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民權利的認識_憲法中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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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笆紫?,在我國.國家、社會、集體同個人的利益從根本上
《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首先,在我國.國家、社會、集體同個人的利益從根本上說是相互一致的,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也包括著個人的利益,無數個人利益匯聚成國家、社會與集體的利益。
因此,維護或者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
也就相應地維護或者損害了個人的利益。
但是,個人利益同國家、社會、集體利益的一致,畢竟是總體上、根本上的一致,在局部或非根本利益上還是有差異的。
由于公民確實有其個人特殊利益,基于公民個人思想道德與文化本質等方面的差異,當公民個人不適當地行使自由和權利時就可能發生利益沖突。
為了防止發生利益沖突,就必須將自己的自由和權利約束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
其次,公民是互相平等的,公民的自由與權利是互相對等的,只有互相保護,才能互相實現權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權利和履行的最主要的義務,又稱憲法權利和憲法義務。它同公民的一般權利相比,具有以下特性:
(1)它決定著公民在國家中的法律地位;
(2)它是公民在社會和國家生活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權利和義務;
(3)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權利;
(4)它具有穩定性和排他性,與人的公民資格不可分,與公民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
根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享有權利,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相互相承不可分割,即不能拋開義務去妄談什么權利!這是最重要最需要認識的一點。
理解公民行使權利和自由的原則如下: 《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 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公民享有的自由和權利是平等的、廣泛的和真實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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