名陪審團中10名要堆他判處死刑的原因。
之所以廢除死刑,其實和人權制度發展有關,也和宗教歷史文化有關。也就是某種程度上認為生存權來自上天,不能被任何人輕易剝奪。這也是為什么最近很多國家圍繞墮胎是否合法爭吵不休一樣。
本質上也和這種文化歷史宗教有很大關系。
所以,西方法律制度發展到今天,已經不純粹從法律角度看問題了,對死刑的判罰也一樣。
對經濟犯罪,基本上不再適用死刑,這幾乎是全球的共識。但是對嚴重的刑事案件,各國態度就不同了。
但是對刑事案件也要區分,有些國家不設置死刑,但對涉及到國家安全的就設置死刑。
比如以色列。70年來只判了一個死刑,就是針對前納粹頭目艾希曼。
以色列的法律對死刑的規定只有在反人類罪、反猶太罪、種族滅絕罪、叛國罪等才有。經濟和刑事案件都沒了。
這也可能是西方整體的趨勢。
對于這個問題,不同國家的人有不同的體驗。筆者認為,由于國與國之間法律體系不同,最后案件的判決也大相徑庭。
在我國,刑事案件判決一般分為死刑、死緩、無期、有期、拘役、管制等。其中死刑和死緩最接近提問者說的那種情況。但通常的情況是,除了死刑,一般的犯人都不可能真正“終身監禁”的;都有活著出來的那一天,或長或短。據我所知,被判“死緩”的犯人如果判決后兩年內沒有再犯重大刑事案件,一般兩年后都會改為無期;而現在的監獄都有所謂的獎勵積分減刑制度,所以,不管是一開始判的無期還是經死緩減為的無期,最后都是有可能變為有期的。據說,國內被判死緩的人經減刑后,最后的刑期不得低于14年,最高不會超過20年。也就是說,無論死緩也好,無期也罷,最后的結果最多是坐20年牢,死緩最低坐14年,無期更低,但具體低至多少就不得而知了,聽說還有保外就醫的。那就等于沒坐牢了。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罪大惡極的犯人想方設法也要爭取到死緩,為的就是最終有出來的那么一天。是人都知道,活著就是一種幸福,做個自由的人更是一種幸福。
而國外就不同了,特別是那些西方國家,很多是廢除了死刑的,代之以終身監禁。他們的終身監禁,跟我們的終身監禁是完全不同的。那是名副其實的終身坐牢,沒有假釋一說,也沒有減刑一說。一輩子就在牢里,終其一身。這就很可怕了,你想想,一個人一輩子在一間小小的黑暗的房子里過一輩子是什么滋味?這不是生不如死是什么?所以,雖說西方很多國家沒有死刑,但它們的終身監禁比死還可怕,這也是西方很多惡性案件嫌疑犯寧愿自殺也不愿被抓的原因。因為一旦被逮著,是要“牢底坐穿的”。
如此看來,死刑和終身監禁哪個懲罰更加痛苦就很明顯了。在國內肯定是死刑更嚴更加痛苦;而在國外,尤其是一些西方國家,毫無疑問是終身監禁更加痛苦。
謊言三遍就成真理……。這事還扭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