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可以判緩刑嗎_緩刑是不是有期徒刑?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您問得不明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刑是就是刑罰的暫緩執行,緩刑考驗期滿如果沒有違反相關規定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是刑罰的執行方式,是監外執行實行社區矯正。您問的是否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要看判決書書內容具體判的是什么刑罰。犯輕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都有可能適用緩刑,判處拘役的適用緩刑的更多,但是拘役不屬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屬于有期徒刑但是也不一定就不會被開除公職,如果是行政機關,只要判處刑罰就會開除公職。事業單位看單位的性質和制度,如果不是特別嚴格,也有可能保住公職吧,根據單位的具體規定和實踐操作而定。
很重要,從法律上講,檢察院的量刑意見是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一個重要參考,同時,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具有抗訴權的,從這一點上看,人民法院也會對人民檢察院的量刑意見給予足夠的重視。
還有就是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他們是常年打交道的,在工作上,他們是會相互配合和尊重的。
從我的辦案經驗來看,檢察院建議適用緩刑的,基本上人民法院都會適用緩刑。
緩刑是我們經常聽說的一種刑事處罰,緩刑并不會單獨判處,一般是附帶在有期徒刑里面的,那么到底緩刑算不算有期徒刑呢?
緩刑不屬于有期徒刑。
1、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五十三條 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被處其他刑罰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給予降聘(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前雖然是征求意見稿,但也是經過很多高層次法律專家論證后作出的,該條款中明確了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與緩刑是有區別的。
2、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國人廳發[2005]158號)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該條款也明確將有期徒刑緩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進行了分別的表述。
3、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條款中,均沒有明確指出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的處罰條文及意見。
4、 根據三個最高人民法院對緩刑的答復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判處有期徒刑緩刑仍留在原單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緩刑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電話答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兩年宣告緩刑兩年與判處徒刑一年立即執行誰重誰輕的問題的批復》均明確指出了緩刑和有期徒刑的區別:(1)在緩刑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批復中明確指出 “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而是對被判刑人的一種考驗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緩刑期限內,未再犯罪,緩刑期滿,原判的徒刑就不再執行?!?2)關于緩刑考驗期滿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電話答復中又指出“根據刑法規定,緩刑是在一定考驗期限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實際上并沒有執行過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罰;…可不作累犯對待?!?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兩年宣告緩刑兩年與判處徒刑一年立即執行誰重誰輕的問題的批復指出緩刑和有期徒刑是屬于兩種不同性質的問題,再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和緩刑的司法解釋,如果對被判緩刑人員要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進行處理,也應該在被判緩刑人員考驗期滿后(即緩刑期滿)再根據原判的徒刑是否有執行而決定怎樣的處理。對于考驗期還沒滿的緩刑人員因還不知道是否要執行原判刑罰,也就不能確定會不會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處罰,簽此,對于被判緩刑還在考驗期中的人員應該根據對被判緩刑人員有明確規定的條列、規定或合同來進行處理。
另外,借鑒于法〔2010〕14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鑒于法律上對當事人的處罰應該從輕從舊的原則,該行為發生在2010年,如果當時的處罰不應該開除,就應該按當時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根據三個最高人民法院對緩刑的答復內容從中也說明了:緩刑并不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緩刑期滿人員實際上就是附條件的免予刑事處罰,實際上并沒有受到任何刑事處罰,除非判決時有附加刑。充分說明了緩刑只是一種制度,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緩刑不屬于受刑事處罰。也說明了緩刑不屬于有期徒刑以上。
5.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刑種中并沒有緩刑,沒有把緩刑規定為一個刑種,刑事處罰的范圍內不包括緩刑。緩刑不是獨立的刑種,而是屬于刑罰的一種制度,是以刑罰的判處為前提、以刑罰的執行為背景的非刑罰措施。
6、有期徒刑的司法解釋:有期徒刑:刑罰的一種。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而緩刑并不具備上述特征。
綜合上面的各點,緩刑和有期徒刑有著本質的區別,緩刑應該不屬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綜上所述: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緩刑和有期徒刑有著本質的區別,緩刑應該不屬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它不是刑罰,只是一種制度。
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有期徒刑4個月,符合條件就可以判緩刑。 《刑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不廢話,就是有期徒刑的刑期是1年,考察期(緩刑期)是1年。
如果在在這期間沒有犯罪或者被發現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緩刑,是我國刑罰的一種制度。意思是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的一種方式。
只有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才能夠使用緩刑。如果是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一律不都不能適用緩刑。
拘役的
緩刑考驗期
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以我們通常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就是這個道理。
在緩刑期間內,如果被告人不犯新罪,原判決就不再執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不用坐牢了。如果又犯新罪,過失犯罪的除外。應撤銷緩刑,兩種罪實行數罪并罰,合并執行。
以上是我個人的敘述,具體內容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