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搶劫當著_入室搶劫一旦被判定,會被判多久?
特邀律師
小偷來我家偷東西,滑倒摔死了,還需要我來賠償損失?這是什么邏輯?如果按照你說的,那是不是我應該把家里的地板全部摳出來,換上防滑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保護小偷或者強盜!
首先這是個假設,也只能是個假設,小偷入室行竊,這本來就是犯罪,如果還要對犯罪分子進行人身保護的話?那么這簡直就是在對法律的褻瀆。法律的目的是保護群眾財產和人身安全,懲罰犯罪分子的,如果要對犯罪分子再進行賠償的話,豈不是本末倒置?讓人情何以堪?
另外,按照你這個思路,從到一角度來講,我是不是還應該準備個標識掛在門口,上邊寫到:“地面濕滑,請小心盜竊,以防摔倒”呢。這是一個完全行不通的邏輯。
首先,小偷行竊,這屬于犯罪行為,對于這種行為要嚴厲打擊。如果在行竊中一旦被發現,不但要進行報警和抓捕,更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就是說,在與歹徒搏斗的過程中,寧可讓對方受傷,也不能讓自己受傷,這是正確的做法,而這種做法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應該說,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就是處于此而考慮的。
其次,如果真的有這種現象發生:小偷在行竊的過程中自己摔傷,或者是已經失去了反抗的能力,那么這個時候,作為當事人該怎么辦呢?該出手相救嗎?個人認為,出于人道主義考慮,我們應該伸出援助之手的,畢竟小偷也是人,畢竟他已經失去了抵抗能力,成為了弱者。就像戰爭中,對俘虜和傷員要優待一樣,應該給予積極的救助。
總之,對于小偷、對于犯罪份子,要嚴厲的打擊和處理,但是,當他們也需要幫助的時候,盡管是發生在犯罪的過程中,世人還是應該給予幫助和救援的,畢竟他已經失去了犯罪的能力,畢竟他也是人,畢竟他需要幫助!
受害人不能反駁了,只能有得歹徒說了。
你問元芳去!
感謝邀請。
入室搶劫21萬,用搶劫來的錢買彩票,這是怎樣的心態?
入室搶劫,多么膽大妄為,又用搶劫來的錢買彩票,這十足一個賭徒的心態。搶劫成功,就干一票,彩票中獎,又撈一票,完完全全一個賭徒的行為。搶劫的錢都能中獎,那世間還有公理可在嗎?還有天理可尋嗎?
買彩票有的時候是有規律的,有的時候要講運氣,有的時候要看手氣。有人說做了壞事的人,要重新做人就得金盆洗手,目的就是,要洗掉手上的晦氣,所以用搶來的錢買彩票怎么能中獎?退一萬步講,你搶來的錢買彩票真的就中獎了,這會兒真的菩薩就睡著了,老天爺就閉眼了,你中了大獎了!中了1000萬了!又如何?你得到的只是錢財,而毀滅的是你的人生!熟重熟輕?自己權衡,你中了大獎又有何用?
條條大路通羅馬,獲取金錢的途徑有很多,但是要靠自己的努力,要靠自己的勤奮,不要靠搞外門邪道,要相信人間正道是是滄桑。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世間任何成功都沒有捷徑可走,只有一步一個腳印,付出才能獲得回報,幸福不是搶回來的,不是賭出來的,幸福是奮斗出來的!
現在已經到了抓捕的最后階段了,曾春亮是秋后的螞蚱蹦跶不了兩天了,兔子尾巴能長的了嗎?
所有的路都堵死了,無論是國道、省道、鄉間小道,還是水塘、小河、溪水、湖泊,都有武警部隊、警察、民兵的把守!更有很多身懷大義的村民參與到巡查和把守路口的行動中,這場“全民關門打狗”的行動,勝利在望,曾春亮終將為他惡狗傷人的惡行付出慘痛的代價!
到了現階段,抓捕曾春亮唯一的難度就是怕他狗急跳墻,采取無差別攻擊的報復行為!做好重點地區域人員的疏散是非常有必要的,那樣抓捕人員就可以放開手腳,直面窮兇極惡的罪犯!
另外抓捕人員絕不可單兵分散作戰,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絕不可麻痹大意,做無謂的犧牲!一定要把包圍圈逐步縮小,逼曾春亮就范才是上策!
曾春亮躲進深山老林里,食物緊缺、精神崩潰,已經到了窮途末路的地步!在此時,他已經逃無可逃、避無可避,手到擒來的日子就在這幾日!
惡人自有天收!作惡多端、與人民為敵的“大壞蛋”警察叔叔們一定會為我們抓起來的!大家拭目以待吧!
利用受害者對自己的信任,男子捆綁并實施搶劫。雖然涉案金額不大,但是性質惡劣,造成的社會影響很壞。
通過公安機關不懈努力,很快將其抓獲,等待他的,一定會是法律的嚴懲。
對于此類案件,受害人應該加強防范意識,不要輕易相信陌生人的請求,看房時最好有同伴陪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財物損失,也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害的威脅。
搶劫是暴力性質的犯罪,最低量刑就是三年,最重的可以判死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入室搶劫,如果是入戶的,屬于搶劫罪的加重情節之一,最低量刑就是十年。
至于什么是“入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之規定:
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所以說“入室”和“入戶”并不完全一致,需要區別對待。
依我之見:標準的正當防衛,致‘’入室搶劫‘’者死亡依法不負任何責任。
一,首先,該人是‘’入室搶劫‘’,什么叫入室搶劫呢?入室搶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采取砸門或其他暴力脅迫方式非法闖入他人住宅,對屋內人員實施暴力或以暴力脅迫當場劫取其財物的行為。‘’入室搶劫‘’之行為,既嚴重侵害公民的住宅安全,更進一步侵害了公民的人身生命健康權,以及公民合法財物權,是我國刑法嚴厲打擊的嚴重刑事犯罪行為,為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款特別規定:……入室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丶無期徒刑或死刑。
二,對于‘’入室搶劫‘’這種嚴重危害公民住宅丶人身丶財產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除刑事法律予以嚴勵懲罰外,為鼓勵公民勇敢地同這種暴力犯罪作斗爭,我國《刑法》第二十條在原有的賦于公民對一般犯罪行為的正當防衛權的基礎上,在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訂時又特別增加了一款: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丶強奸丶綁架等嚴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實施防衛,不屬防衛過當,致侵害人傷亡的不負責任。這就是俗稱的‘’無限防衛‘’,而本案例中所敘述侵害人‘’入室搶劫‘’之行為恰恰就符合‘’無限防衛‘’之法律規定。因此,室內人員在遭遇‘’入室搶劫‘’的暴力犯罪侵害時有權行使法律賦予的無限防衛權,致侵害人死亡的是不負任何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