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判決是法律事實_法院的判決書是公平正義的象征嗎?
特邀律師
已生效的判決書有新證舉是否可以推翻。新證舉如果是真真實實的就可以推翻已生效的判決書。說是這樣說,做起來也難,牽連的事也多,不是大錯案,不是太冤枉的案,判決有點小誤,也不必去翻案,翻案的路上既花錢又花功夫,找這個那人實在好難。當然,如果嚴是嚴重錯案再難再多錢都應去翻,人活一口氣,佛活一爐香,冷飯好吃,冷氣難受,一場官司,一世仇,多結情來少結冤,法律也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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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給大家講個真實的故事吧。
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蘇北某縣一個村莊發生了一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親兄弟倆為了點什么事發生了沖突,老大拎起殺豬刀就捅了老二幾刀。老二當場死亡。
后來,案件移送到市里。當時的刑事政策,這類案件基本上考慮適用死刑。市中院的承辦人考慮到這是發生在兄弟倆之間的案件,也可以適用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也有為他家保住一條性命的意思在里面。法院承辦人的看法也是有道理的。
大概老大平時為人霸道、對老人忤逆,而老二對老人非常溫順、孝敬。老二死了以后,兩個老人痛不欲生。
那段時間,兩個老人跑到市里,向市檢察院和市中級法院要求一定要判處老大死刑。
在政法大院上班的人,每天都能看到那個老太太。她懷抱二兒子的遺像,也不哭也不鬧,就坐在法院門口的臺階上,大有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架勢。
那個場景,真是震撼人心。幾十年以后,我還記得清清楚楚。
老太太頭發花白,穿著寒磣,面容憔悴,兩手抱著二兒子的大幅黑白照片,眼中透著無助而又堅韌充滿希望的神情,讓我們這些辦案人員都無法正視。大家進岀大門都趕緊避開她。
你想,要有多大的仇恨,才能讓一個母親下了決心,百折不撓的堅決要求司法機關判自己親生的大兒子死刑呢?
后來,市中級法院審委會還是決定判處被告人死刑。那個老太太從此也就不再來了。
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必須要依據事實和法律,但是在處理的幅度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也不能不考慮民情民意。
比如上面所說的案例,如果不判被告人死刑,老兩口一定還要去省城上訪,而且弄不好還會出了新的人命案。老太太說不定都會一頭撞死在法院門口。這肯定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后果。
這也就是大家所常講的,法院的判決既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法律效果應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不是證據。
法院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事實,不需要證據證明。如果這些事實中的某一事實在其它案件中有法律意義,另案審判人員可以直接作為適用法律的根據(為避免審判人員直接采用,當事人可以提出相反的證據推翻該事實)。
謝邀
如果司法鑒定就是唯一標準,那存在的公平公正和人性就看不見了,要根據事件具體判決
謝謝邀請!
你的問題表達不清楚,到底是二審認定一審事實不清,但是維持了原判結果,還是二審認定事實不清,但是進行了修正改判。
但是不管是上面的任何情況,二審法院都在違規操作,因為認定事實不清,應該發回重審,待補充事實證據后,重新審理判決。
只有在二審認定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進行修正后,根據修正后的事實認定,進行改判裁決。
事實不清和事實認定錯誤是2碼事。
由于不知道你問題的具體情況,可以在下方留言表述后,再針對解答。
法院的判決書并非代表公平正義,法律是公平的執行者曲解法律所做出的判決就不會公平,主要取決于法官,遇無良法官知法懂法枉法曲解法律所做出的判決,您說能公平嗎?公正執法,陽光執法,司法公正,社會才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