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什么情況下不判_刑事案件到了法院6個月不判怎么辦?
特邀律師
首先,題目表述存在問題,定罪量刑是法院的職責和權利,所以案件已經定罪絕對是法院審判的結果。
你是不是想問,案件涉嫌的罪名已經確定,但是過了三個月,為什么還不到法院進行審判呢?
01
刑事案件從偵查,審查起訴,最后到法院之前最長可以羈押23個月
許多刑事案件是復雜的,疑難的;所以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案件的偵查期限,審查起訴期限,但是卻又在這些期限內規定了延長偵查期限,退回補充偵查期限,審查起訴期限,自行調查期限之類的。
如果把上述所有情形的刑事期限加在一起,一個犯罪嫌疑人最長有可能被羈押23個月后,才會最終移交到法院進行審判。
當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經過這么長的時間,只是說最長的情況,但是一般來說,三個月左右沒有移送法院審判是很正常的事情,并不用為此糾結,可以找個律師全程了解實際情況。
02
不經法院審判,任何人不會有罪
在法院的審判之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在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才是最準確的稱呼,說明這個人只是有犯罪的嫌疑,雖然偵查了,甚至檢察審查后認為他有罪,但是其還不是罪犯,只是嫌疑人,這種嫌疑還有可能被洗脫,這種嫌疑還處于不確定狀態。
所以,如果一個人真的有罪,那么他一定是經過法院的審判確定的結果,一定是經過法律的審判確定了的判決,這種情況下描述為罪犯才是合乎法理的。沒有經過法院的公開審判,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結語
非常理解家屬對親人被刑事訴訟后的焦急心情,在偵查階段后最好找一個懂法律的人幫助,與有關部門保持溝通和聯系,并就有的法律權益進行維護和主張。在刑事案件中,許多程序需要有資格的律師才能介入,近親屬代理也有權利參與部分階段,所以盡快找一個人反溝通的橋梁連接起來,才是對嫌疑人最大的愛護。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如是公訴案件,一般是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是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依照刑法規定免除處罰的情形主要是指:
一、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三、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四、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五、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六、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七、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
八、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現的。
這種比例無法準確獲悉,關于法院的判決結果,是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形,依法依據做出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